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形象图片

各位网友:
    我们是死难者的亲属,现就发生在家父身上的一起因交通肇事引发的逃逸而演变为抛尸的案件,向各位网友陈述,望社会各位人士能给予我声援.对于这样一起令人发指的恶性刑事案件,我们强烈要求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尽快缉拿凶手,以告亡灵.
    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不得不提到的是当时的永丰派出所(尸体就是在该所几百米处发现)所长梁某草菅人命,玩忽职守的行为言论,感到十分的愤慨!我们希望有关部门,在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前提下,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给我们死难者亲属一个信服的说法,合理的解决.

一.此次事件具体情况如下:
    10月10日下午4时左右,在临海市区白塔小区附近因交通肇事引发了一起逃逸抛尸的恶性刑事案件.于次日凌晨6时,经群众电话报案距永丰派出所不到500米处发现死尸(家父).但迟迟未见该所警员到场,于是群众步行赶到该所亲自报案,直至6:30左右民警才来到现场,但勘察过程十分草率,在现场和死者体表存在多处十分可疑且明显痕迹的情况下,却草草了事,宣告此为"正常死亡",即通知殡仪馆将尸体拉走,没有及时有效的保护现场,给后续的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并且在向亲属介绍情况时,多次诱导亲属往"正常死亡"的思路上走.其后,经市刑警大队重新勘查,种种迹象都指向这是一起恶意刑事案件.经过后续的侦查,取证,都印证了这一结论.
    时至今日,在我们了解了诸多事实真相后,没有收到永丰派出所梁某只言片语的解释.我们不能沉默了,要为我们的权益与尊严抗争了!

二.现在就几个问题及多处疑点表达我们的看法:
   1.从早上6点左右老百姓电话报案,不见派出所警员到场,然后报案人亲自赶往派出所,并同该所人员于6:30赶到现场,现场与该所距离不超过500米.请问这是否没有及时出警?
   2.现场勘查时,未及时有效的保护现场,调查取证,而匆匆拍了几张照片,即认定是"正常死亡",遂通知殡仪馆拖走死尸,给此后侦查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有当地老百姓证明),请问这种行为,是不是玩忽职守,敷衍了事?
   3.与我们死难者亲属介绍情况时,梁某竟信口雌黄,说"根据本人的专业知识和死者的体表特征,初步确定,这是一起正常死亡案件"(当时在场有家父的单位领导四人为证),希望我们接受此人的论断,签字结案.随即我们亲属提出两点意见:(1)确定死亡时间;(2)明确死亡原因.不想梁某竟用不屑的眼光,看了我们一眼说:"你以为是看电影啊?"当时我们没搞懂此话的含义.此人接着介绍相关情况时,问我们亲属有什么要求.我们再次提出上述两点意见,明确的死亡时间与原因,并要求尸检.此人用生硬的口气说:"要不要尸检,不是你说了算."我们随即问道:"那要怎样才算?"
回答说:"要你全部亲属同意."我们说:"好."当即马上通知全部亲属赶到派出所,并且陆续到来了许多亲朋好友,此人可能感到情况有些不妙,对我们说道:"你们先回避一下,我们把情况向上级反映,再给你们答复."然后派人带我们到会议室等待,当时时间9:00左右.
   以上梁某的表述,我们不敢保证正确到每个字,但保证意思无误,且当时在场的家父单位领导四人均可证明.对此人如此草率的"初步结论",深感愤慨!

