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册佬了! (42/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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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回帖 引用 楼主: 我是过眼云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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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子彦 信誓旦旦说掌握了Peter组织泡吧 拿回扣的证据,而且不只他一个人知道,他朋友也知道。我希望他能说出来,在这里跟帖说出来这件事儿,好吧?

 

        我在群里几十个在线的网友面前问他:我说 王子彦,你说我泡吧2年回扣购买马6了,我问你证据呢?王子彦做出一副真情但看淡人心装说 他 不想说了,说了没意思。

 

          可是你真的不能就这么不说了啊,因为你所指的一件事,不是普通的小事儿,法律意义上讲,你掌握了重要的资料控告 Peter 诈骗!为了你的社会责任感(如果你懂的话)你不能不说---

         

          王子彦,我没有在这个论坛把你拉黑的唯一原因,是给你机会这里回应我。

 

 

         既然你个小册老不说,我Peter就把我清楚的 过程说说,对我说的任何一句话有不同意见的人可以跟帖,这件事儿,我Peter绝不删掉。

 

    王子彦,苏州百度酒吧工作人员,大概于1个月内加入我们群,参加过几次活动,负责所谓百度DJ网的建设,还有最近建立了  所谓正宗的 苏州百度酒吧泡吧群, 意图拉拢  我们这里很多成员加入他们群,他们可以在百度组织泡吧活动。 而且还积极邀请我们这里一些自己有群的人,木头,伟,小七及其他人,王子彦明确告诉他们中些人说,做这事儿可以赚钱的。

 

     而王子彦入群不到一个月,虽然参加过几次群活动,但唯一一次在音乐空间站飙歌 是我Peter亲自组织活动的,其他群活动 组织者不是我Peter本人。

     可笑的是 后来经过了解,他和别人说 是 6月13日星期五晚上组织百度泡吧活动的时候,我Peter向他及我Peter认识的 百度客户经理 刘斌 索要回扣。而且他有人可以证实他的话。

     6月13日活动是Bobby组织的,我不是组织者,你的意思是否 是我和 当晚的组织者Bobby,寂寞,伟也有串通,共同分赃。

     事实是这样,6月13日晚11点左右,我得知我朋友随风在百度,我从观前街赶到百度,先到活动聚会卡座看了看大家,看看组织的怎么样,然后跟随小色到他卡座找随风,但随风当时不再百度,于是我到门口等他,刚好小色,寂寞在门口烧烤,Bobby也出来了,我给了寂寞300元,算是我活动的费用,因为我不是组织者,我来了就算不喝酒,钱先交了。然后寂寞和Bobby告诉我钱不多了,可我看时间还早,还没到12点,这么早活动费用没有了,大家还没喝好怎么行?

 

   于是,我告诉Bobby,我找我百度里面认识的朋友 客户部刘斌经理 看看是否能帮我 想想办法给点优惠,于是我和刘经理打了电话,在门口和他谈了我们的情况,刘经理表示我们群活动他和百度酒吧都会尽量支持的,但是时间还早,需要等等,而且需要申请。  让我等消息。

 

    这就是我当晚和 百度 刘经理 所有谈话内容,活动中,我在门口与群友聊天时,我看到一男人凑过来想聊,但我没屌他,因为我根本说实话到现在他王子彦长什么样子我都不记得,我更从来没直接和王子彦面对面说个任何一句话。而不知道我怎么会和他要回扣呢?我和你王子彦熟么?你在百度算个什么等级,说实话,我Peter到现在还没弄清楚,我会和你要回扣,会和 刘斌要回扣??

  

    你对我所说的侮辱,我有人证,有物证,我这事儿没完的,我要全苏州泡吧的人都知道 你王子彦怎么搞,我已经下午和我的律师谈过了,准备起诉 苏州百度酒吧 及 王子彦, 我也不想和你玩阴的,找人打你什么的,实在是没意思,太低级。

  

     我给你个3天机会 给我公开道歉! 并且以后我再去百度,你就请假不要出现!

--------------------  6月16日 晚 ------------------------

百度  客户部经理刘兵来电说, 百度高层问他谁是 王子彦, 并安排他与王子彦谈话后,给我回电的。刘兵说,王子彦不是苏州百度正式员工,只不过是一个做网站的,兼职做点事情,做一天算一天的,他没有任何资格可以代表苏州百度工作人员说话,因此他说的你可以不用理睬.... 

