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丽案:“窃钩者诛,窃国者侯”之现代版? (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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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承认,近些年中国的信息透明和舆论监督有了长足的进步,尤其是在网络走进千家万户以后。每天打开各大门户网站,海量信息扑面而来;在便捷的同时,许多让人义愤填膺、拍案而起的新闻也充斥着眼球。愤青群体的由来,和这些现象存在一定的关联。应该感到欣慰,公民自由表达观点,正是时代进步的表现。 

     最近让人印象深刻的新闻,除了巴东女服务员抗暴刺死招商办主任,还有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捡出的大麻烦。网民当中,反对判盗窃罪的观点占了上风,法律界也在进行激烈辩论。 
     梁丽当然有错,错在被贪念左右自己的行为。可是,公共场合、在找不到主人的前提下,把拾到的东西拿回家,毕竟跟有意识的盗窃有所不同。假若因此被定为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实在是不能服众!
     相对于那些贪污、受贿数百万,仅仅判一个有期徒刑的贪官,对照一下近期浙江、贵州和四川三起大事化小的所谓“嫖宿幼女案”,不能不让人联想到“窃钩者诛,窃国者侯”的成语。

      然而,时代不同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已不存在“窃国者侯”的封建统治者。对于贪官,理应实施严刑峻法;对梁丽这样的弱势群体,一时糊涂犯下的错,主观恶性明显低于那些贪官,岂能过于严厉地去追究刑责?
      赞成“无罪说”。希望法院人性化执法,对被告梁丽免予起诉!您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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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楼海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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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楼红袖添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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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香问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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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3楼红袖添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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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黄思王 只看此人 2009.05.18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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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鱼儿在破浪 (869111627)在 2009年5月18日 2:21:28的发表:
“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的现象将在中国长期存在下去! 
先卖个关子:俺争取沉下来好好钻研钻研,就社会和民生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发表系统的看法!
那我先发表一下个人观点就梁丽一案俺态度明确,定盗窃案绝不过份。公共场合的候机楼有它的特殊性,因为登机前的手续繁多且乘机人一般都有行李,所以行李车在被放上"东西"时这辆行李车就暂属有主了,不管这辆行李车在哪个角落、它有没被人"手握"着,也不管它载着是纸箱还是皮箱,它都证明自己是有主的,谁也不能认为它因为没人推着它就是被人丢弃的,你起码在它附近叫喊几声:"这是谁的。"她没这样做,而直接把有物的行李车推到了自己的休息室。就算她当这只是个空纸箱,那在休息室打开纸箱见到是首饰时谁还会认为这是被人丢弃的东西?就算她误认是无主的货,这时她该做的是把这无主货交值班室,她没有,反而让后见的同事去验货后一人一半拿回家,说她不信同事所说的是真金。谁信?不管她信不信,这毕竟不是矿泉水瓶呀。当公安到她家询问当天带什么回家了?她在前20分钟只说带了些矿泉水瓶,直到公安声言要搜查才迫不得已交出来,这就有主观隐瞒的事实。经过大家都知道也各有自己的判断,我的判断:梁丽就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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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4楼红袖添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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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鱼儿在破浪 只看此人 2009.05.18 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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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德斯鸠说过:“有两种坏现象:一种是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种是法律本身使人民变坏。后一种祸害是无可救药的,因为药物本身就包含着这种祸害。”


       可悲的是:现在中国的有些条文就是这样使人民变坏的法律条文!岂不知许多人说——中国的国家赔偿法就是不赔偿法!还有俺暂时就不说了,汗、汗、汗!


香儿复鱼儿与思王的两个精彩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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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5楼紫色水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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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6楼黄思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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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发表一下个人观点就梁丽一案俺态度明确,定盗窃案绝不过份。公共场合的候机楼有它的特殊性,因为登机前的手续繁多且乘机人一般都有行李,所以行李车在被放上"东西"时这辆行李车就暂属有主了,不管这辆行李车在哪个角落、它有没被人"手握"着,也不管它载着是纸箱还是皮箱,它都证明自己是有主的,谁也不能认为它因为没人推着它就是被人丢弃的,你起码在它附近叫喊几声:"这是谁的。"她没这样做,而直接把有物的行李车推到了自己的休息室。就算她当这只是个空纸箱,那在休息室打开纸箱见到是首饰时谁还会认为这是被人丢弃的东西?就算她误认是无主的货,这时她该做的是把这无主货交值班室,她没有,反而让后见的同事去验货后一人一半拿回家,说她不信同事所说的是真金。谁信?不管她信不信,这毕竟不是矿泉水瓶呀。当公安到她家询问当天带什么回家了?她在前20分钟只说带了些矿泉水瓶,直到公安声言要搜查才迫不得已交出来,这就有主观隐瞒的事实。经过大家都知道也各有自己的判断,我的判断:梁丽就是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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