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到灾区当志愿者被炒鱿鱼,冤不冤? (2/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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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郑启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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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重庆市某医院住院部的助理医师娄继英因在未得到医院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前往四川灾区做医护志愿者,回来后被单位通知办理离职手续。作为一名单位员工,毅然放下自己的本职工作,去到灾区当一名没有报酬的志愿者,为他人献爱心,到底应该怎样评价她的这种行为?一个员工旷工后,是否可以不问旷工的理由,而依据单位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显然各有各的理,但站在法律与道德的不同维度,如何平衡二者之间的“理儿”,却令人一时难以得出同一个结论。

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娄继英主动请缨到灾区去服务,一直没得到领导批准。5月19日,她毅然与另外3名得到批准的同事及其他志愿者奔赴四川什邡灾区。在接下来的3天里,懂得外科包扎和缝合的她,与同事一起帮助受伤群众。然而,当她回到重庆后,却被医院告之,由于她连续旷工3日,医院为严肃劳动纪律,决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

对此,娄感到很委屈:“批评、扣工资我都愿意接受,就是没想到让我办离职手续。”遂要求医院撤销决定。

而医院方面对于娄的上述做法的态度却与此截然相反,“作为医生,擅自丢下病人,不管去干什么,都有违职业道德。”

医院院长表示,娄继英去灾区的当天,该院接到区卫生局通知,要求他们派车去接送从灾区转运来渝的伤员。由于人手紧张,医务科长再次强调不准娄继英去灾区。然而,作为住院部助理医师的娄继英,在还有二十几名病人住院、第二天还有两个手术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了医院。 医院认为,娄继英未经过任何医院领导同意,擅自离岗,连续旷工三天,按照人事管理制度规定,医院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并没有什么不妥。

坦率地说,娄继英自愿到灾区当一名志愿者,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救治伤员,不仅无可非议,而且还是彰显爱心的表现。但这种爱心如果建立在违反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前提下,作为用人单位虽然无权对其“爱心”予以否定,却依然有权对其旷工离岗的行为进行相应的处罚。仅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假设单位将旷工三日以上列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当然是有权依法与之解除劳动合同的。

有反对者认为,娄的旷工显然不是因为私利,而是为了公益,不应与一般情况下的“旷工”等同。然而,对于医生而言,在自己医院的病人和灾区伤员面前,每一个生命都值得尊重,救治病人显然没有顺序和喜好之分。而对于一个单位的员工来说,当然要接受单位的领导和管理,更应遵守单位的管理规定。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假如一个医院的医生因擅自去灾区做一名志愿者,而导致自己医院的病人的救治耽搁。虽然医院的病人和灾区伤员都需要救助,我们却会认为对医院的病人来说显得更为不公平,就是因为前者是医院医生的法定职责,后者却是一种纯属自愿性质的志愿服务,而不是在受单位所派、受国家所派下的职责服务。

说到单位的员工因自行从事志愿服务而遭受单位解聘,倒是让我想起了另外一个类似的案例。其实,说是“类似”,人们对于被炒员工的态度却大不相同。

某五星级饭店一名员工,因在业余时间到一家农民工子弟学校做志愿者,为孩子们培训西餐常识。实际上,这名员工是到这个学校进行志愿服务的众多志愿者中的一个。学校为感谢志愿者,每天给志愿者一定的交通补助。不料,此事被饭店发现。饭店认为,该员工未经单位许可,擅自在外面兼职,违反了饭店的规定。在饭店看来,该员工接受的“交通补助”实际上就是变相的兼职工资。最后,虽然经过几番谈判,饭店还是与该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

此案一出,更是引发了志愿者可不可以拿补助的热烈讨论。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由于志愿者是否可以获取补助并无法律规定,其与兼职所获得的兼职工资,更是难以界定,因此相比之下,在这个案例中,饭店员工该不该被炒与本文一开头提到的医生离岗去志愿者被单位炒鱿鱼相比,似乎显得更为复杂。

总之,员工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对外从事志愿服务而危及劳动关系本身的续存,对于劳动者和单位来说,显然都应值得注意:对于员工来说,自己的志愿服务行为是否与单位规定相冲突?对于单位来说,单位是否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对该行为进行规范和认定?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医院决定对娄继英按离职处理后,娄依然表示,“我已经在市红十字会报了名,如果可以我还是要去灾区当志愿者。”在此,我们对娄作为一名志愿者的坚定决心油然而生敬意;而同时,我们对于一个单位如果依据法律和自身严明、完善的规章制度,在合法、合理、合情的范畴内加强自身的人力资源管理,从而提升自身的管理效率和企业效益,也同样应予以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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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楼主] 郑启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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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该炒!!!
理由如下:
一、根据双方合同规定,娄继英违犯合同,医院方有权决定解除合同。
二、娄继英去灾区做志愿者的前提是旷工。任何人都不可以也不可能以去灾区做志愿者为由,无故旷工。
三、娄继英无视生命,根本是一个不合极的志愿者。只有灾区的病人才是人,医院内的病人不是人吗?她连根本的医德都没有,根本不值得称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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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楼主] 郑启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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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娄继英的七个问题
作者:许斌