三.下面就梁某的表述,提出我们的意见:
   1.何谓"专业知识"?身为刑大出身的永丰派出所梁某,为何给出与事实大相径庭的无知论断"正常死亡",此人要么是不学无术,夸夸其谈之人,要么就是草菅人命,敷衍了事,身染官僚恶习的无能之辈. (有刑大出具的情况说明为证)
   2.为何百般推诿,在亲属二度提出合理要求时,用一种居高临下不屑的眼光说:"你以为在看电影啊.",并极力诱导亲属往"正常死亡"的思路上走,劝导我们签字,结案.居心何在?
   3.在劝导未果,死者亲属及亲朋好友到来时,要求我们回避,请示上级.为何当时9时许,直到11时左右,还没有给我们一个答复.等到11时多,我们敲开此人房门时,看见此人正同该所两成员密谈.作为死难者亲属,我们有理由推断,他们三人大概就是当时勘查现场的参与者.现隐约感到事态并非按他们断定的所谓的"正常死亡"方向发展,又因为当时他们确实未及时出警,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多方面,多角度调查取证.总而言之,未按程序执法.事后印证了我们的推断:刑大是从上午10:30接到永丰派出所的正式报警.试问从上午9时许请示上级,我们是否理解为应该向刑大报警,为何根据刑大记录 10:30接警,这中间的一个多小时作何解释?为何从刑大接警到刑大到永丰派出所的一个多小时,我们亲属未听到永丰派出所的只言片语情况介绍,这中间的这么多时间,你们永丰派出所都在做些什么?难道沟通有这么难吗?作为死难者亲属,我们只能推断:你们为了一己私利,漠视百姓生命.直到此时此刻,还在盘算个人得失.企图掩盖真相,混淆视听.作为当地群众,你们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否能得到保障?!时逢国家60大庆之际,往小处说是给百姓添堵,往大处说是给国旗抹黑!
   4.刑大接警到达后,此时已是12时多了,随着侦查工作的展开,我们亲属都在现场,并对刑大的侦查提出了要求:你们侦查要做到仔细,要多方面,多角度去取证,要严格按执法程序操作.当时在场刑大负责的警员有些不解:"你怎么会怀疑起我们来了!"他回答说:"请你们亲属放心,我们会严格按程序操作."我们说:"不是我们怀疑你们会怎样,是因为在场的你们某位同志上午的作为实在让人寒心."话音刚落,梁某马上跳将出来说:"我有什么地方对你不住的?"我们说:"我没有指名道姓,你为何要对号入座?"此人无语.接着,我们又强调了一下我们对侦查工作的要求,没想到此人又按耐不住,跳将出来,对号入座说:"我觉得我没有什么地方对你不住."莫非真的应验了一句老话"做贼心虚"?当时我说:"请你不要对号入座,如果你一定要这样想可以,现在暂时保留我的看法,观点,到时我会要个说法的,放心!我不会善罢甘休的!"结果此人又无语了.
   5.刑大现场勘查工作暂时告一段落,我们亲属无一例外接受了刑大的调查,询问,做了笔录.在此过程中同样的问题反复多次,不厌其烦,这些我们都能理解.我要表达的意思是,正因为这样,才显得刑大的工作严谨规范,按程序操作,我们亲属在这此对刑大表示衷心的感谢!!相比之下,梁某的所作所为,显得是多么的愚蠢和无知.接着刑大的同志根据我们亲属的要求,告知亲属要进行尸体解剖,请亲属到场.为了告慰亡父的在天之灵,解开事实真相,我们全家含泪忍痛一致同意尸检,随后尸检过程中,大量迹象一一指向,此为一起因交通肇事引发的逃逸,最后演变为抛尸的恶性谋杀刑事案件.(有大量的体表,体内痕迹,有法医尸解的现场照片为证)

体表特征:
(1)死者双拳紧握,眼睛睁开.
(2)左手背部有三个明显的拽捏指痕(呈红斑),左手腕处有被他人大拇指抓捏的痕迹(呈红斑).
(3)上衣腰部以上后背部有大片的泥土及拖拽的痕迹,且下身长裤大腿以下前面部位也有大片泥土及拖拽的折皱痕迹.
(4)尸体倒卧现场的草丛有明显的拖压倒伏现象,倒伏草丛的宽度为50-70公分.
(5)离双脚不远处,摆放着死者的一双布鞋,死者脚穿的袜子底部干净,明显没有接触过地面
大量的现场及体表迹象表明,这是一起非正常死亡的案件!但身为刑大出身的梁某为何仓促的作出所谓"正常死亡"的结论?是何等的荒唐无知!!
体内特征:
这里不一一表述.但根据尸解结果,大量的证据表明,此为一起交通肇事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刑大的同志经过大量细致的侦查工作也印证了我们的推断,我们看在眼里,记在心里.在此我们亲属再次表示感谢!!

四.我们的要求
   我们认为,作为永丰派出所的梁某,要深刻反省这次事故的教训!我们不想看到把事故总结成故事.犯错是正常的?不到位是允许的?责任是没有的?有了责任是可以推卸的?
   想家父在45年(17岁)参军入党,参加了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为国为民奋斗了一生.在他去世前一星期,做了一年一度的全面体检,报告显示身体状态正常良好,本可以颐养天年,安度晚年.不想竟被抛尸荒野,死于非命.呜呼哀哉!这使我们亲属蒙受了巨大的心灵创伤!.....

 目前,从中央到地方,从党的高级领导人到普通党员都在学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胡**同志在"七一"讲话中精辟指出:"群众的利益无小事.凡涉及群众利益和实际困难的事情,再小也要竭尽全力去办."这一讲话突出强调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主张,显示了为民,亲民,利民的理念,是新形势下执政党宗旨的鲜明定位,同时也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更是"三个代表"思想在实际工作中的体现.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如此,则国家幸甚,人民幸甚!
   
   我们强烈要求公安成立专案组,加大办案力度,尽快缉拿凶手,以告慰亡父的在天之灵,以抚慰我们亲属的伤痛,给我们一个公道,给我们一个说法!同时我们要求有关部门对梁某的言行,给予我们合理的解释,予以处理,以挽回公安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和影响!
   请有关部门尽快落实解决我们反映的问题,如有困难或有问题不能予以妥善的合理解决,作为公民,我们将通过合法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大及相关部门申诉!!!

(谢谢各位网友支持,后续情况我们会一一披露.)
回到帖子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