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者现金奖励1000-2000元
记者何治慧报道 10月1日起,凡是非法客运车辆将予以没收,其行为人将被吊销驾驶证和相关证照。昨日,市城管局对外发布了《昆明市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规定》。该《规定》经由市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按照《规定》,凡是违法客运经营的行为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及非法客运车辆的相关证照;对非法营运车辆,由客运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其车辆的残值收入和没收的非法所得上缴同级财政。对有组织的非法营运团伙,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鼓励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凡是举报非法经营行为,经查证属实的,由客运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给予1000元至2000元的现金奖励。
《规定》提出,各县市区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本辖区内非法客运经营行为。市城管局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市政公用、旅游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打击工作的统一协调、业务指导、督促管理、督办考核等;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并将该项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和市级相关部门的工作目标考核。
同时,政府、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为打击非法客运车辆经营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对措施有力、辖区不存在非法营运行为的,将予以奖励;对措施不力、导致辖区内仍然存在非法营运现象的县市区,将对分管领导以及城管、交通、公安等部门的领导进行行政问责。
《规定》还重申了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充当非法客运“保护伞”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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