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302~0304部分新闻 (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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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食品安全法实行问责制 有效解决多头监管问题

 

   中国卫生部副部长陈啸宏二日就多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而出现的职能重叠、空白问题表示,《食品安全法》实行问责制,特别对综合协调和部门分工进行明确的规范,将有效解决这一系列问题。

  陈啸宏介绍,从国际上看,监管体制分多部门、单部门、综合型三种体系,目前中国实行的是多部门体系模式。中国政府根据生产经营分若干阶段的特点进行监管,是发挥各部门的优势,既体现相互分工,又能够实现综合协调,这也是法律的要求。

  他指出,新法首先分清了分段管理的部门职责,做好了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衔接。新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作为综合协调部门,尽量做到相互协调。同时,要明确分工,落实分段过程中各职能部门的责任。确定了责任,确定了各部门在分段管理过程中,在执行新法的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职能。

  新法在涉及部门协调时做了确切的规定。他说,新法从不同角度强调,作为综合协调部门应该做什么,作为分段管理部门对具体工作又应该怎么做。

  为了避免部门职能重复或空白,新法强调了需要统一的内容。陈啸宏以标准为例介绍,中国首先要统一标准。再有,要进一步规范检测机构,有的事儿多部门管、多部门查,有时候可能标准还不一样,这样的情况可能会出现,所以针对这些问题,中国的标准和检测方法也都要进一步明确。

  这位官员认为,在整个食品安全执法监督的过程中一定要公开透明。这时候要吸收、运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包括媒体共同关注。“发现哪儿有重复,实践过程中大家发现了问题,提出来,我们及时改;哪儿发现有空白,我们及时弥补。”

  在发布会上,他还强调,新法实行问责制,明确了各职能部门综合管理和分段管理中的责任,那么就要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职、履责,最后有问责制,向社会和人民群众有一个交待

 

 

5月12日定为全国“防灾减灾日”唤全民防灾意识

 

 

  国家减灾委、民政部2日发布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自2009年起,每年5月12日为全国“防灾减灾日”。为什么要设立“防灾减灾日”?“防灾减灾日”期间全国范围内将部署开展哪些活动?目前我国防灾减灾工作还存在那些不足?……带着相关疑问,记者采访了民政部有关负责人。

  问:请您谈谈设立全国“防灾减灾日”的重要意义?

  答: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分布地域广、发生频率高、造成损失重。在全球气候变化和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损失不断增加,重大自然灾害乃至巨灾时有发生,我国面临的自然灾害形势严峻复杂,灾害风险进一步加剧。

  在这种背景下,设立“防灾减灾日”,既体现了国家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高度重视,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经济社会平稳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通过设立“防灾减灾日”,定期举办全国性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有利于进一步唤起社会各界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高度关注,增强全社会防灾减灾意识,普及推广全民防灾减灾知识和避灾自救技能,提高各级综合减灾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的损失。

  问:目前已有“国际减灾日”,国家为什么还要设立“防灾减灾日”?

  答:1989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将每年10月的第二个星期三确定为“国际减灾日”,旨在唤起国际社会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重视,敦促各国政府把减轻自然灾害列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在设立“国际减灾日”的同时,世界上许多国家也都设立本国的防灾减灾主题日,有针对性地推进本国的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如日本将每年的9月1日定为“防灾日”,8月30日到9月5日定为“防灾周”;韩国政府自1994年起将每年的5月25日定为“防灾日”;印度洋海啸以后,泰国和马来西亚将每年的12月26日确定为“国家防灾日”;2005年10月8日,巴基斯坦发生7.6级地震后,巴基斯坦政府将每年10月8日定为“地震纪念日”等。

   2008年5月12日,我国四川汶川发生8.0级特大地震,损失影响之大,举世震惊。设立我国的“防灾减灾日”,一方面是顺应社会各界对我国防灾减灾关注的诉求,另一方面也是提醒国民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更加重视防灾减灾,努力减少灾害损失。国家设立“防灾减灾日”,将使我国的防灾减灾工作更有针对性,更加有效地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问:“防灾减灾日”期间,在全国范围内将部署开展哪些活动?

