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现代”企业是如何坑害 中国企业的
近年以来,韩国企业失去诚信,坑害中国企业的现象屡屡发生,且后果非常恶劣。以韩国企业集聚地青岛、烟台为例,自2008年以来,韩国企业撤资外逃、弃企逃债现象逐步蔓延,甩掉无法收拾的烂摊子,工人工资不发放、银行贷款不偿还、供应商货款不支付、税款不缴纳等。不但严重扰乱了中国市场经济,而且引发许多社会矛盾,形成不安社会因素。在山东烟台经营服装的韩国石岗公司就是典型的一例。下面讲讲我们河北省文安县华泰公司受害的经过。
一、对民营企业的坑害
2004年3月5日,河北省文安县联政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联政公司)与北京摩比斯中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签订加工汽车塑件的承揽合同。同年9月,联政公司因企业调整,将其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河北省文安县华泰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华泰公司)。此后,华泰公司享有该合同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合同履行中,华泰公司一直保持按时、按质、按量将加工的塑件交付合资公司。
到 2005年5月初,合资公司总经理李甲熙(系韩国人,韩方委任,俗称“中国通”)指使开发部部长宋存根(系韩国人,韩方委任)突然提出收回华泰公司加工塑件用的模具并终止加工合同关系。华泰公司不知为何要收回模具?经再三追问,宋存根说不出任何正当理由,故华泰公司拒绝了其提出的无理要求。由此使李甲熙恼羞成怒,便百般刁难制裁华泰公司,采取如下手段:
其一、以合资公司的名义致函华泰公司。坚持收回模具,并称如不退回模具,新做模具发生的费用为RMB1100000元由华泰公司负担,意图坑害华泰公司。(请见附件①)
其二、故意栽赃加害华泰公司。在其文件中称“贵公司(指华泰公司)2005年5月12日因单方中断供货,北京摩比斯中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了不耽误北京现代生产从韩国空运后向北京现代供货。”其实质是掩盖从韩国进货取代华泰公司加工品,从而堵塞华泰公司供货渠道,从而致使华泰公司停产。(请见附件②及供货清单)
其三、逼迫华泰公司停产,一方面停止供华泰公司加工原料,另一方面拒绝向华泰公司支付加工费。这是李甲熙最狠毒的一招,致使华泰公司陷入困境,损失惨重。(请见附件③)
其四、用诉讼的手段倒打一耙,既要求华泰公司返还模具又要求华泰公司向其赔偿损失751806元(请见附件④起诉状)。
上述充分证实,李甲熙作为韩方代表其目的就是坑害华泰公司,让华泰公司破产。
2005年12月,华泰公司为摆脱李甲熙的百般刁难和制裁,请求中韩经济发展协会居中调和。于2005年12月23日达成协议(请见附件⑤),其中“保证使用乙方的加工产品”。在履行中仍未得到实现。继尔出现华泰公司的加工产品较前下降了60%,(请见附件⑥)在华泰公司停产9个月损失惨重未得到补偿的前提下,又将华泰公司推向死亡边缘。自2006年4月至9月华泰公司先后多次给中韩协会、宋存根部长致信(请见附件⑦),及当面要求弥补损失和调整加工品数量及产品结构均无济于事,由此造成华泰公司半倒闭状态,即“吃不饱又饿不死”。不但华泰公司如此,其他多家中方的加工厂家也存在同样问题。而韩国的加工商则截然不同,加工品种多、数量大,占据市场绝对优势。对比之下,不难看出这完全是韩方的精心设计和安排,给中国民营企业带来的无法摆脱的困境。此类情况绝非个案,为防止其恶劣影响进一步扩大,望有关部门对此类现象引起高度注意并予重视,谨防韩国企业继续坑害中国的民营企业。华泰公司在遭受损失惨重的情况下,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领导反应韩国企业坑害中国企业的事实,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二、对国营企业的坑害
