假唱应该纳入3.15?
文/张作甫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为扩大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使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重视,促进各国(地区)消费者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往,更好地开展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目的是在全球范围内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自1983年以来,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大规模活动,集中宣传消费者的权利,显示消费者的强大力量,以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运动进一步发展。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9月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后,每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也都组织全国各地的消费者举办大规模的“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咨询服务活动。
自从有了3.15,消费者基本都知道了如何维权。而人们的普遍认识,总觉得3.15是针对消费者与商品之间的关系,比如打假、举报、索赔等等。既然是针对消费而言,那么,当人们购买几十元、几百元、甚至上千元的门票去观看某某明星演唱会、大型演出、晚会等等和娱乐相关的一些活动,这些算不算消费呢?又能否得到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我们都知道,现在的包括晚会,大型演出以及某某明星的演唱会等等,为了追求舞台效果以及音色的完美,几乎很多都用假唱来完成。那么,当人们掏钱购买了门票去观看节目时,听到的是假唱,这存不存在“假”的含义?其实,很多人只是冲着一些明星大腕去的,如果说在现场听他们假唱,还不如在自己家里买个光盘去听。张作甫认为,很多人只是为了追星和追求现场效果,忽略了自己的权益。这其实也是对歌手们的一种放纵,同时也助长了商业歌手的盛行。如果说人们的消费意识不在面子上,那么这种“假”是不是会早已制止呢?这就像09春晚一样,虽然真唱没有那么完美,但人们总觉得这样的节目很真实,很贴切。
我们不一定要求歌手一定要唱的非常完美。但既然花这个钱去看演出,就要觉得这个钱花的值不值,需要的是歌手等最为真实和贴近观众的一面。而且,真唱不管是针对歌坛的发展,还是对于歌手本身以及观众,都是最最需要和提倡的。“假”唱,也应该得到真正的治理或管制。那么,假唱真的可以纳入3.15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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