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重庆“加分门”事件处理结果的看法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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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ha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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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日,重庆市委信访办的处理结果出来了,和我估计的不错,果然只是取消了某些人的加分资格而已,而不是依照国家民委、教育部、公安部等三部委联合下发的《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的规定:“通知要求,公民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分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分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考生在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报名时填写的民族成分必须真实有效,一旦出现舞弊,将取消高考成绩。”
   先说重庆市。
   重庆市委这次的调查肯定不难,只去市公安厅就行了。难就难在怎么处理,究竟是找良心还是找平衡。可惜的是,我们希望他找找良心,他却只是找了平衡。
   其实也怪不了他们,毕竟如果取消成绩,一定又是一场风波,很可能弄得大家下不来台。高考也要以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为宗旨吧。只是就重庆市这几年而言,高考年年都闹得鸡飞狗跳,其实如果这次下手狠一点,应该就清静了。长痛和短痛,他们这次没胆量像海南省教育厅那年处理高考移民一样“挥泪斩马谡”,也就注定继续会并且长期地会焦头烂额下去。
再说说巴蜀中学。
教之道,德为先。这是我们从小就背诵的《三字经》里的句子,现在却连教书育人的学校都在帮学生作弊,德为先,老祖先几百几千年的道德,敌不过一个“利”字。怕是在巴蜀中学的校长室里,座右铭是“教之道,分为先”吧,呵呵,这德行,还什么全国重点。
再说说那31个学生。
为了区区20分的加分,居然连老祖宗的血脉都愿意背叛,也真算他们做得出来。有人会说孩子是无辜的,所有的事都是大人在疏通,大人在走穴,大人在处置一切。但是不要忘了,前些日子的“罗彩霞案”不是一样的吗?那个王佳俊,她不参与舞弊,但她在事实上窃取了别人的人生,不是一样应当受到谴责吗?这31个学生,如果加分成为事实,不是就是另外31个王佳俊吗?
殊以为耻。
最后说那个“处理结果”
说得多好听“鉴于目前尚处于考生加分资格公示期间,其行为尚未构成加分事实,目前已取消这31名考生享受聚居地少数民族高考招生加分资格。”这句尚未构成加分事实可以多向理解,我的理解是……做个比喻,我高考把《数学必背的100条结论》带进去了,预备着,最后发现没用上,所以我的行为只能算是“尚未构成作弊事实”,只能算违规,应该被监考老师提醒一次不听才能取消我成绩。
但事实上只要我带进去了就是作弊,处理是取消全科高考成绩。
本事件可以同理证明。
明明是不敢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还找这么冠冕堂皇的理由,恬不知耻。

下附新华网的报道:
新华网重庆频道622日电(高歆)22日下午,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公室针对近段时间部分群众及网友质疑重庆巴蜀中学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弄虚作假事件进行了通报,经由重庆市监察局、公安局、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教委、市招办组成的联合调查组查证,巴蜀中学200人余享受少数民族加分的说法与基本事实不符。

联合调查组查明:重庆7所市直属中学2009年共有238名考生享受聚居地少数民族考生加分政策,其中巴蜀中学占77人,3个“实验班”共14人。前段时间群众反映重庆市巴蜀中学今年高考考生中有200余人享受少数民族加分,且主要集中在三个实验班(1班、31班、32)的情况与基本事实不符。


据市招办主任邱可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这238名少数民族考生户籍分布在秀山县50人,石柱县67人、黔江区38人、彭水县24人、酉阳县38人、以及武隆县1人,巫山县19人,忠县1人。”


邱可透露,有31名考生高考加分确实存在问题,分别为7所市直属学校和有关区县,其中巴蜀中学6人,重庆一中8人,南开中学8人,重庆八中2人,育才中学1人,川外附中3人,以及3名非直属中学享受聚居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的考生。鉴于目前尚处于考生加分资格公示期间,其行为尚未构成加分事实,目前已取消这31名考生享受聚居地少数民族高考招生加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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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也奇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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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重庆高考,“文科状元”何XX以变更民族身份作弊获得20分加分被揭露,不少人认为“此事是考生家长所为”,呼吁“放考生一马”,此种观念颇有市场,实在令人忧虑。

          高考与体育比赛有很大的相似性。体育比赛中,选手服用违禁药品获得好成绩,很多是教练一手操作的,但所有规定都严正表明,无论谁是主导,一律取消选手成绩并处以N年甚至终身禁赛。这些规定,绝不因为“违禁药是教练悄悄放在选手饮料里面的,选手本人毫不知情”或者“选手本身水平很高,即使不吃违禁药也是世界冠军”而对选手网开一面。 
          作弊属于一种极其隐秘的暗箱行为,败露肯定是小概率事件。而造假舞弊者一旦成功,获得的不当收益极为丰盛。如果何XX没有考成“状元”而成为社会焦点,则此事必然不被揭露,而何XX也势必安享作弊成果。他人受此鼓励,群起效仿,进而形成社会风气。而诚实者或无作弊能力者因此蒙受的损失,却很难为社会注意。那些因别人造假而被挤落榜外的考生和他们的家庭,难道不比何XX更值得社会报以同情之心吗?宽恕作弊者,等于宣告处于诚实者和弱势者已被社会抛弃,而诚实和无权势,正是他们被社会抛弃的原因,这样的社会,最终会走向何方? 
       “情有可原”最终必然导致“情大于法”,更必然进一步导致有法不依,纲纪混乱,诚信尽失,社会不公。一个人情立于规矩之上的国家,即使状元满天飞,又何以自立于世界强国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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