华泰公司自2004年3月始与合资公司交易至今五年多的时间。在这五年中,华泰公司受到韩方李甲熙、宋存根千方百计的刁难算计、吃尽苦头。在华泰公司深受坑害的同时,再思考另一个问题,中车汽修(集团)总公司(中方国有企业)与韩国现代摩比斯株式会社,合资经营的“北京摩比斯中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中方能否达到合资经营目的?是否也被坑害?带着这样的问题,华泰公司也进行了多方了解和调查。经查发现,中车汽修(集团)公司(下称中汽公司)受到韩国现代摩比斯株式会社(下称韩国现代)的坑害更为严重。有以下事实说明:
1、合资基本情况:2002年8月6日,中汽公司和韩国禛荣产业株式会社(下称韩国禛荣)签订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主要产品为北京现代汽车提供前后保险杠及该产品的喷涂、组装、仪表板架。该技术拥有世界领先水平。因此,中汽公司出资并提供场地占注册资本40%,韩国禛荣出资并提供生产保险杠技术,占注册资本60%。合同对保密与竟业禁止严格规定:“不允许任何一方向第三方泄露或公开尚未公开的合营公司管理、经营及技术信息,”并约定“在北京行政区域内,甲乙双方未经合营公司董事会的同意,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的生产,销售与合营公司产品相同或近似的任何产品,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合营公司相竞争的任何营业活动。如因此而获得的利益,视为不当得利,应向合营公司双倍返还。”基于双方互利双赢,于2002年9月27日北京禛荣中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0万美元。
2、仅九个月时间突然转让全部股权。韩国禛荣股权转让情况,2003年6月韩国禛荣将其持有的60%的股权全部转让予韩国现代,“继续承担本合同以及全部附属合同所规定的乙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原合资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摩比斯中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3、韩国现代受让股权后不遗余力损害合资公司利益,坑害中方国有中汽公司。韩国现代派李甲熙、宋存根等经营管理人员到合资公司,随着北京现代汽车在中国市场的迅速拓展,保险杠的生产也随之扩大,且效益明显。故2004年2月注册资本增至710万美元,主要生产设备注塑机3000吨增至三台,满足了北京现代汽车保险杠配件的需要。
然而,就在合资公司不断发展,效益猛增的情况下,2004年7月韩国现代在北京顺义区双河大街又偷偷地建起另一座工厂,由韩国现代独资设立的“北京现代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称现代摩比斯)迁至顺义区双河大街59号开始生产经营。产品与合资公司的产品(即供北京现代汽车配件的前后保险杠)完全相同;技术相同;技术人员,从合资公司抽调,主要是宋存根等技术骨干;生产设备也是3000吨的注塑机三台;销货渠道对象亦完全相同。2004年末现代摩比斯净利润达RMB74355789.63元。2005年7月注册资金增至6475万美元。2007年11月注册资本分别增至9300万美元、3200万美元。效益成倍增长。
相比之下,合资公司,由于韩国现代将李甲熙派到合资公司卧底,利用其控股优势,担任总经理的李甲熙将合资公司生产汽车保险杠的核心技术泄露给现代摩比斯,并将掌握核心技术的人员抽到该公司,继而堵塞合资公司的供货渠道。由于韩国现代不择手段的侵害合资公司,导致合资公司生产量下降,效益降低,企业呈半倒闭状态。而韩国现代独资成立的现代摩比斯公司蒸蒸日上。中方的国有中汽公司,现面临血本不归的惨重局面。从而导致国有资产被韩国现代掏走或非法占有,从而流失境外,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究其原因,事实清楚的证明,韩国企业就是挖空心思的坑害中国企业,尤其是我国的国有企业!
