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洲模式”能否真正破除家庭暴力?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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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孔博  

    为遏制家庭暴力不断蔓延的势头,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3月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引入了欧美国家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在全国选了九个法院进行试点。作为试点法院之一,广东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创设的“香洲模式”一年来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要想真正撑起防止家庭暴力的“防护伞”,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家庭暴力泛滥遭遇维权和执法“尴尬”  

    珠海市的陈女士跟丈夫刘某经过自由恋爱于1996年结婚,婚后不久刘某就逐渐显露出暴力倾向,经常无故暴打陈女士。特别是陈女士生了两个女儿后,有着严重重男轻女思想的刘某更加变本加厉,甚至在陈女士生完第二个小孩、还在坐月子时便对其进行殴打。

    每次遭到殴打后,陈女士都向公安机关和妇女维权部门求助,但始终没有明显的成效,陈女士和小孩都陷入了深深的恐惧中。

    陈女士的遭遇并非个案,珠海市妇联会妇工部副部长陈佩瑜表示,2008年珠海市妇联接到的婚姻家庭类信访投诉有577件,其中涉及到家庭暴力的约有70件,一些家庭暴力令人触目惊心。据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初步统计,该院近年来受理的离婚诉讼中约有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

    实际上,家庭暴力是一个长期存在的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据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夏吟兰教授介绍,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网络近年在浙江、湖南和甘肃三省进行的一般人群的家庭暴力现状调查发现,家庭暴力的发生率为34.7%。家庭暴力不仅是对受害人人身权利的损害,更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如青少年犯罪、以暴制暴的刑事犯罪等。

    虽然我国的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均规定了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文,但由于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在实践中难以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当事人维权和有关部门执法均遇到了“尴尬”。

    珠海市香洲区公安局法制科负责人表示,对于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一般采取两种处置方法,一是实施治安处罚,二是对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但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够不上轻微伤标准,处理起来缺乏依据。家庭纠纷到了派出所,往往都是先说服教育,除非受害人强烈要求,一般都不会采取强制措施。

    珠海市香洲区法院民一庭庭长罗魏斌说,不少遭遇家庭暴力的女性来法院询问能否起诉要求丈夫停止暴力但不申请离婚,法院无从回答;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丈夫回家后公然殴打妻子,法院也无法及时作出处理,甚至有妻子因无法忍受更大暴力而撤回离婚起诉的情况。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香洲模式”初见成效

    为了探索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于2008年3月制定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其中引入了西方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等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并在全国确定了9家试点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是广东省唯一一家试点法院。

    据香洲区法院院长黄智江介绍,该院通过走访人大、妇联、公安、社区等机构及相关受害人,进行了近2个月的调研和论证,随后成立了全国首个反家庭暴力合议庭,选调4名从事婚姻家庭审判近20年的资深法官任职,并安排他们参加各种反家庭暴力培训;设置了全国首个反家庭暴力立案专窗,实行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开庭、优先裁定,且全程免缴任何诉讼费;出台了规范化操作细则,由于人身安全保护措施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该院初步设立了“申请—立案—听证—裁定—执行”的审理模式。

    黄智江说,试点工作取得了“意想不到”的效果。5月10日,陈女士再次遭到丈夫刘某的殴打后,珠海市妇联建议其向法院申请保护令。5月11日,法院立案,次日召开听证会,并于当日下发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殴打申请人,在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置夫妻财产;如果被申请人违反保护令,可以由人民法院对其实施拘留、罚款等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裁定下达后,陈女士至今再也没有受到丈夫的殴打,刘某还开始主动做些家务。

    香洲区法院至今已受理了5起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并对其中2宗作出裁定,施暴方均没有再殴打过申请人;而另外2宗则是由于被申请人收到法院传票后马上向申请人认错,申请人向法院撤回申请。

    珠海市妇联会妇工部副部长陈佩瑜说,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了有效的司法救济途径。同时,由于法院在作出裁定后会向公安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事人一旦报警,公安机关就可以依据人身安全保护裁定采取有效措施,不会因为缺乏处理依据而纵容施暴者。

    遏制家庭暴力须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

    在实践中,香洲区法院的探索也遇到了一些问题,该院反家庭暴力合议庭审判长杜满秀表示,最高法院的指南只是一个法官办案的参考性资料,还不是司法解释,目前法院只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裁定,在采用何种审理模式、是否需要听证等环节上,各地法院的做法各不相同;审理过程中还存在证据认定难的问题,大量存在的隐蔽性的家庭暴力行为还得不到应有司法的救济。”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夏吟兰教授表示,虽然香洲区法院的探索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和启示意义,但应当看到,其所推行的人身保护裁定,还只是“确保离婚案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跟离婚诉讼绑定在一起,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人身保护裁定作用发挥的范围。在很多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的需求仅仅在于制止暴力的发生与升级,维护家庭的安宁完整,而不愿选择离婚。人身保护裁定不应排除对此类案件的适用。

    “此外,就人身保护裁定的内容来说,还可以进一步的拓展、深化,如加入对施暴者的行为矫治、对受暴者的心理疏导等,这些干预、救济手段对于纠正施暴者的失范行为、开解受暴者的心理困境、预防暴力的复发和升级具有积极的意义。”夏吟兰说。

    夏吟兰表示,为遏制家庭暴力的蔓延,切实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维护家庭的和谐稳定,应尽快建立健全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治机制:首先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推行保护令制度,将对家庭暴力的事后惩治变为事前保护;其次,应加强对司法、执法人员的社会性别意识、反对家庭暴力等的培训,提高他们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促使其在司法实践中更为及时、灵活、公正地处理案件;第三,应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统一规定对家庭暴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干预防治手段,明确各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职责和义务,建立家庭暴力防治的多机构合作机制,使家庭暴力的法律防治收到实效。

来源:新华网广东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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