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政府并非执法主体,却在每年退耕还林验收中,以农户违反《退耕还林条例》为由,收取标准不一的行政事业费,票据不规范,章戳不全。个别村甚至按户收取每亩15元的验收协调费后,乡政府就不来验收了。近日,本报记者前往镇巴县青水乡对此事进行了采访。
15元验收协调费代替验收
青水乡地处镇巴县城西北部53公里处,是西北最大的苗族群众居住地,也是汉中市退耕还林面积最大的一个乡,全乡拥有退耕还林地9000多亩。古路村村民张某、陈某对记者说,今年5月份,村上协调每户按退耕还林面积每亩收15元验收协调费交乡政府,就不来验收了,否则验收不上乡上罚款会交得更多。前两年就因为协调不好,乡上组织干部逐户逐块林地验收,不是草未锄净就是树苗成活率不高,几乎都要罚款,少则每亩50元,多则每亩上百元。今年每户每亩统一交了15元验收协调费后,乡上就不来验收了,大家都方便省事。张某说他家10亩退耕还林地,5月份村上收了150元验收协调费。记者见到该村支书陈社元,证实了收验收协调费一事。陈支书告诉记者,今年每亩收15元是依据《退耕还林条例》和《青水乡人民政府二○○六年林业工作安排意见》办的,规定凡5月31日退耕还林地草未锄净就罚款。5月中旬,乡上干部来村上检查,当时普遍草未锄掉,随后村上和他们协商按每亩收取15元验收协调费,全村共收了6000多元交给乡上了事。
以事业收费票据代替罚没票据
国家规定,罚款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罚没票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然而,在青水乡丁木坝村五尺坝组李某家,记者却见到一张套印“陕西省财政厅事业性收费票据监制章”的事业收费票据,收费时间为2006年6月25日,收费项目是“违反《退耕还林条例》”,罚款金额为400元,发票上既没有收款单位公章,也没有收款人鉴名。李某家共有7亩退耕还林地,5月份乡上来验收时,认为他的退耕还林地草未锄净要罚款600元,当时他说好话才交了400元。记者问,当时乡上给他发“现场行政处罚(理)决定书”没有?他说没有,交了400元就开了这张发票。李某还说,退耕还林罚款乡上出具的都是这种票,在他们村最高的有交1000多元的,其他村还有交2000多元的。
乡政府有无退耕还林执罚权
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该乡党委书记王永玖对此做了解释。他说,关于古路村每亩收15元退耕还林验收费一事,他之前还不知晓,表示过后将查处纠正。关于退耕还林罚款一事,当地村民早有各种反映,青水乡有退耕还林地9000多亩,国家林业部、省林业厅派人实地核查过,罚款一事县检察院也查过,因乡政府无林业执罚权,不是执法主体,后经县政府从中协调,此事再未追究。但对不按退耕还林要求管护,乡政府是要采取一定管理措施的,即收回每年的管护费。主管纪检的马副书记说,乡、镇政府根据县政府有关文件,每年都要组织对退耕还林进行逐村逐户检查,对面积不实、管护不到位、苗木不够等现象要严肃处理,但个别村统一收验收费,这是不正确的,合格的就不应收,过后我们将组织核查处理这种错误做法。至于票据问题,个别干部做得不完善,我们该纠正的要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