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案”如此判决,您觉得合理么? (99/5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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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 回帖 引用 楼主: 虎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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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得沸沸扬扬的永川“宝马案”一审结束,被认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正成在《交通事故认定书》作出之前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按法律最高标准进行了赔偿,同时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且是过失犯罪,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而非全部责任。 
高额的赔偿,外加判刑2年,对比起当时杭州“70码”撞人事件的宣判结果,哪个,让您更能接受一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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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楼天涯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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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也好吧。。  
      毕竟死了的人已经死了  活着的人还要生存下去   有了那笔钱 受害人家人能更好是生活 
 就是最重要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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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楼空谷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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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呢。为什么这样的事情那么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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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3楼Lucine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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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合理,在强大的社会舆论面前,法律还是显示了他的公正性,但愿每个案子都不要等引起轩然大波后才判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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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4楼马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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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说的,合理吗?想想整个过程,合理吗?
没有舆论的压力,会判吗?
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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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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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还要提起上诉就太不知足了,作为死者方已经容忍了,一个鲜活的生命就没有了,而你在监狱里好好呆二年思过,出来又继续用你老汉赚取老百姓用血汗挣来的买房的钱,好好享受,何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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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6楼玉壶*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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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展成一楼的说法  如果是这样国家就应该取消所有的死刑吗!!!!!!!!!!! ‘死了的人已经死了  活着的人还要生存下去’可笑!!!!! 在这段特殊的时间里  竟然只判两年   我们百姓不说什么   看国家在这段时间怎么处理的其他同类的案件吧    我们‘布衣’说再多 也是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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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7楼丑丑金玥爷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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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撞死四人被判无期,而杭州的撞死一人被判三年,现在又判二年,好像法律是因地制宜,本人愚昧糊涂糊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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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8楼巴山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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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不合理,应该重判,酒后驾车理应严惩,找人顶包理应严惩,次日投案不算自首而且交警电话通知时都还未投案,应按逃逸严惩,自己说不知道其表哥顶包,当公众是白痴?!作伪证应严惩!
结合杭州、成都案,综上所述,应至少判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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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9楼`帆㏒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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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在金钱面前也会折腰, 我赞成7楼说法 共产党就这样! 什么 法律 对于有钱人来说没有法律可言 用钱就可以摆平一切!!!!老百姓在遇到法律问题就只有吃亏的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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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0楼璀璨Iじ☆v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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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不合理 前几天的酒后驾驶都判了无期徒刑,这个撞死人了 为什么才判2年啊?难道有钱人的命真的比穷人可贵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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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1楼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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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事情真得很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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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2楼&轻步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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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正成交通肇事后,在报警时没有表明自己肇事司机的身份,在120急救车离开现场后,未等待交警到达事故现场接受处理即弃车离开现场。被告人王正成离开现场后,未及时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特别是在得知被害人死亡后,仍不去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直至事故发生24小时后才到公安机关投案,且投案时因害怕承担酒后驾车责任,并未及时供述酒后驾车的事实。故被告人王正成在交通肇事后弃车离开现场,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尽管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但不能因此否定其肇事后逃逸的事实。被告人王正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并在事故发生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王正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近亲属进行赔偿,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  
一、属于酒后驾车,为何不适用高院才作出的酒后驾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标准? 
二、如果属于交通肇事罪,那么,在应当及时救助的法律义务下,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救助被害人,为何不能认定为逃逸致人死亡,应是7——15有期徒刑?自首是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可本案是直接援引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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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3楼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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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了钱 就好了  管他啦  也许 死者 这一辈子 都挣不了 那么多钱   死者的死 为家属带来了 积蓄  也挺好的   如果觉得判清了  你就算 判他死刑  他大不了 不赔钱 反正横竖都是死 那么 一命低一命 就没 搞头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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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4楼随风飘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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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重判,以为有几个钱就不得了,和政府勾结不得了。要是普通百姓只判2年吗???
现在社会就这个样,你还上诉,知足了吧家属,没判你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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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5楼三叶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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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龟儿子不是人,有同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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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6楼【Fe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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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家没学过法律,就去看看了再发表,是依法治国,不是依众人的观点裁判,不要用非法律的眼光来诋毁法律的庄严性。法院这样判决,已经把依据说得很明确了,都是法律上的从轻或减轻的明文规定的条款。并且被告人即肇事者也有法律赋予的上诉权利。不要妄加胡言。被害人的遭遇令人同情与惋惜,但我们必须凭着公平公正的心,以法律为准绳,不要用舆论来干涉司法,但不是说不监督司法,只要司法公正公开,程序合法,就不要乱中添乱,我们都应当在学习法律的基础上,正确的参与到我国的法治进程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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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7楼&轻步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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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迄今为止都是先法制,后法理。
法律具有可预测性,可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指引着正当性。
“徒法不能以自行”
17楼仁兄还是先实习好法理再出来演讲吧!(官方观点之嫌)

许霆案与邓玉娇案社会效果功不可没

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人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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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8楼西北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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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法律自有它的公正认定,这个案子从定刑到量刑于双方都是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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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9楼~冰&amp;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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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萱萱 (279591460)在 2009年9月11日 11:26:08的发表:
很多事情真得很匪夷所思
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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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0楼Fatal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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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绝对公正的规则。不管是说得多么天花乱撒。只要是人定的规则,就有漏洞。
所以,当需要规则强制时,相对公正就已经很不错了。
法律?只是一个维护国家机器运转的一种规则而已。它可不是为了任何人,也不是为了任何事。它所服务的,只有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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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1楼&轻步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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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外乎人情!
中国虽有法律规范(规则、原则),可法治至今只是纯理论的东东,还得受之于统治阶级的思想左右!!!
法官还没有“自由心证”的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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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2楼ヤ帶淚啲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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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轻了些,杭州有例子在,赔款113W,别人认罪态度还好些,赔钱还多些,宝马酒后驾车.逃逸.找人顶包,别杭州70码判得还轻些,而且还有监外执行的可能.跟没判刑没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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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3楼蓝天.白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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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轻了,应重判,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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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4楼h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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屁话!撞死人应得先赔钱再赔命。明知故犯就得重判,哪有什么初犯的说法。

不知道16楼的法律觉得怎么样?但知不知道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知不知道当今中国国情——首先是人治下的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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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5楼hx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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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说中国的法官法律学得特别好,理解能力特别强,办案手段特别灵活。

同样一个案子,既可以这样判,也可以那样判,而且都有其“理论依据”。

这让咱们老百姓不得不佩服得五体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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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6楼也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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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竟法律讲究  情  理  法   ,如果受害者家人能接受的话 这事合情
如果大家都能接受的话 这事合理
如果符合法律条款的话  这事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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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7楼捉月问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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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比杭州撞人案,还有孙伟铭撞人案,他是太轻了,各位看官,相比以前的案子,他多了一条罪,那就是逃逸!!找人顶罪!!!性质不好。赔再多的钱也换不来人命,一个人活着他会为社会做多少贡献呀?富二代,你会做什么????除了会花你老爸爆利的钱,还会什么??大街上扫大街的大姐还会为还城市的洁净而贡献着。这个社会谁也离不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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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8楼叹息一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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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债血偿 你冇听说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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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9楼老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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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理.应该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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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30楼靠近訫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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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鉴定,LZ纯属无聊  就算判得真的不合理,我们一群在这里瞎评论有什么用。法律从一开始就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怎么可能站到被统治阶级的一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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