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哈尔滨市新农村农民现象贵处反映新农镇新农村村委会违法事实如下:
第一:我们全体村民的固定财产,有两处小学校、养鸡场。养鸡场卖了,28万元,小学校卖43万元,可是这两处价值数百万元,村委会领导才卖了71万元,但是这71万元也不知道去向,难道我们村民的集体财产就值71万元吗?可是村委会领导却利用职权之便,也没有召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的情况下就卖外地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12月31日)》,国发[1995年]35号文件的精神,我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要有利于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充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与完善,有利于社会主义共有制经济的壮大,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共同富裕,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
我们恳请上级领导主管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保护我们农民的利益。
第二:我们新农镇地区有国家的万家灌溉站水利灌溉渠,我们村就有两条,一条2支线总长1500米,在2008年6月中旬测量要开工修路,可是我们村民不答应,卖给阎家岗农场人民币八十万元,另一条4支线总长200米,在2007年6月份并在水渠上建筑房屋,叫村委会领导推平买给本村村民植树大户作为木材存放地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六条水流属于国家所有,因此,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新农镇政府,不知道吗?可是新农村村委会领导无视法律,1500米的水渠前后有上千亩耕地,违法出卖国家水利水流资源,私自卖水利水流的行为是违法坑害百姓农民。
第三:我们村民集体的机动地和村里的废弃地砖厂卖给外地人。
(1)我们新农村村委会领导却利用职权之便,擅自将村民的机动地卖给外乡人,并村里给签了合同30年,大约是8万左右,并建起了住宅。村里的机动6号地卖给外村人,人民币九万六千元(96.000.00),并签定买卖合同50年,还有机动地40多亩耕地叫村里顶了外债也建起了房屋,可是我们村里的机动地基本叫村委会领导买卖基本没有了,可是村委会领导所作所为也不关心老百姓的生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下列土地应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黑政办发[2004]17号的内容第(五)机动地必须全部实行公开竟价发包,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承包期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可是村委会,把村民的机动地,卖给外乡人五十年。
(2)我们村里有些废弃地砖厂8万平方。可是村委会领导卖给外乡人,还有一部分顶了村里的外债,这个废砖厂能给村民出房基地,可是村委会领导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利益。
我们恳请上级主管部门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保护我们农民的利益。
第四:我们村民的集体草原近千亩那去了。
我们新农村的草原从有生产队就有我们松花江的草原,一直到83年就没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1995年12月31日国发(1995年)35号文件的精神,仍归该组成员所有的草原资源集体所有权,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为什么村委会领导和镇政府领导不给我们集体组织成员发包,请上级领导主管部门给我们一个答复。
综上所述,村委会领导违法坑农害民行为,转让买卖土地和顶外债特别惊人,请上级领导严格查清违法事实,还我们新农村村民一个生活之富路,以保障村民基本的权利不受侵犯。
反映本情况的第2条,现在正在2支渠上水利上施工修公路,请上级领导给个合法的答复。以上问题 我们向上级(镇政府.区.市.省)领导反映多次都没有答复
电话 15804666610
全体 新农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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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政府答复如下
1.村委会将土地卖给孙传喜五十年的问题
2.村委会领导将废弃砖厂卖给外乡人,不给村民出房地基的问题
3.村委会领导将水渠卖给他人建房的问题
4.村委会变卖小学校和养鸡场房产的问题
5.江北草原的问题
新农镇政府高度重视次案,立即组织人员展开调查,现已基本掌握情况。
1.2005年,新农村委会由于历史陈欠孙传喜9.6万元,无力偿还,经两委班子研究决定,将机动地约4.5亩承包给孙传喜顶陈欠款,年限为五十年,并签订了合同。
2.废弃砖厂土地面积共6万平方米,经两委班子研究决定将其中3.7万平方米土地作为顶陈欠修路款约62万元,顶给张凤学,王平,后期驻村企业军鸽酒厂为了扩大规模准备租用村里的土地,经两村委班子研究,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又将剩余的2.3万平方米土地租给了军鸽酒厂,并签了合同。
