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公司签订的是三年的协议,其中在今年年初改签过一次合同,然后我的报酬就降低了。我是从09年12月在公司工作的,但是签合同的日期是2008年2月。签订合同的地方在上海,我目前工作的地点在重庆,在本地没有办事处,属于公司驻外人员。
签订合同后,公司承诺买保险,社保按照驻外人员的标准执行,具体什么标准我也不清楚,在2008年7月的时候催我要过一次社保资料,但是我大意了没弄。后来在2009年年初重新签订协议的时候,我曾经电话公司人事部门是不是应该给我办四险一金,但是公司人事部答复的是因为公司兼并了另外一个公司,所以要等等在弄。然后到目前我依然没有社保的任何手续。也就是说我工作到现在都没有如果保险和缴纳过住房公积金。
我想请问,
1、如果我辞职的话,这些社保的东西我还能得到么?是通过什么方式得到,现金还是补缴?如果是补缴的话,是不是我也要需按照一定得比例同时缴纳费用?
2、还有是不是按照新的合同法,即便我辞职,因为公司没有按时给我缴纳保险金,公司应该赔偿我两个月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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