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阳市)某基层法院审理的一起财产权属纠纷案件,审判长(程某)在为按法律相关规定及相关审判程序的情况下,就妄下裁判,使原告(李某)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在庭审中袒护被告(李某某),致使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不良的社会后果。
原告与村委签订一份滩涂承包协议书,约定其四至,而被告也拿出两份同样的协议:一份为手写(笔记非常新鲜、明显为最近所写),另一份为协议补充(打印的)。声称这块滩涂东南角属于他的,双方多次沟通未果,矛盾越演越烈,先后经村有关人员多次协调处理,均无果,原告于 2008 年3 月 4 日向烟台市某基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支付赔偿金10000元。
此案经开庭审理后,原告认为被告的协议书是假的其书写年份晚于原告和村委签订的协议,要求法院委托鉴定被告的书写年份以确定真假,此副庭长询问被告后(被告同意鉴定)准予鉴定,并告知原告七天内交3000元鉴定费,之后休庭。原告与2008年3月31日将鉴定费交清了,此案一直托了三个月未开庭。在这三个月中原告多次去询问审理此案的副庭长相关的鉴定情况,均被告知在鉴定中,直到第二次开庭中此副庭长将话锋一转说给调解一下,原告问其原因,审判长(程某)告知说不能鉴定,要求原告提供证人,原被告是一个村的,证人也是一个村的,到庭作证不合适,原告申请此副庭长到村取证,而此副庭长以违反程序为由拒不到村取证,并威胁让原告撤诉否则予以驳回此案,此案又拖了将近一个月后在原告未妥协的情况下此副庭长对此案进行了判决正如他事前所说的一样给原告驳回了诉讼请求,而原告也并未妥协随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此案现正在审理当中。



选择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