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会是潼南的王立军? (16/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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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会是潼南的王立军?
现在大家来猜猜潼南会出现王立军式的领导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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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楼轉身天會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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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你是在做梦..

潼南一辈子都不会见天日,整个县的领导班子都是出老名的贪官。

希望王局长还是关照哈潼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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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2楼轉身天會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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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一辈子都只有当国家级的贫困县.

勒点是绝对改变不老的事实..,要反贪关键还是要人民行使好自己手上的监督和举报权。

关是做个贪官愚弄的麻木不仁顺民是不行的。呼吁在潼南进行彻查反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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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3楼[楼主] 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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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来猜猜?谁会是潼南的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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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4楼碧红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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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潼南县各镇乡违法清退农技员要求落实政策的 
诉    求 

同志们: 
大家好!感谢您们在百忙中来了解我们诉求、关注弱势、和谐潼南! 
一、农技员概况与现状 
这批农技员是根据潼劳发(82)字第015号、潼农(1988)字第016号文件内容安排在区或镇乡,连续工作几十年的老农技员。虽然规定工作年限为1年、3年的临时、半脱产人员;但是,到了辞退时间相关单位对所聘用人员未曾作任何辞退处理,而都是连续不间断的继续工作到2000年。都具备农学中专或大专文凭、都获得县职改办认可的农艺师资格、都是97年2月中央农业“三定”验收合格的农技员。 
《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编后补充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农(人)字第47号文件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以考核为主。1.在乡镇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以上者;2.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或经过专业培训获得专业结业证书者;3.具有助理(含助理)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农民技师(含技师)以上职称者。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一般应比照当地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聘用人员工资水平确定。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期间的工龄计算,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局(1983)17号文件规定执行”。工作期间,各级还陆续出台了大量的关于维护和保障农技员权益的法律法规文件,是临时员的早该按要求考核转为正式干部,因年龄不适早该退休安享天年,为何到2000年还说农技员是临时员?让人不得其解。 
受党的关怀、政府的关照,根据重农牧渔人发(1997)7号《关于农技推广机构管理技术人员“农转非”的通知》精神,将这些人员或家人落实了农转非,让这些人员无后顾之忧的从事农技推广事业。连超过退休年龄的老人都不甘寂寞、用低工资在岗位上默默奉献,毫无报怨。没想到,好景不常。2000年8月中旬,各镇乡“临时人员”清退领导小组的领导,拒不执行中发(2000)15号、、人发[2000]55号文件精神,也不执行渝委发(2000)5号文件之规定,在至今就没有业务部门出台清退这些人员的《应清退临时人员名册》文件的情况下,错误认定这些人员为“临时人员”,强行将这些人员赶出农技体系队伍。造成这些人员失地失业,无依无靠,时至今日年老体弱,还在生死线上作煎熬。因单位的遗弃没生活来源,造成家庭收入更加微薄,妻儿老小冷眼相待,甚至还遭到儿媳冷言冷语嘲笑而几近绝境,有一位早该颐养天年的老人因受不了这么沉重的打击而撒手人凡。2005年将50岁以下全部收回,现在又说出建国以来涉农人员不属国家政策解决的范畴。这样做,不但不正视问题,化解矛盾,制造和谐;而是隐藏问题,制造矛盾,故意造成社会不和谐,迫使这些人继续走信访之路。 