 

当晚,10点左右,收到王子彦短信,说对于 ”回扣的事儿   是个 误会,你我各退一步,就当没发生过,怎么样?对不起“

可是当晚也就是7点8点左右,他在他群里无耻的说:

   我Peter不能把他怎么样,因为他在百度是保密协议,  意思就是 他是上海派到苏州的 007.

  又说  把我文章穿给总部看了,总部说漏洞太多,百度上海总部回复意见  让那个什么老P去死, 说他王子彦看了笑的肚子痛... 

   哦 ,还有一句:  记住,我是百度最神气男人。

    王子彦,我服了你个傻逼了,你可以的! 别这么搞笑了!装B装这么大有意思不,昨天你两个朋友打电话给我时候,因为我已经收到你短信,我本来想 ,像你苏州像你这种小册佬我见多了。我太跟你弄,显得我没水准,但你既然  是 苏州百度酒吧最神气男人,我就好好看看你有多神气。

  

 

 

 


我是过眼云烟 (5579532) 于 2008-06-17 10:50:35 对此贴进行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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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楼螃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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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号我好像去百度的,不过不知道还有这些个事情,不掺和,希望大家过得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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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楼ゑ頖↑縌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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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号我也去的
前提喝多的情况下 。。。 晕了    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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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3楼莫泪小妖爱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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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哥哥,我支持你,好好的把事情弄个明白,饭可以乱吃,话绝不能乱说!大家出来玩,不是来搞事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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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4楼丁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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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者自清 一如既往支持你 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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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5楼⑧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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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搞大了,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于P老板,也不要把小王的话太放在心上,支持你的人还是占多数的,也许是他一时糊涂,或是听一些小人之言而蒙蔽说出了那样话!正所谓大人不计小人过,王子彦出来道个歉,我相信P哥会原谅你的!不要把事情闹大!到时候不好收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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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6楼麽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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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不想和你玩阴的,找人打你什么的,实在是没意思,太低级。不过,我朋友太多,谁去弄你下,真的和我没关系,我是斯文人。”



P哥消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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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7楼妙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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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问题比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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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8楼Ke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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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我支持你!!!相信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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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9楼寧-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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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哥,我们都会挺你的。。。。。
             我只想告诉你,不值得生这么大气。。。。
                     百度,我是不会再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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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0楼嗯、鎖嗳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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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年头的人哦``杂都喜欢乱说话勒```见别人做得好了``就编造些谎言污蔑别人````是嫉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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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1楼卡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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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什么人都有,虽然还没来苏州干活,但是加这个群就是觉得够干净(当然也想活动的时候有漂亮的mm)。何必把水搅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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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2楼X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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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子大了,什么鸟都会有 P哥干嘛要和他生气,值得吗?不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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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3楼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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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彦很可耻
但是大家多上子彦的当了,我记得妖气的事,妖气说1快买2盒纸,只是嫖子彦的,谁知道,你们一起帮子彦嫖妖气,现在知道了吧,子彦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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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4楼rabbitz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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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么,人家P哥是兴趣做事情,真要赚钱的话也不在乎这点小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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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5楼独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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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大家都没必要说谁谁不对了。P哥,做得蛮好了。既然说不拢,那么法律解决好了。都不要加自己主观意见好吧。除非你是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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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6楼屍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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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 
开放分类: 法律、罪名、诽谤、侵权

    一、概念及其构成

  诽谤罪(刑法第246条),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所谓散布,就是在社会公开的扩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语散布;另一种是文字,即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二、认定

  1、本罪与治安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

  构成诽谤罪的诽谤行为,必须是情节严重的,而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必须局限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民事性质的名誉侵权行为,不仅在违法程度上轻于诽谤犯罪行为以及违反治安行政法规的诽谤行为,而且还具有以下不同:(1)诽谤罪散布的必须是捏造的虚假的事实。如果散布的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虽然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但不构成诽谤罪。而名誉侵权行为,即使所述的内容是真实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开宣扬的,公开了将有损于他人人格、名誉,也可以构成名誉侵权。甚至叙述的事实愈真实,愈会加重侵权的程度。比如,为毁损他人名誉而揭人隐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权性质越为恶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是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不构成诽谤罪。(2)法人、团体、组织不能成为诽谤罪的犯罪对象。而在名誉侵权行为中,法人、团体、组织可以成为受害者。如:散布虚假消息,诬说某工厂的产品质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搞垮对方。这种行为即使造成了严重后果,只能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而不构成诽谤罪。(3)主观过错要求不同。诽谤犯罪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是直接故意;而名誉侵权的主观过错包括过失行为。此外,即使善意的检举、揭发、批评中有不实成分的,也不应以诽谤罪论处。

