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柳随风
根据刑法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显而易见,吴保全成了权力之下的牺牲品!这也是缘于权力被滥用的结果造成的。其间的原因已经不当之明,因为揭露了地方的某个阴暗处,暴露在阳光底下,触动了某些实权者的名声和执政方式所致!
当我们用一种正义的眼光来评判一件事物的时候,更多的是对当事人所处立场的表白和声援,而其能够依靠自身的微薄力量来为民所言,是吴保全内心对百姓所处艰难困境的一种同情和不平,而其在网上发贴提露当地强行侵占百姓土地的事实经过,被处以“诽谤罪”成为跨地追捕者。而根据法学界的有关定义,对政府的言论只要不反党不反动的相关内容,不能定构成“诽谤罪”的因素。诚然,只缘于吴全保该贴揭露当地某些部买对百姓强买强卖的结果,即便事实有些出入,但对于那些被侵占而失去的百姓集资20万由吴保全打官司的过程中可以看到,“诽谤”一词不复存在。但由于权力监督的有效缺乏,成为了个人发泄心头的由私转公的报复,几度跨省追捕的结果就可以看到这种权力被泛滥的结果。
那么,对于跨省追捕的概念在于,犯罪之人所犯罪行是罪大恶极或是罪该至死的犯罪嫌疑人而针对的行动。诚然,对于吴保全被追捕的事件中可以看出,其办案经费、行动、追捕人员的食宿等等,都是一笔不小的开支,但对于上级点名的人物自是不惜一切,而在平时的行动之中却屡有办案经费不足之措词。可见,侦缉的对象和所需要执行任务也有其标准所在。至于完法附予人人平等的基本准则已经成为个人服务工具之下的垫脚石!而从此案引申开来的“彭水诗案”、“稷山文案”、“孟州书案”和“灵宝帖案”,其最终得到公正的唯一因素,是来源于更上一级权力机关的监督,媒体的关注和披露才有的结果。那么,在这背后,还有多少个案例没有被发现没有被公众监督沉冤其间。其得到清白的解说来源于世人的所有眼光、更上一级权力机关期待真相的结果。而此之间,所公布处理的结果,无非是事情水落石出之后找几个垫脚石就完事了,因为这其间真正的处理结果背后我们无法去窥视,我们只是看到一个可以平息众人怒火的结果而已。
而吴保全被一审判决之后上诉,以事实审定不清被发回重审,在没有新增犯罪因由的前提之下,加刑一年,更是赤裸裸的表现了权力已经成为为某些个人权力泄欲私愤的工具!为了达到封闭他人的口舌,打击正义,可以把法律的定义完全推翻,可以把人民赋予的权力成为自己的工具,以此惩戒私恨!而事后记者采访中参与合议过吴案的该院刑事庭副庭长刘银福称“这个没法说”,加刑没有说法。使人不得不对法律的严肃性、真实性提出质疑,也对该审判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提出质疑,无可奉告之下更多的是权力为泄私愤掌握在某个人手中的最好说明。
当天天在喊着有效监督权力的时候,监督的正义呼声成了苍白的呼吼。那么,被强加的刑罚之下的民生,其渴望寻求法律公正的距离有多远?其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基本准则从何来体现呢?那么一个可以把子刑法视为儿戏的过程留给世人更多的是沉痛和深思。而其名目张胆的错案、假案、冤案的生成,是缘于权力被滥用的结果所致成的。
当这种完全本末倒置的量刑标准,如果不是媒体的介入,上层领导的关注,今后还会有多少人因为会在“诽谤”的罪名之下,成为权力之下的牺牲品。我们期待着,当权力在监督之下得到有效制衡,体现真正民意,少几起诸如此类由媒体监督,舆论参与方能得到体现公正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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