  答:围绕5月12日“防灾减灾日”,国家减灾委决定2009年4月底至5月中旬在全国集中开展“防灾减灾日”宣传教育活动,其中5月6日至13日为“防灾减灾日”宣传周。

  今年5月12日是国家首个“防灾减灾日”。近日,国家减灾委对组织开展首个国家“防灾减灾日”进行了研究,对各地、各部门开展“防灾减灾日”活动提出了要求,主要围绕以下四个方面开展。

  一是开展中小学防灾减灾专题活动。宣传周期间,全国中小学普遍开展一次防灾减灾专题活动。通过组织防灾减灾演练、主题班会、板报宣传、观看防灾减灾影视作品等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宣传主题活动,提高学生防灾减灾素养。

  二是开展各类防灾减灾教育活动。针对本地本部门主要灾害风险,立足群众广泛参与,有针对性地向广大干部和群众介绍灾害基本知识、防灾减灾基本常识和避险自救互救的基本技能。

   三是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演练。针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卫生防疫、自救互救、转移安置等内容,针对特定人群,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各类防灾减灾演练。针对消防安全、生产安全、医疗救护等内容,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和技能练兵活动。

  四是开展“防灾减灾日”集中宣传活动。宣传周期间,各类媒体集中开展各类防灾减灾宣传活动。通过开设专栏、专题,播出有关专题片和影视节目,报道各地活动开展情况、防灾减灾措施经验以及取得的成绩,宣传防灾减灾政策法规,营造防灾减灾舆论氛围。

  问:今年“防灾减灾日”期间,将采取哪些措施保证宣传活动取得良好效果?

  答:按照部署,要求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把开展“防灾减灾日”活动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高综合减灾能力的有效载体。各地要成立领导小组,认真制定活动方案,统一部署“防灾减灾日”期间开展的各项活动,在5月12日前后将“防灾减灾日”活动推向******。要广泛发动机关、行业企事业单位、学校和社会团体积极参与,使“防灾减灾日”活动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事业单位、进社区、进家庭。党员干部要在“防灾减灾日”活动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要对开展“防灾减灾日”活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以确保“防灾减灾日”活动取得成效。

  问:在开展防灾减灾演练方面,今年“防灾减灾日”有什么考虑?

  答: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灾减灾演练是提高综合应急能力和实战水平的有效途径。“防灾减灾日”期间,国家减灾委将联合有关部门,在北京举办社区防灾减灾综合演练。演练内容包括紧急救援、转移安置、医疗救护、防灾减灾知识普及等。演练主要请社区居民参与,专业部门配合。各地、各部门在组织防灾减灾演练时,要针对存在的灾害风险和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重视群众广泛参与,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努力实现完善预案、锻炼队伍、提高技能、增强意识的目的。

  问:为什么“防灾减灾日”期间要在学校开展一次专题教育活动呢?

  答:在学校开展防灾减灾教育是国家综合减灾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一个孩子,将影响一个家庭,因此开展学校防灾减灾教育意义重大。今年“防灾减灾日”宣传周期间,全国中小学将普遍开展一次防灾减灾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借助这项专题活动,提高学生防灾减灾意识和避灾自救技能,进一步推动学校防灾减灾教育的普及。

  问:请谈谈目前我国防灾减灾工作中还存在哪些不足?

  答:伴随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防灾减灾工作已经取得长足进展。但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看,我国的防灾减灾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的防灾减灾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够健全,动员社会参与防灾减灾的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利用市场功能做好防灾减灾的措施制度尚待健全。二是地方各级减灾综合协调机制尚不够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机制还需进一步健全。三是灾害的监测体系还不够完善,预警信息覆盖率和时效性尚待提高。四是全社会各类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亟待加强,灾害多发区群众避灾场所建设滞后,居民房屋灾害设防标准有待提高。五是减灾科技应用和减灾研究需要强化。灾害发生机理、规律、防范对策等研究还需深入,灾害监测预警、灾害综合风险防范处置关键技术装备研发应用还有大量工作要做。

  问:针对存在的问题,今后应在哪些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答: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应着力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方面,要进一步健全灾害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制定综合性的减灾法,明确政府、社会和受灾群众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政府的灾害管理行为,强化对灾害管理工作的监管,使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轨道。

  二是在减灾工程建设方面,要有计划、分步骤地实施重大减灾工程建设,切实提高多灾易灾地区和生态环境脆弱地区的抗灾能力;做好农业和农村减灾工程、工业和城市减灾工程以及重点地区减灾工程建设工作,全面提升国家整体减灾能力。

  三是在减灾管理体系建设方面,要加快各级减灾体系建设,健全各级减灾综合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级减灾委的综合协调职能,全面提高国家灾害应急反应能力和管理水平。

  四是在减灾科技应用方面,要尽快构建国家减灾救灾信息共享平台,加强跨部门、跨学科重大减灾问题的研究,加强现有减灾科技的推广应用,充分发挥科技在减灾中的重要作用。

  五是在减灾宣传与教育方面,要广泛开展减灾“三下乡”活动,普及减灾知识,提高全民减灾意识,使减灾成为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对灾害管理人员进行职业培训,逐步培养一支高效率的专业队伍,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逐步构建社会化的防灾减灾网络。

