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韩某,与天津市武清区河北屯镇杨家场村委会于1988年签订了556亩的《果园承包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经过几年的投资栽种的两万于棵果树开始收益,但该荒地的发包方便起了“红眼病”鼓动村民对果园进行毁灭性的哄抢,导致无力交纳来年的土地承包费用,后发包方便以我方不交纳承包费违约为由,将我方诉讼至武清区法院,请求终止与我签订的合同。1998我方经反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取得胜诉,判决结果为继续履行88年签订的合同,但在对上述判决进行执行期间,原发包方又将556亩果园通过武清区公证处违规公证“一女二嫁”发包给第三人,导致已经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o:p></o:p>
从发生侵权纠纷至今,已经十多个年头,在此期间,当事人依法自下而上的进行了多方,多次上访、诉讼,期间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做出两次判决及八次裁定,虽判决结果均显示当事人胜诉,但当事人所蒙受的千百万元的经济损失无人赔偿,原因是法院的两次判决相互矛盾,八次裁定也各相矛盾,导致判决结果无法执行,存在严重的枉法裁判的违法行为。<o:p></o:p>
2002年,此案的诉讼标的已经是630万元。<o:p></o:p>
2006年6月,当事人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督办此案后,停滞了十多年的案情,有了可喜的进展,2007年4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丁建津副院长约见当事人谈话,表示如果当事人停止上访、申诉,答应给申诉人一百万,当事人犹豫再三后表示认可,因为当事人当时想到的是已经经过十几年的诉讼上访,陷入了债台高筑,四处求告的困境,如果真能得到一百万,也总算是看到了一些收益,然后,两个月后,丁副院长再次约见当事人谈话,表示原订的一百万款额有变,只能给当事人四十万,被当事人严词拒绝。<o:p></o:p>
时间到了2007年8月20日,天津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咸胜强法官又一次约见当事人,表示所给当事人款额又变成80万,但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必须按照高级法院领导事先拟好的稿子听写一份“承诺书”以此书,才能换80万元,再被迫无奈的情况下,当事人写下了一份保证不再进行申诉、信访内容的“承诺书”,换来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张写有80万元“退案件款”款名的支票。<o:p></o:p>
至此,关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逼迫当事人听写“承诺书”的一系列问题,由此产生了,有待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国家相关职能部门及社会法律界高深人士给予解答:<o:p></o:p>
第一,法院给当事人这笔款,究竟是什么款<o:p></o:p>
虽支票所写款名为“退案件款”但究竟什么情况下,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才会付给当事人“退案件款”呢?此案中的“退案件款”的真正含义是什么?是法院付给当事人作为其枉法裁判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补偿款?还是法院退给当事人的案件受理费(然而,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申请了减免起诉费,并完全享受到此项权利)<o:p></o:p>
第二,法院给当事人的这笔款出自哪里<o:p></o:p>
当事人用听写的“承诺书”交换来的80万元支票后,咸胜强法官并未告知当事人这笔款究竟是谁对我做出的经济补偿,是案件的被告杨家场村委会还是法院或是其它部门?让当事人疑惑重重<o:p></o:p>
第三,法院给当事人的这笔款项到底应该是多少<o:p></o:p>
法院付款总得有个标准,80万,怎么核算出来的?为什么开始答应给100万,继而换成40万,最后却给了当事人80万。<o:p></o:p>
第四,法院给当事人的这笔款依据是什么?<o:p></o:p>
综上所诉,当事人认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利诱当事人违背本人意愿听写“承诺书”是非法行为,它既没有合法程序,更没有制作司法文书,其用意以显示公平的“退案件款”80万元,来了结案件,想以此来剥夺当事人的合法申诉权,纯属藐视国法,践踏国法。(请广大负有正义感的网友相互传阅,助我问题能早日解决)祝天下好心人一生平安!QQ:934851119<o:p></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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