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看看我们大渡口最最形象的不幸街的晚上的繁华 (32/2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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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出门不方便,来看看步行街,开起他就方便了!不晓得2轮的今天来了好多?


没有城管的打扰,做起事情都很专心!


三轮车随便开,从照片的角度利用看出其车速也很快!自行车在步行街到处都是,想这样的景象,在其他区的步行街上也是找不到的!
金地广场成了停车广场,不晓得这地下的木地板结实不?
这样的景象还不是最热闹的,最热闹的今天还没有来!
看见照相,准备撤离!





2轮就是好,没有轿车打眼,直接到达世界500强,爽!

这位大嫂在和世界500强抢生意吗?
这个不是在堵车,是在停车.,看来修步行街的效应真的好,寸土似金啊!

水果摊随意上步行街,在重庆任何一条步行街都是看不到的,只有我们大渡口!!!
卖小吃的也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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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楼甘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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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传说中的有特色的步行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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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楼华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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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的城管和警察只是白天上班,晚上就回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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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3楼华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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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开街的第一天就有此景象了,城管不管,警察不察, 正好和低素质,脏乱差,天桥相匹配嘛!大渡口人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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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4楼简约而不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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脏乱差,天桥相匹配,身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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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5楼這娃兒有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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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修好嘛``看看再说,不慌的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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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6楼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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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步行街跟本就没有人走,我就是在大渡口生活了35年,购大东西到解放碑,小东西到杨家坪,我身边和我一样的人很多。我估计步行街上的门面很脑火,那个地方是个死角,出了坐轻轨方便,什么都不行.当然跳磴、茄子溪、中梁山的人还是觉得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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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7楼悲情察二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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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楼的华仔 说话留点口德 什么叫警察不察 你不懂不要乱开腔 你还以为现在警察是什么都能管的吗 不是他们权限范围的事情怎么管 麻烦你了解清楚再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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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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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噪音不断,高音喇叭吆喝,噪音扰民,

永辉超市音乐一天不断,早上7点至晚上10点,声音很大,

街道、政府干什么去了????

大渡口打造易居城市就是这个样子吗?

重庆市环境噪声汚染防治办法

渝府令[2002]126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已经2002年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0日施行。



二○○二年二月一日

重庆市环境噪声汚染防治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城乡规划,合理进行功能区布局,充分考虑项目建设和区域开发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消除或减轻环境噪声污染,改善本辖区声环境质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噪声污染防治规划和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向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分解下达噪声污染防治的年度目标任务,并对落实年度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和考核;

    (三)建立环境噪声监测网络并组织监测,定期发布声环境质量报告;
    (四)负责对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以及在商业、文化、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产生的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对下列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一)在城镇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排放的偶发性强烈噪声;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和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下同)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高音响器材产生的噪声;
    (三)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娱乐、集会等活动产生的噪声;
    (四)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装修以及进行家庭娱乐、悼念等活动产生的噪声;
    (五)机动车排放的噪声;
    (六)其他社会生活噪声。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遵守环境道德规范,尊重他人的环境权益,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承担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各自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受理环境噪声污染投诉。
    第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承担环境噪声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管辖,并告知当事人。受移送部门不得拒绝或者再行移送,并负责将处理情况及时答复当事人。

    第十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前,以及在试生产3个月内,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必须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三条 晚22点至次日晨6点(以下简称夜间)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连续作业的,施工单位必须在连续施工3日前,按以下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发生险情需进行夜间连续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采取措施的同时将夜间连续施工项目、预计施工时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险情特别紧急的,可在险情发生后12小时内补报。
    抢修、抢险作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现场检查结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认定。现场检查未发现险情发生事实或施工单位未在3日内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险情证明的,不能认定为抢修、抢险作业。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其管辖范围内排污单位的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延误现场检查。

    行政执法人员对排污单位的噪声排放情况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秘密。

.....

