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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杨佳应依法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2004年8月29日,为了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其中在该决定的第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杨佳案的社会影响是有目共睹的,按说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是顺理成章的事,早就应该被规划在审判过程之中,用不着我在这里班门弄斧。但由于有周失明的前车之鉴,我不能不担心有关部门会再一次动作变形,犯下低级错误,从而腾笑中外。眼看奥运在即不能不注意影响,所以觉得还是提醒一下比较好。
从第二款: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来看,即使法院“忘记“由陪审员组成和议庭,作为被告的杨佳也还是有权申请陪审员参审的。支持的请回帖,转帖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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