   六是在国际合作方面,要根据国家减灾工作的总体目标和优先减灾领域,积极拓展和加强与有关国家、联合国机构和区域减灾组织的合作与交流,重点加强灾害监测预警预报、重大灾害应急救援、综合灾害风险管理、社区减灾、人员培训和减灾宣传等方面的合作

 

南宁发现珍稀古老物种 比恐龙早出现七千多万年

 

 

  南宁新闻网-南宁日报讯(记者苏道生) 近日,广西林业高级工程师钟业聪惊奇地发现,栽种在南宁市人民公园的一批苏铁,竟然是极为珍稀的古老物种——广西苏铁的一个新种:国家一级保护植物“秀叶苏铁”。

  “活化石”已有3.8亿年

  仲夏是植物专家观察植物、采集花果标本的大好季节。去年6月,百色市林业局高工陆照甫在一次野外考察中,发现生长于该市右江区泮水乡平泮村丘陵山地的一些苏铁有些异样:它像德保苏铁,叶也为三回羽状复叶,但羽叶较之短,羽状小裂片比之窄,且植株各部均披上一层褐红色绒毛,而德保苏铁为银灰色……心存疑虑的陆高工采集回一些标本,找到了在南宁的中国植物学会苏铁分会副理事长钟业聪先生。

  钟老先生曾发现了震动世界植物界、园艺界的德保苏铁等“活化石”。经过对标本外部形态的研究以及对其生存环境的进一步考察,发现这应该是苏铁的一个新种。是最早出现于地球上的植物之一,距今已有大约3.8亿年,比中生代动物恐龙早出现约7000万年。钟老推断,当年吃草的鸟龙类恐龙,就曾以此种柔软的苏铁叶子为食物。然而,恐龙已灭绝约1.3亿年了,眼下这纤纤植株仍顽强地存活了下来。这样一种十分珍稀的古老物种,堪称植物中的“活化石”、“大熊猫”!

  秀叶苏铁列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

  百色市右江区泮水乡平泮村属丘陵山地,海拔330米至500米左右,多为砂岩发育而成的赤红酸性土壤。而德保苏铁的发现地是石灰岩发育的土壤。为了进一步证实这一苏铁新种,钟业聪找到了我区钦州籍的黄玉源博士。黄玉源为仲恺农业工程学院生命科学学院教授,中国苏铁专家。黄博士认同新发现的苏铁是广西苏铁属的一个新种,并根据其外部形态给起了一个“秀叶苏铁”的学名。

  苏铁纲植物为当今世界上现存最原始的种子植物,是国际学术界最为关注的珍稀植物资源,对于园林绿化、生物医药、科研、食品,以及当地水土保持和生态系统平衡等方面,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秀叶苏铁和德保苏铁一样,均列为国家一级保护植物。

  南宁做法很好

  今年2月中旬的一天,钟业聪来到南宁市人民公园。在荫生植物园里,他惊奇地发现:这里一批人工引种的苏铁竟然是前不久他们刚向世界宣布的苏铁新种——秀叶苏铁!
昨天,人民公园园林科科长曾显向记者介绍这批“活化石”的来历。广西是苏铁、金花茶的分布中心。出于对人类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三年前人民公园引种了200多株苏铁等一级保护植物。后经分蘖、种子繁殖,目前已达三四百株,保护成果令人瞩目。而当初的种源就来自百色市与云南省交界地。

  3日,记者电话采访了陆照甫。他说,南宁人民公园保护和利用秀叶苏铁的做法很好。秀叶苏铁目前自然分布地的环境受到很大的人为干扰和破坏,因此,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以确保此重要的植物“活化石”种类得以长久地繁衍。

 

《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现场

《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南宁市副市长李国忠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

《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其新对《条例》颁布的相关情况进行介绍 记者罗宁 摄


  南宁新闻网讯(记者罗宁)3月3日上午,《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楼会议厅举行。会议对《条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解释,并回答了新闻媒体的提问。南宁市副市长李国忠、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其新以及市水利局、农业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出席了当天的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其新首先对《条例》颁布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介绍。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将于2009年4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南宁市集中式供水饮用水水源终于得到了法律的强力保障。《条例》将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备用水源保护区,在二级保护区及备用水源保护区设置了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等十一种禁止性规定,对一级保护区设置了禁止旅游、游泳、垂钓等十五种禁止性规定,强化了对饮用水水源的有效保护。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对污染饮用水水体行为的相应处罚规定。

  南宁市副市长李国忠在会上做了重要讲话。他说,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关系到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切身利益,是全面实现小康社会需要解决的一个重大民生问题,也是各级党委、政府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责任。市各相关单位和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相互合作,密切配合,认真落实好《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南宁的饮用水安全,让群众喝上放心水。