第三章 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第二十六条 在用机动车整车噪声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准行驶;新购置或从外地迁入本市的机动车不符合标准的,不发给牌照;生产、装配、维修的机动车不符合标准的,不准出厂。

    第二十七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含军、警车等特种车辆及过境车),严禁使用音量超过95分贝的喇叭。本市新入户和在用的机动车,凡装有音量超过95分贝喇叭的,必须予以拆除;对未拆除的,有关部门不予核发证照。

    机动车安装和使用防盗报警器,应当符合公安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禁止机动车在井口、上桥、庹家坳、李家沱长江大桥(九龙坡方向)、九公里(含李家沱)等本市主城区入城路口以内的区域及国道210新牌坊至双凤桥路段鸣喇叭。其他区域的禁鸣路段,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营运车辆使用广播喇叭招徕乘客。
    第三十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安装特殊性能的喇叭和警报器,应当符合公安机关的规定,非执行任务时禁止使用。
    第三十一条 设置停车场应防止机动车噪声污染,并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排放的环境噪声达到功能区标准。
    第三十二条 晚24点至次日晨6点禁止不符合夜航条件的运砂船和渔业船舶在黄花园大桥至高家花园大桥的嘉陵江江段行驶。

    第三十三条 禁止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航空器在市区上空超低空飞行训练或从事商业性活动。

    第三十四条 居民使用家用电器、乐器进行娱乐、悼念等活动,排放的噪声不得超过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晚22点至次日晨7点禁止在住宅区内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发出噪声扰民。

    中午12点至14点和晚22点至次日晨7点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

    禁止在住宅区使用广播喇叭叫买、叫卖。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影响生活环境或危害居民健康的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高音响器材。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一)抢险、抢修、救灾等紧急情况;
    (二)车站、港口、码头、机场以及主要交通干道交叉口,在繁忙时刻必要的交通疏导活动;
    (三)经公安机关批准的其他情况。
    前款规定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高音响器材,在非紧急情况时应当尽量控制音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噪声污染。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徕顾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规定期限,建设单位未申请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的;

    (四)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承担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进行噪声变更申报或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绝、阻挠、延误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三)在夜间连续施工作业前未按规定公告附近居民或进行虚假公告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在居民住宅楼内开办产生噪声或者振动污染的娱乐场点、机动车修配厂、加工厂、印刷厂等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奖励与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而排放噪声的;

    (二)不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的规定排放噪声的;

    (三)不按《污染物排放临时许可证》的规定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

    (四)擅自关闭、拆除或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晚22点至次日晨6点未经批准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擅自使用打桩机、推土机、挖掘机、振捣棒和电锯等强噪声机具扰民的,或在高、中考期间违反规定进行施工作业排放噪声造成污染的,从重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规定缴纳噪声超标准排污费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缴应缴纳的噪声超标准排污费,可处1000元以上应缴纳的噪声超标准排污费金额5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机动车驾驶员在禁鸣路段鸣喇叭的,依照《重庆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违反规定使用音量超过95分贝喇叭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公安机关的规定安装和使用机动车防盗报警器的,给予警告或者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按规定安装和使用特殊性能的喇叭和警报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进行家庭娱乐、悼念等活动排放噪声扰民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夜间排放噪声扰民的,从重处罚;

    (二)中午12点至14点和晚22点至次日晨7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室内装修、家具加工等活动经制止仍不改正的,处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住宅区使用广播喇叭叫买、叫卖的,处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在城市市区内使用影响生活环境或危害居民健康的高音广播喇叭和其他高音响器材,或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和采用其他高音响器材招徕顾客的,责令改正,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五)营运车辆使用广播喇叭招徕乘客的,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砂船和渔业船舶在禁止行驶的时段和江段行驶并超标准排放噪声的,由海事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承担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排污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应依法向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赔偿损失。

