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走出去的中国金融机构而言,如果反洗钱的内控措施建立不完善,将处处是陷阱
中行正身陷国际洗钱案的新麻烦中。
8月28日晚上7点半,北京西单中银大厦灯火通明,中国银行(上海交易所代码:601988,香港交易所代码:03988,下称中行)中报发布会刚刚结束,行长们没有像往常一样留下来和记者交流,而是突出重围匆匆离去。
在发布会的最后一个问答环节,中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重申了前一天在该行网站上公告的内容,称有关中行在美分支机构由于审查不严涉嫌为中东恐怖组织转账的指控,纯属毫无事实根据的无稽之谈;并称中国银行准备应诉,通过法律程序澄清事实,保留提起反诉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法律措施的权利。
《财经》实习记者 吴莹 陈放 记者 李涛 本刊记者温秀对此文亦有贡献
这项突如其来的指控发生在自8月21日,中行在美分支机构在美国加州高等法院洛杉矶地区分院被诉,理由是对为中东恐怖组织转账审查不严。原告为在2004年5月至2007年1月间,因案件所涉及中东恐怖组织在对以色列境内公民发动的炸弹与导弹袭击中伤亡的上百名受害人及家属,要求中行进行民事赔偿。
据原告分管法律程序事务的律师代表,洛杉矶Federico Castelan Sayre律师事务所律师肯特海德森(Kent Henderson)向《财经》记者介绍,8月21日,原告提起诉讼后,该案便进入法律程序,法庭在接到起诉书后会发出传唤令,启动30天回应期,即中行需要在该期间内对起诉书内容提出正式回应。
据该律师介绍,回应期估计在9月初开始。随后是证据发现期,由双方私下对法庭提出证据,但该过程并不对公众公开。
据海德森介绍,类似此类案件,正式的开庭一般在一年甚至两年后。
原告律师纽约Jaroslawicz & Jaros律师事务所的罗伯特托金(Robert Tolchin)也告诉《财经》记者,今年1月间,已经将警告信递交到中国银行纽约分行。
消息发布当日是美国时间8月21日。前一日,中行股价盘中大涨,收盘时涨幅超过9%。随后几日,中行股价波澜不惊;接下来的两个交易日,中行连续小幅阴跌后企稳,显示没有受到这一消息的太多困扰。
洛杉矶讼案
8月21日,美国加州当地媒体和以色列媒体首先报道了这项讼案。以色列部分受害者家属于8月21日向美国洛杉矶高等法院提起诉讼,起诉中行洛杉矶分行为巴勒斯坦恐怖组织伊斯兰抵抗运动(Hamas,下称哈马斯)与巴勒斯坦伊斯兰圣战组织(Palestinian Islamic Jihad,下称杰哈德)提供涉及上百万美元的转账服务。
《财经》记者随后联系了原告律师,获得了这份公布在某专门网站上的起诉书。
原告三位代理律师中起草起诉书的主联系人莱特娜(Leitner),来自以色列律师事务所Nitsana Darshan-Leitner,她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称,自2003年7月,中行开始为杰哈德与哈马斯提供大量银行服务。自此至恐怖炸弹袭击连续发生的2004年与2007年1月期间,中行为杰哈德与哈马斯组织执行了几十次电汇业务,数额涉及几百万美元。这些美元存款来自两组织领导成员,存入中行美国分支机构后,由中行美国分支机构转账汇入中行在中国广州分行的“S.Z.R Al-Shurafa”名下账户。据原告律师莱特娜介绍,Shurafa为以色列方面认定的哈马斯与杰哈德高级成员。
这份起诉书称,根据来自杰哈德与哈马斯的指示,Shurafa在收到了电汇款项后将钱取出,转移到杰哈德与哈马斯在以色列西岸与加沙地带的恐怖组织领导成员处。起诉书称,中行在不审慎或疏忽的情况下,为上述组织提供了银行服务。
起诉书载明的原告总计超过100名,为2004年5月至2007年1月间,上述两个组织在以色列进行的一系列包括导弹与自杀式炸弹恐怖袭击中的受害者及家属,要求中行予以民事赔偿。但起诉书并未载明赔偿款项。
这是一份对中行声誉极具影响力的指控。所涉及的两大“伊斯兰恐怖组织”,均为在世界上最为知名的巴勒斯坦伊斯兰激进组织。
杰哈德的宗旨,是通过“圣战”反对以色列对巴勒斯坦领土的占领,解放巴勒斯坦,建立独立的巴勒斯坦伊斯兰共和国;哈马斯则由“伊斯兰”、“抵抗”和“运动”三个阿拉伯词语缩写组成。哈马斯宣称《古兰经》是宪法,强调“圣战”是实现其目标的惟一手段;主张消灭以色列,解放巴勒斯坦全部被占领土。近年来,哈马斯逐渐调整立场,加快政治化进程。2006年1月,哈马斯赢得巴勒斯坦立法会选举,但并未放弃其激进的政治主张。
由于多次策划针对以色列的自杀式袭击,哈马斯和杰哈德自1997年被美国认定为“外国恐怖组织”,自2001年被美国、欧盟等国家认定为“特别指定全球恐怖组织”(SDGT)。