娄继英原来是重庆市某医院住院部的助理医师,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她主动请缨到灾区去服务,但一直没得到领导批准。5月19日,在医务科长再次强调不准娄继英去灾区后,她依然选择了与另外3名得到批准的同事及其他志愿者奔赴四川什邡灾区。然而,当她回到重庆后,却被医院告之,由于她连续旷工3日,医院为严肃劳动纪律,决定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重庆晚报》)

第一个问题,奔赴灾区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是否凌驾于一切之上。答案为不是。救灾也需要统筹安排,任何人都武断地放弃本职工作去抗震救灾,结果是灾难进一步升级,整个社会将陷入混乱。如此前许多评论:做好本职工作就是支持抗震救灾。

第二个问题,医院是否有权这样处理娄继英。答案是有。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

第三个问题,医院是否应该这样处理娄继英,不同意见群体会给出不同答案。参照部分网络媒体的网友留言,持否定意见者甚众。最主要的理由,无外是娄继英擅离职守,毕竟是为了救灾。

在这一问题上,任由持否定意见群体与持肯定意见群体者辩论,天长地久地论下去,恐怕也达不成一致意见,因为双方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价值理念不同,争论结果不过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罢了。最重要的是,争论双方都是真诚的,各自的意见中都包含有真知灼见,并不存在绝对的对与错。世界本如此复杂,正因为有各种话语体系存在,正因为有不同话语体系之内的无数人真诚言说、真诚实践,不懈努力着将各自话语体系之中包含的美、包含的爱散发出来、泽及他人,才构成了世界的美丽。古人说,当世界上只剩下了一花独放,那肯定不能算春天。

现在,决定权掌握在医院手中,院方可以决定:在不突破法律框架的基础上,怎样具体地处理娄继英,并承担其后果。无论院方出于何种考虑作出处理决定,只要没有突破法律框架,其处理决定,都是有效的。改变自动离职处理结果,必然对该院的规章制度建设造成不利影响,而坚持自动离职处理结果,又会成为部分公众指斥、叱骂的对象,搞不好,就成了下一个“王石”。究竟何去何从,不妨试目以待。

第四个问题,离职处分的后果严不严重。理论一点回答:不严重。离职,不过是双方结束劳务合作关系,院方可以招聘新的员工,娄继英也可以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新的劳务合作关系。但现实,并不完全等同于理论。现实是,工作不太好找,好的工作更不好找,而社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特别是对于弱势群体而言。所以,离职处理的结果相当严重,用俗话形容,就是“砸了人家的饭碗”。正因为此,娄继英才会被更多人同情,院方的处理决定才会被更多人反对。

第五个问题,强拧的瓜甜不甜。答案是不甜。很难使人相信,在强大的舆论压力面前,院方还敢于充当“王石升级版”、维持原有的处理决定,娄继英也许能够复职,或者被行政协调至其它医院复职,然而与院方的关系如此恶劣,天知道,在以后的工作中,她将被怎样对待。不是在任何时刻,她都可以成为舆论关注焦点的。

第六个问题,你是否希望逼迫院方改变原有之决定、允许娄继英复职。我不能代替其他人作答,只能说,我的答案是希望她复职。我必须承认,我是在违心地希望。尽管违心,还这样希望,是因为一旦离职,她可能会陷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完全不相适应的窘境中。“两害相权取其轻”的结果,决定了我这样违心地希望。

第七个问题,问我自己,觉得在怎样的情况下,会充分尊重院方的权利、无需再违心地希望。我的答案是:行业门槛开放,市场规则被真正尊重,法律法规得以完善,就业促进了,劳动者待遇会自发建立在行业标准的基础上,仅仅与付出的劳动价值挂钩,而不是主要与某种特定的体制身份挂钩。且社会保障机制健全,任何一份子,不会因为一时之得失而陷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完全不相适应的窘境。

须要强调的是,尊重院方权利,并不代表我完全赞同院方的处理结果,但我赞不赞同院方的处理结果是一码事,尊不尊重其合法权利是另一码事。前提是,合法权利,没有混同于某种人为塑造出来的、不够公正、特别可怕的现实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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