  2、本罪与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客体,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不同之处主要在于: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进行,而诽谤则必须是捏造事实。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为,而诽谤则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的,诽谤则是当众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告发的,法院才受理,否则不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诽谤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当地群众公愤的;诽谤外国人影响国际关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诉或不能告诉,人民检察院应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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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7楼Amanda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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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专业的解释...百度果然是个好东西,不过我说的百度不是竹辉路的那个,是气死GOOGLE的那个,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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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8楼だ殘/:$愛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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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哥哥:我相信你的为人!虽然我没有参加过活动(没有机会)!但是泡吧活动举办了两年多了,如果有那样的事情相信你就不会有那么多朋友了!我看了你们送阿哲聚会的照片看得出朋友见的感情~~
P哥哥我支持你,希望以后有机会能认识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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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9楼X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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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rabbitzhu (170545146)在 2008年6月16日 20:23:51的发表:
有必要么,人家P哥是兴趣做事情,真要赚钱的话也不在乎这点小钱啊!~
其实,当一件事做久了的话,男人会有种与身惧来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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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0楼★榇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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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哥很生气,后果很严重!!希望事情尽快解决,给大家一个和谐的泡吧氛围,不要因为一件事情搞的大家都不开心!前天我是一直在场的,说实话男士300,女士免费在百度玩是根本不够的,要是还能拿回扣的话除非百度是他开的,应该感谢为群活动无私奉献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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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1楼围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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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可大可小 当事人出来解释一下!或许还有其他原因!从你说得看 老P :那小子不懂事! 估计误会了!消消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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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2楼粮食与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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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老P消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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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3楼⑧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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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的评论,啊满大叫好!群里的模范小两口!真是夫唱妇随啊!够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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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4楼ゞ尛殇流浪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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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哥是一个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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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5楼ゑ頖↑縌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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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底下最可笑的事情
把兄弟的友情 当2B在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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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6楼大漠冷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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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哥先别生气,我们相处这样长时间了,大家都信任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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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7楼★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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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类好久不见了,想念她爽朗的笑声!
一等最近两次活动都看到他有点醉的一个人躺着,连美女也不动心了。
随风那天遇见,也不见当初的笑容了。
2008,注定是个多事之秋,希望都会好!
一个人的憔悴已有心无力,转身的时候,一切物非人非,这是伤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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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8楼卡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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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鸟人。。。。在上海也能打断他三条腿。。。。百度在上海又不算好的。。。SB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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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9楼波恩bou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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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peter不熟悉,对他的了解也就是他写的一些酒吧评论以及一次在百度酒吧的见面。
文如其人,通过peter的文字,我一直认为他是个热心之人,而那次在酒吧的简短聊天,更让我加深了这印象。
所以我也很放心的叫peter帮我写一个苏州酒吧指南,因为我觉得他能公道!
呵呵,出了这种事,也为peter觉得郁闷,碰上个如此白痴以及习惯以小人之腹度君子之肠的人。真是晦气!
至于如何表示愤怒,我觉得
下次大家就不必去百度了,苏州酒吧又不是唯独百度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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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30楼黎明前的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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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多评论看了,所有的都是支持老P的。人的品性不是自己嘴里说出来的,是大家嘴里说出来的。虽然和老P接触不多,不过想想,如果老P真如该王所述,那也不可能把群搞得这么红火,也不会有这么多人站出来为老P说话。该王可能是嫉妒,可能是听到其它小人传言,或者其它心态,具体该王如何想法,我们不得而知。我想该王既然说了这句话,如果有证据,老P又是如此态度,他是肯定会公布出来的。如果是自己乱说的,我想他也不会回帖了。虽然不是当事人,但是我们可以很简单的判断出谁是谁非。老P心态放好,有时候有人说出的话是给自己摸黑,我看到这么多人支持你,证明你在大家心中至少是个公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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