3.水渠建房的问题:现在的新农村是由新农镇原新农村和原三场村在区划调整后并组成的村,该水渠属万家灌区的支渠,是在合村前经三场村承包给植树大户张继有作为木材存放地使用的,村里也并为允许张继有在水渠上建房。
4.小学校和养鸡场是在合村前由三场村租给他人的 ,租期五十年,养鸡场为28万元,小学校为43万元。该款已还历史陈欠和支付农业税。
5江北草原的问题。上访人所提到的草原实际是滩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草原,滩涂,矿山等属于国有资源,新农镇的滩涂一直由新农镇政府经营管理,未交给村委会管理。
鉴于上述调查情况,处理如下:
1按照有关规定,机动地发包应本着竞价发包,一年一发包。最长不能超过三年。本村村民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新农村虽然作为顶账来处理,但也存在着年限过长的问题,但由于村委会与孙传喜签有合同并已履行现实,建议上访人到司法机关通过法律程序来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2.废弃砖厂已经转租,村里已无权在此地出房地基。
3.变卖水渠给他人建房的问题不属实,所建房屋属私建滥建,应由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4.转让小学校和养鸡场的财产去向为还陈欠款和支付农业税。
5江北滩涂属国有资产,由新农镇政府经营管理,新农镇政府也没有交由所辖各村委会管理,因此,各村委会也没有江北滩涂所有权。
如上访人对此处理意见不满意,可在30天内到上级信访部门申请复查。
道里区新农镇人民政府 2008年5月7日
之后又于2008年5月28日去道里区信访办申请复查但一直都没有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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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们好:
我向您们反应我们道理区有一处国家版图注册的农田水利渠,叫二支渠总长一千五百米,农田水利渠前后有上几千亩耕田,被我们镇.村干部卖给黑龙江省农恳总局,阎家岗分场修建公路,另一处叫四支渠被我村镇领导推平卖给本村村民建筑房屋住宅,以上问题我们向本市水务局领导,多次反映但是水务局领导说:这两条渠多年没有蓄水的水利渠,可以修建公路,但是在2008年6月中旬测量开工修公路,当时反应到市水务局,市水务局领导给修公路方下达了停工单,以后我们又向市水务局反应,农田水利上修建公路的问题,我们全体村民要求把破坏农田水利恢复,可是市水务局领导跟我们说:这条水利渠是个废渠,我们给修公路方补办相关手续。
国家提倡建设和恢复水利,以水富民,以水兴业.农田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为什么我们农民的水利能修建公路,但是我们农民百姓不知法律给谁规定的,
干部有权就是法。在什么情况下水利上修建公路,这个修公路的工程也不是国家和地方开发地区,为什么农田水利渠上能修建公路,请上级领导到我处来访一访,来看看实际情况。
此致
敬礼
15804666610
新农村全体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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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帖 区
网友:秦世忠 电话15804666610 (2008-10-04 20:53:27) 联系方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新农村(后阎家屯) 编号:2312
接收部门: 水务局
主题: 农村水利灌溉渠上修建公路、建筑房屋住宅是否合法的问题
在9月28日行风热线水务局领导给我们的答复,水利上修公路和建房屋的手续正在补办当中。
我们村的水渠被私自卖掉,村干部私自利用职权卖掉国家水利设施。国家水利部和黑龙江省提倡恢复水利规划。今后三年是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关键阶段。先不提规划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土地法和物权法等等。就你们的答复也不符合我国对水利方面的法律。难道就向你们说的那样还在等待着补办手续吗?我想请问一下有这项法律么,国家水利部真的有这项规定么?关于水利上修公路修房屋的问题,我想国家没有这个法律吧。
难道你们就不能解决了么?既然国家有法,那么我们村灌溉渠上修公路建筑房屋的情况、能否给我们解决好。希望尽快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如果在此解决不了,我将进一步上访。我们村民倡议尽快恢复水利。
此致
敬礼
新农村村民2008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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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复 区
回复部门: 水务局 (2008-10-10 16:21:25)
网友您好:
根据您反映的问题,我们于2008年10月9日,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并于您见面,具体情况是:2006年6月14日您反映的施工单位阎家岗农场在办完道里区、镇政府和省、市区林业等部门相关手续后,在已闲置11年的万家灌区二阶地二支渠末端渠道施工修路,目前已下达了停工通知,施工单位已明确表态,执行停工通知,现我局正在与施工方共同协商解决办法,补办有关手续。谢谢您对水务事业的支持和关心。
此致
敬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