总之,韩国现代作为合资公司股东,实施的上述行为不但违反了合同及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禁止行为,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和关系交易的强制性规定等,故韩国现代应依法承担双倍返还责任和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同时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综上,华泰公司认为,针对韩国企业坑害中国企业日趋严重的现象,要求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护企业和公共利益的高度,对三资企业,尤其对缺乏诚信的韩国企业加强监管,并组织专门力量对三资企业进行审计和重新评估;对虚假合资、虚报投资、设立空壳公司等形式的企业进行清理;对外商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和复查;收集、监控境外资金流向信息及时掌控并采取措施;对将资本金结汇挪作他用或汇往境外的,及时启动司法程序防止潜在风险发生;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及时追回损失并予以严厉打击;出台相应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处理针对性的问题。总言之,一定遏制住韩国企业继续坑害中国企业,并让其为实施的坑害行为付出代价,使其自觉的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中国的企业,从而保障我国整个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陈述人:
法定代表人:陈学政
身份证号:132828196210022338
2 0 0 9 年 月 日
近年以来,韩国企业失去诚信,坑害中国企业的现象屡屡发生,且后果非常恶劣。以韩国企业集聚地青岛、烟台为例,自2008年以来,韩国企业撤资外逃、弃企逃债现象逐步蔓延,甩掉无法收拾的烂摊子,工人工资不发放、银行贷款不偿还、供应商货款不支付、税款不缴纳等。不但严重扰乱了中国市场经济,而且引发许多社会矛盾,形成不安社会因素。在山东烟台经营服装的韩国石岗公司就是典型的一例。下面讲讲我们河北省文安县华泰公司受害的经过。
一、对民营企业的坑害
2004年3月5日,河北省文安县联政工贸有限公司(下称联政公司)与北京摩比斯中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签订加工汽车塑件的承揽合同。同年9月,联政公司因企业调整,将其合同权利义务转让河北省文安县华泰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华泰公司)。此后,华泰公司享有该合同的权利并承担义务。合同履行中,华泰公司一直保持按时、按质、按量将加工的塑件交付合资公司。
到 2005年5月初,合资公司总经理李甲熙(系韩国人,韩方委任,俗称“中国通”)指使开发部部长宋存根(系韩国人,韩方委任)突然提出收回华泰公司加工塑件用的模具并终止加工合同关系。华泰公司不知为何要收回模具?经再三追问,宋存根说不出任何正当理由,故华泰公司拒绝了其提出的无理要求。由此使李甲熙恼羞成怒,便百般刁难制裁华泰公司,采取如下手段:
其一、以合资公司的名义致函华泰公司。坚持收回模具,并称如不退回模具,新做模具发生的费用为RMB1100000元由华泰公司负担,意图坑害华泰公司。(请见附件①)
其二、故意栽赃加害华泰公司。在其文件中称“贵公司(指华泰公司)2005年5月12日因单方中断供货,北京摩比斯中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为了不耽误北京现代生产从韩国空运后向北京现代供货。”其实质是掩盖从韩国进货取代华泰公司加工品,从而堵塞华泰公司供货渠道,从而致使华泰公司停产。(请见附件②及供货清单)
其三、逼迫华泰公司停产,一方面停止供华泰公司加工原料,另一方面拒绝向华泰公司支付加工费。这是李甲熙最狠毒的一招,致使华泰公司陷入困境,损失惨重。(请见附件③)
其四、用诉讼的手段倒打一耙,既要求华泰公司返还模具又要求华泰公司向其赔偿损失751806元(请见附件④起诉状)。
上述充分证实,李甲熙作为韩方代表其目的就是坑害华泰公司,让华泰公司破产。
2005年12月,华泰公司为摆脱李甲熙的百般刁难和制裁,请求中韩经济发展协会居中调和。于2005年12月23日达成协议(请见附件⑤),其中“保证使用乙方的加工产品”。在履行中仍未得到实现。继尔出现华泰公司的加工产品较前下降了60%,(请见附件⑥)在华泰公司停产9个月损失惨重未得到补偿的前提下,又将华泰公司推向死亡边缘。自2006年4月至9月华泰公司先后多次给中韩协会、宋存根部长致信(请见附件⑦),及当面要求弥补损失和调整加工品数量及产品结构均无济于事,由此造成华泰公司半倒闭状态,即“吃不饱又饿不死”。不但华泰公司如此,其他多家中方的加工厂家也存在同样问题。而韩国的加工商则截然不同,加工品种多、数量大,占据市场绝对优势。对比之下,不难看出这完全是韩方的精心设计和安排,给中国民营企业带来的无法摆脱的困境。此类情况绝非个案,为防止其恶劣影响进一步扩大,望有关部门对此类现象引起高度注意并予重视,谨防韩国企业继续坑害中国的民营企业。华泰公司在遭受损失惨重的情况下,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领导反应韩国企业坑害中国企业的事实,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二、对国营企业的坑害