根据美财政部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网站公布的反恐禁运法令,美财政部根据美安全部门信息列出被视为恐怖组织或个人的名单。这些组织或个人在美境内的资产被冻结,任何在美国境内的为这些组织和个人提供技术支持、金融或其他服务便利的组织和个人都需要负法律责任。
事发后,中国人民银行(下称央行)反洗钱局局长唐旭向《财经》记者表示,央行对中资银行在海外涉及的此类行为具有监管职能,但目前央行方面尚不了解该事件的具体情况。唐旭介绍,一般而言,中国金融机构的海外分支机构应遵从所在国及中国反洗钱方面的规定,如该规定较中国反洗钱规定更为严格,应以当地规定为准。
转汇无争议
起诉书还称,2005年4月,以色列反恐部门官员与中国公安部以及央行官员曾就上述资金转账事宜会面。在会议中,以色列官员向中国官员指出上述资金转账与杰哈德与哈马斯策划的恐怖袭击有关,并要求中国官员采取行动,阻止中国银行继续进行此类转账行为。
原告律师莱特娜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关于该次会面的证据将在法庭展示。
对这一严重的指控,央行办公厅已经以传真形式回应《华尔街日报》的采访,称央行从未于2005年与以色列反恐官员就起诉书所称的中行转账交易事宜进行会谈,起诉书中的相关叙述“与事实不符”。
《财经》记者随即向以色列驻华使馆发言人盖奇维支(Guy Kivetz)了解,以色列官方是否向被告提供了有关证据。奇维支表示,此案件为以色列公民发起的民事诉讼,以色列官方不予置评。
奇维支同时表示,他对于上述会谈“不了解”,但认为以色列与中国在金融反恐领域有相同的理解与目标。
中行内部知情人士则告诉《财经》记者,中行从未自有关方面收到任何此类警告。
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原告律师莱特娜承认,此前,以色列方面并未直接与中国银行接触。但莱特娜认为,中国央行有监管商业银行的职责,因此,中国银行方面“理应对央行的指示做出反应”,并坚持认为“中国银行自始至终”应该“清楚事件情况”,如转账资金属于杰哈德与哈马斯,甚至应了解转账的目的是为进行恐怖袭击。
另据莱特娜称,2008年1月,原告三家代理律师事务所之一的纽约Jaroslawicz & Jaros律师事务所曾向中国银行纽约分行递送一封就上述银行交易的警告信,明确指出Shurafa与激进组织的关系,以及Shurafa本人在中行广州分行的账号,但并未收到中国银行方面的任何回应。
“我们确认中国银行方面收到了这封警告信。”Jaroslawicz & Jaros律师事务所代理此次中行案件的律师罗伯特托金向《财经》记者表示,“Shurafa为恐怖组织成员是众人所知的事实,中国银行有意忽略了这一事实。”
原告律师并未应《财经》记者的要求展示警告信原文。但这封在2008年1月递交中行的律师函显然是事后警告,很难对此前的转账行为产生警示作用。中行未及时回应是否为原告最终在洛杉矶起诉的原因之一,《财经》记者还未得到有关方面的确切答复。
中行发言人对外措辞强硬,并称此案已经进入法律程序而拒绝了采访要求。但中行内部知情人士向《财经》记者介绍了整个事件的大致过程,这些涉案资金由一家国外银行转入中行在美国的分行,然后转入中行广州分行的上述账户。因为这些资金是到该账户为止,“所以才会被原告起诉”。
美国安全咨询公司MILTON ALEXANDER的公司情报与系统安全方面的合伙人赛斯海德克(Seth Hidek)分析说,哈马斯和杰哈德需要资金开展活动,由于以色列方面对于进出西岸电子汇款的严密监管,从伊朗、叙利亚或其他中东地区直接转入西岸目的地通常需要绕道通过第三地,中国银行在美国的分支机构很可能因为不够审慎的内控机制,成为了这些组织使用路径的目标。
这次中行案例中,这笔资金的“最后环节”是中行境内外分支机构的资金转账,这也加大了针对反洗钱的难度。据银行业内部人士介绍,一般而言,银行内部分支机构的资金转账,汇入行一般不会对资金进行事无巨细的审查,“这部分工作基本上就交给本行汇出机构来完成了。如果是大额交易,汇入行仅需要上报大额交易即可。”但如果汇出行为是朝向其他金融机构,一般汇入行会对资金和账户进行较为严格的审查。
上述中行人士表示,严格意义上讲,中行执行的只是“转汇”业务,中行只是“汇入行”。因此,中行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到上述外国银行的“转汇”,某种意义上也是“受害者”,现在不能排除中行追究资金汇入的有关外国银行的法律责任的可能。但他拒绝向《财经》记者透露有关银行的信息。
他同时承认,中行在为Shurafa开户问题上存在失误。但他再次强调,在转账发生的前后,中行总部对起诉指称的涉及中东激进组织转账交易完全不知情,“当时以为是正常业务转账”。
这一点也成为目前双方争议的焦点。



选择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