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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好!我们是红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大集体职工。在册职工总数53人,其中纸袋车间35人,基建队2人,长期不在岗3人。本人入厂以来20年在红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不曾在乌兰浩特曙光装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过,这样的工人在职工总人数里占有13人(这些工人被称为混岗工人,工资有红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而且全体职工都有集体固定档案,工作年限都在17-27年之间。可红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把集体固定工人单独注册了乌兰浩特曙光装卸有限责任公司,前身是 红城水泥厂劳服,目前为止经济上都是密不可分的,法人代表也是红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指派,口头选举了几名职工是股东,并没有股份权,决定权由水泥厂,厂长籍中海决定。)

1.在2007年厂方签的是每年一次续签的合同,现在厂方要我们下岗,说职工都是属于曙光装卸有限责任公司的,与水泥厂没有关系,(包括混岗工人在内)

2.在2007年12月31日, 水泥厂强制工人离岗,不许工作。
3.职工拿着集体固定档案,职工基本情况登记表,合同等资料去有关法律咨询,才得知合同签的是临时合同,但厂方与职工签合同是没有召开职工会议,没有按程序诉说清楚。
4.只是单一逐个职工一次进行签的合同,厂方当时只是说应付上级检查,先签一个合同。我们认为厂方签的是欺诈合同。而且厂方申明职工的档案作废。只按临时合同说话。还拖欠员工的统筹,医疗,失业保险的年限。
5.混岗工人厂方解释说是劳务派遣,但没有任何的派遣合同,以及上级领导的批示
6. 解散原因只是改变进货渠道,并不是资不抵债或宣布破产。
7.水泥厂说明水泥厂劳服已经解体,转制成曙光装卸有限责任公司,但转制时水泥厂没有与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乌兰浩特曙光装卸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补偿这块厂方作出了解散清算情况说明:经评估公司现有净资产为78.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557021.60元,流动资产232230.55元,公司没有对外债务。对内欠职工2007年12月,2008年1月分职工工资,总计9.28万元,应缴社会保险费用3.6万元。退休人员档案转移及医疗保险费用50万元,按《公司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终止合同补偿金112.5万元。总计:175.38万元。缺口96.48万元。
  公司现有固定资产557021.60元,主要是座落在乌兰浩特红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院内的房产价值,但既无房产证,又无土地使用权,另外,机器设备老化和落后,资产变现非常困难。
  以上公司解散所需资金,只能期待固定资产变现增值如不增值,只能将职工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同比例减发。
   但评估没有任何的评估证明  没有出示任何的法律证件。流动资产只是厂方口头说明而已。具体多少没有根据。
而且 经济补偿具体怎么发放厂方拿不出合理的解决案。红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厂长说红城曙光装卸有限责任公司与他们没有关系,红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只是作为一个收买的商家来说话,经济补偿不合理工人不同意,水泥厂不收购曙光装卸有限责任公司,别人也买不去。等到产值荒废了 工人一分补偿金都拿不到。

水泥厂宣布员工的档案作废是合理的吗?
为什么宣传作废,依据是什么?目的是什么?
劳服解体了,但是,已经形成的事实劳务关系,没有解体。
因为没有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
缺少  统筹 医疗 失业保险 的年限 是否给补交整齐。法定的责任是否可以不遵循。
关于改制的问题,劳服是水泥厂的下属单位,法定代表人仍然是水泥厂,员工的档案是在水泥厂建立的,因此,改制后员工的档案与红城有限责任公司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改制后临时签的合同依据是什么,社会上为什么其他人不能签。
  面临的现况怎么办  希望网友们帮助分析一下,员工手中的合同和一些档案材料是否能够说明员工是水泥厂的工人,占据率有多少。员工想找经济补偿这块要从那里入手是正确合法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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