华泰公司自2004年3月始与合资公司交易至今五年多的时间。在这五年中,华泰公司受到韩方李甲熙、宋存根千方百计的刁难算计、吃尽苦头。在华泰公司深受坑害的同时,再思考另一个问题,中车汽修(集团)总公司(中方国有企业)与韩国现代摩比斯株式会社,合资经营的“北京摩比斯中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中方能否达到合资经营目的?是否也被坑害?带着这样的问题,华泰公司也进行了多方了解和调查。经查发现,中车汽修(集团)公司(下称中汽公司)受到韩国现代摩比斯株式会社(下称韩国现代)的坑害更为严重。有以下事实说明:
1、合资基本情况:2002年8月6日,中汽公司和韩国禛荣产业株式会社(下称韩国禛荣)签订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主要产品为北京现代汽车提供前后保险杠及该产品的喷涂、组装、仪表板架。该技术拥有世界领先水平。因此,中汽公司出资并提供场地占注册资本40%,韩国禛荣出资并提供生产保险杠技术,占注册资本60%。合同对保密与竟业禁止严格规定:“不允许任何一方向第三方泄露或公开尚未公开的合营公司管理、经营及技术信息,”并约定“在北京行政区域内,甲乙双方未经合营公司董事会的同意,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的生产,销售与合营公司产品相同或近似的任何产品,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合营公司相竞争的任何营业活动。如因此而获得的利益,视为不当得利,应向合营公司双倍返还。”基于双方互利双赢,于2002年9月27日北京禛荣中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成立,注册资本500万美元。
2、仅九个月时间突然转让全部股权。韩国禛荣股权转让情况,2003年6月韩国禛荣将其持有的60%的股权全部转让予韩国现代,“继续承担本合同以及全部附属合同所规定的乙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将原合资公司名称变更为“北京摩比斯中车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3、韩国现代受让股权后不遗余力损害合资公司利益,坑害中方国有中汽公司。韩国现代派李甲熙、宋存根等经营管理人员到合资公司,随着北京现代汽车在中国市场的迅速拓展,保险杠的生产也随之扩大,且效益明显。故2004年2月注册资本增至710万美元,主要生产设备注塑机3000吨增至三台,满足了北京现代汽车保险杠配件的需要。
然而,就在合资公司不断发展,效益猛增的情况下,2004年7月韩国现代在北京顺义区双河大街又偷偷地建起另一座工厂,由韩国现代独资设立的“北京现代摩比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下称现代摩比斯)迁至顺义区双河大街59号开始生产经营。产品与合资公司的产品(即供北京现代汽车配件的前后保险杠)完全相同;技术相同;技术人员,从合资公司抽调,主要是宋存根等技术骨干;生产设备也是3000吨的注塑机三台;销货渠道对象亦完全相同。2004年末现代摩比斯净利润达RMB74355789.63元。2005年7月注册资金增至6475万美元。2007年11月注册资本分别增至9300万美元、3200万美元。效益成倍增长。
相比之下,合资公司,由于韩国现代将李甲熙派到合资公司卧底,利用其控股优势,担任总经理的李甲熙将合资公司生产汽车保险杠的核心技术泄露给现代摩比斯,并将掌握核心技术的人员抽到该公司,继而堵塞合资公司的供货渠道。由于韩国现代不择手段的侵害合资公司,导致合资公司生产量下降,效益降低,企业呈半倒闭状态。而韩国现代独资成立的现代摩比斯公司蒸蒸日上。中方的国有中汽公司,现面临血本不归的惨重局面。从而导致国有资产被韩国现代掏走或非法占有,从而流失境外,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究其原因,事实清楚的证明,韩国企业就是挖空心思的坑害中国企业,尤其是我国的国有企业!
总之,韩国现代作为合资公司股东,实施的上述行为不但违反了合同及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禁止行为,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和关系交易的强制性规定等,故韩国现代应依法承担双倍返还责任和不当得利的法律责任。同时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综上,华泰公司认为,针对韩国企业坑害中国企业日趋严重的现象,要求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及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护企业和公共利益的高度,对三资企业,尤其对缺乏诚信的韩国企业加强监管,并组织专门力量对三资企业进行审计和重新评估;对虚假合资、虚报投资、设立空壳公司等形式的企业进行清理;对外商投资者背景和资信情况进行审查和复查;收集、监控境外资金流向信息及时掌控并采取措施;对将资本金结汇挪作他用或汇往境外的,及时启动司法程序防止潜在风险发生;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及时追回损失并予以严厉打击;出台相应的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处理针对性的问题。总言之,一定遏制住韩国企业继续坑害中国企业,并让其为实施的坑害行为付出代价,使其自觉的遵守中国的法律,尊重中国的企业,从而保障我国整个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陈述人:
法定代表人:陈学政
身份证号:132828196210022338
2 0 0 9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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