    第四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承担环境噪声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二)“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重庆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五十一条 环境噪声允许标准及其检测办法,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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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9楼为你祈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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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人员大多数都是“关系户”,本身素质就差,平常耀武扬威,执法力度时强时弱,执法标准失衡,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却扭住不放,根本无法让群众信服,何况区政府从未想过为大渡口开辟一条平民夜市街区,使占道经营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这就是作为大渡口人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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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0楼玛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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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天我去耍看起哈多干净的呀,没得冷个恼火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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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1楼sin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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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慢慢来,应该没那么快就修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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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2楼〓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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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楼的是哪个荡荡或者喀喀出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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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3楼√糯米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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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环保做好就行了·········那些小摊小贩···真的难管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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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4楼Nibir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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摆摊的太多,而且晚上人气不是很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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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5楼罂粟♂泪/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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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行街修好了这么久了,我也就上个月去了一次。给我的感觉就是,如果不是周围有几个小区的话,估计那里就是一个坝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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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6楼麻烦你爱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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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渡口步行街真棒商业气份真不错,地摊生意真好还有跳坝坝午的太酷了那音乐啊真动听叫你睡不着觉叫你无心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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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7楼**緣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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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简约而不简单 (157572474)在 2008年4月2日星期三 21:45:19的发表:
脏乱差,天桥相匹配,身有同感~
晚上的步行街,就是这样,晚上是一个没有人管的真空时间,想怎样就怎样,就像是那个说的也,白天你说了算,晚上我说了算,有警察和城管都没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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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8楼放大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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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觉得还是该好好管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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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9楼ロ圭 ロ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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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豆是大渡口的特色撒……每个旯旯角角都要同步(一起脏一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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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0楼.壞ρì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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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DK 在好几年钱斗出名了.政府贪污份子也早斗在以前出名了..哪个都说不清楚.就只能说这也许就是DDK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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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1楼阿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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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我们特色的大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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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2楼*、彬G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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蛮繁华的..
重庆人的家就是要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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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3楼「結綀過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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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分走人! !拿分走人! !拿分走人! !拿分走人! !拿分走人! !拿分走人! !拿分走人! !拿分走人! !拿分走人! !拿分走人! !拿分走人! !拿分走人! !拿分走人! !拿分走人! !拿分走人!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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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4楼吉ū吉ū咏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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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大渡口步行街全是银行就看永辉、袄尔玛拉点人气,想要发展太困难了,如果长期这样下去,估计到最后人会很少很少了,政府就没有什么办法吗?我们纳税人的钱不是那么来之不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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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5楼养心堂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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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你们真是少见多怪,因大渡口当官的都是很有特色的低素质,低文化,只有这种特色领导才能创造出这种特色街,我们住在大渡口的老百姓就只能认命,不然就到别的区去买房子,大渡口本来就是一个大乡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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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6楼我怕个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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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5楼的看法,大渡口的老百姓就只能认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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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7楼铁血柔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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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对城管不是很有意见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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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8楼好/爱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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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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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9楼雪中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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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25楼的说法,大家到陈家坝来看看撒,马路是扩宽了,但不是为了车子扩宽的,是为那些卖水果的.擦皮鞋的.卖烧烘烤的.等等修的,现在城管更好把这些人全部安排到人行道上来摆起,我们只能在马路上走,到处都是垃圾,在陈家坝在人行道上摆摊以经是合理合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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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30楼感情繁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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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女性健康促进委员会携手重庆奥林医院女性健康普查正式启动
 
   “八月大型医改优惠活动”自开展以来,受到山城女性的热烈响应与支持。应广大网友强烈要求,隆重推出“浓情八月 关爱女性健康爱心活动”为了让更多的重庆市民以及外来务工人员能够关注健康,让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不再是高门槛,真正务实的为老百姓享受到更安全、更有效、更方便、更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为老百姓看病减压卸负,以得到真正得到实惠!

不要对自己的健康说“NO”
 
   您是否还在为:宫颈炎、宫颈糜烂、宫颈息肉、子宫出血、******炎、盆腔炎、附件炎等其他妇科炎症长期困扰呢?痛经、月经不调、白带异常、白带过多、白带偏黄、白带带血等是否也在不断的干扰您的生活?没关系,从现在开始,我们将妇科疾病的症状列出,让我们一起为我们的健康加油!

一、公益免费普查项目:
1、挂号费   2、首诊费  3、常规妇检    4、腹部B超检查
5、宫颈涂片 6、白带常  7、******镜检查  8、观察费

二、手术费专项资金援助项目:

普通人流                    援助60元
超导可视无痛人流            援助100元
Heis保宫无痛人流            援助200元
大月份无痛引产              援助500元
重度宫颈糜烂治疗            援助300元
中度宫颈糜烂治疗            援助200元
轻度宫颈糜烂治疗            援助100元
无痛微创韩式处女膜修补术    援助500元
无痛微创******紧缩术          援助300元
妇科炎症体外场效离子刀治疗  援助180元


该活动所有优惠内容只针对通过网络预约的患者;
此活动不与其他活动同时享受,最终解释权重庆奥林医院所有。
活动咨询:023-60600018;
妇科医生在线QQ咨询:846105438
主办单位:重庆奥林医院
活动时间:即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
活动地点:重庆奥体中心兴隆湾148号
乘车路线:
    1.148、252、364、468、823;在大公馆站下车(过人行道即到);
2.117、203、206、231、224、235、268、325、365、429、464、466、712、818、862; 在大公馆站即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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