  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市水利局、环保局的负责人还就南宁市水资源保护的相关问题回答了新闻媒体记者的提问。

  相关链接

  “呵护”邕城饮用水水源

  ——解读《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今年1月8日,《南宁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4月1日起施行。今后,我市将通过法律法规有效呵护饮用水水源。

  划分保护区 多水源建设

  条例:
 

  对不同水源,《条例》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定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备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四种类型的保护区,并规定应当明确其范围。

  《条例》规定,南宁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负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具体措施和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调配、监督的统一管理和水质监控工作;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区)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同时《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持续和安全可靠的需要,加强对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的保护和整治,加快供水工程的建设,实现多个水源同时供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安全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解读:

  目前,南宁市城市饮用水水源比较单一。在南宁市主城区,饮用水基本上依赖邕江一处水源。南宁市市区饮用水以邕江为主水源,市区周边的大沙田那马泉、邕宁清水泉地下水源和天雹、龙潭、峙村河、东山等中小水库也作为市区的补充水源向周边地区供水,但供水量不大。列为南宁市市区备用水源的还有大王滩、凤亭河和屯六三座大型水库,但由于这些水库尚未与市区供水管网有联结,紧急状态下也无法向市区供水。邕江是南宁市的过境河流,随着邕江流域上游加工工业产业的迅速发展和人口的增长,发生各种重大污染的几率大大增加,邕江的水体保护难度相当大。一旦邕江上游发生类似松花江的重大污染事故,南宁市大部分城区的上百万人将面临停水威胁。因此,制定《条例》非常重要。

  饮用水的水量和水质定期公布

  条例:

  为保证饮用水安全,《条例》对饮用水水源的取水计划、调配、安全监管及发生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等方面作了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定期向社会公布饮用水水源水量、水质状况。饮用水水源水质未达标并已严重影响到居民用水安全的,经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取水单位临时改取其他水源。《条例》还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水污染事故信息。

  解读:

  要实现多水源供水和优水先用,水源调配及安全监管问题尤显突出。为此,必须明确有关部门在饮用水水源安全监管和供水安全保障方面的职责,以形成合力,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的饮用水安全。
水源保护区内违法采砂可以实施暂扣船只

  条例:

  《条例》对于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采砂的行为加大了处罚的力度,除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主要是规定对于违法采砂、淘金的船只和设备可以实施暂扣。《条例》还规定,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接受相关处理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退还暂扣的船只设备。

  解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采砂将会严重影响水质。近年来,随着河砂的日益减少,砂价上升较快,违法采砂已成为暴利行业,虽然相关执法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但违法采砂行为屡禁不绝。主要原因就是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规定欠缺,影响了执法力度。所以,《条例》赋予执法部门对违法采砂、淘金的船只和设备的暂扣权是必要的。此强制措施可大大减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非法淘金、采砂活动。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条例:

  《条例》对不同等级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生产活动分别进行了约束,明确了几类主要违法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不得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备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游泳、钓鱼,设置污水排放口、建风景区和居民点、放养禽畜和网箱养殖等等。今后,再有市民出现这些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旅游、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如果违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根据实际调研,《条例》中规定禁止的行为,都是南宁市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危害比较大的行为,是必须禁止的。同时,为防范执法不力,《条例》还对监管不力或有碍实施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可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同时,《条例》国内首创对农村的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水源进行立法保护。未来五年,我市还将投资9.65亿元,解决199.01万农村人口和41.03万农村小学师生的饮用水困难问题

 

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出台 有望终结“伪绿色”

 

  目前,很多开发商喜欢给楼盘贴上“绿色建筑”的标签,并将其作为一大卖点,致使房地产市场“伪绿色”盛行。

  记者日前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获悉,《广西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已从2月23日起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楼盘是否是“绿色建筑”不再由开发商说了算了,只有符合《标准》规定的建筑,才能真正贴上“绿色建筑”的标签。

  据自治区建设厅科技处副处长农永亮介绍,《标准》是广西首次发布的有关“绿色建筑”的综合性地方标准。在《标准》中,对“绿色建筑”的评定分为一星、二星、三星3个等级。其指标具体包括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等方面。

  按照《标准》,“绿色建筑”的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平方米;住区内部没有排放超标的污染源;住区环境有利于冬季室外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每100平方米绿地上,不少于3.5株乔木;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米。

  农永亮表示,绿地面积的多少并不是判别“绿色建筑”的主要指标。此次出台《标准》有利于澄清被商家过度炒作的“绿色建筑”概念,确立权威的评价标准,有望终结建筑市场上的“伪绿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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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楼[楼主] 玉面剑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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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日至4日部分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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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楼飘过凡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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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好楼主,辛苦了,凡间给您上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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