二、农技员不属“临时人员” 
1、潼编发(1996)27号文件“根据农业部人事部(1992)农人字第1号文件精神”已将我们定编。我们在岗在册工作几十年到2000年,此文件所定的编不是我们又是何人?请问:2000年前,编办有各单位的定编花名文件吗每年每月用人有出具的编制文件吗?能将档案拿出来让大家核实吗? 
2、劳动部、办公厅(1996)238号文件在给重庆市劳动局的复函中称,“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请问:这些农技员与单位签订了临时用工合同吗?能拿出证据吗? 
3、97年2月22日,农业部、中编委、人事部、财政部人员在永川市临江镇检查验收 “三定”落实情况,历经3日验收 “三定”合格,费用32660元是永农计财(1997)4号文件请示永川市政府解决的。能将“三定”验收档案里面装订的花名册拿出来让大家核实吗? 
4、重农牧渔人发(1997)7号文件明确规定,“农转非的范围,乡镇农技站、经管站……机构健全,并核定了编制,……且1991年在册,现在在岗的优秀管理技术干部”。按照这一规定,根据此文我们没有核定编制难道可以农转非吗?能拿出其它临时员的“农转非”文件与花名册吗? 
5、潼人农发(1999)第24号文件也明确规定,“根据县人事局、财政局「潼人发(1995)180号」文件精神,农技员每满一工龄段提高一档工资”,说明我们已进入人事局管理,能拿出其它临时员的人事与财政核发的工资文件吗? 
6、事业单位使用临时人员需要人事局长签字同意吗?农技站缺额补员是通过人事局长签名同意的,能拿出其它临时员进单位经人事局长签名同意的依据吗? 
三、农技员不属清退对象 
1、以上6条依据完全说明农技员不是临时人员,根据潼委(2000)60号文件清退范围和对象的规定,农技员就不属清退的对象。 
2、潼委办发(1994)41号文件载明,“1988年3月根据重庆市委(1986年)12号文件和重庆市财政局、农牧渔业局联合发的重牧渔技(1987)字第18号文件精神,由县人事局、农委、财政局、农业局等单位组成乡、镇农技站人员招聘领导小组,对市、乡(镇)财政负担经费的人员进行了统一考试考核聘任……乡镇农技人员违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具体情况请调查原常务副县长(招聘领导小组组长肖清和)便知。潼委(2000)60号文件清退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凡未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根据这一规定与41号文件对比,农技员不属清退对象。 
3、国办发(1999)79号文件规定: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80%,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超比例安排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坚决予以清退。 
4、中发[2000]1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乡镇机构臃肿、人员过多,是加重农民负担的重要原因,能否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是农村税费改革成败的关键。各地区要结合县乡机构改革,精简乡镇机构和压缩人员。首先要采取坚决措施,清退乡镇聘用人员,裁减超编人员,减少村组干部补贴人数。 
5、人发[2000]55号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的要求: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新的增长点,在实现培养实用人才总体目标任务的同时,要突出重点,对在本地区经济发展中具有明显实力和优势的专业和产业要加大人才培养和智力支持的力度,以形成稳定的县、乡、村农业科技实用人才队伍。 
培养对象:一是提高现有的县、乡、村各类农业技术人员的科技水平和创新应用能力,使其成为当地农业科技某项专业的技术带头人。 
6、渝委发(2000)5号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要认真清理乡镇自聘人员,裁减超编人员,减少村组补贴干部人数。 
7、潼委办(2000)116号文件:《 关于切实做好清退临时人员工作的紧急通知》,四、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一)根据渝办发﹙1999﹚6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财力的实际情况,对被清退的农技、广电、蚕桑人员,从1999年7月1日起在原工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工资20元,纳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二)截止2000年8月9日,广电、蚕桑、农技人员已执行潼人发(1995)180号文《潼南县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八大员”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可继续执行。已办理离岗手续的人员暂缓清退。(三)已由用人单位办理了养老保险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由个人负担养老金的5%,在经济补偿金中抵扣。“已办理离岗手续的人员暂缓清退”这一句就说明不属清退对象。 
8、潼委(2000)60号文件清退的原则与方法规定:谁雇用谁清退,向县清退办报送《应清退临时人员名册》。农技员是经人事局批准,农业局行文聘用的,农业局与人事局至今都没农技员的《应清退临时人员名册》,这条就足以说明农技员不属清退对象。 
9、渝办发(2005)86号文件出台,市政府拨出2万指标,解决被错误清退的农技人员,上报中央时称农业体系人员全部给予落实政策。沙坪坝区将工龄算至2005年,潼南却算至清退之年,造成14人至今无人过问,请问潼南卡下来的指标到哪里去了?是否执行政策要求而专编专用,请将此指标的来龙去脉让大家过目能吗? 
四、农技员受三******律保护 
1、《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此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3、5款也再次说明,2005年收回的农技员就按《劳动法》签订合同的。这些规定与作法充分说明农技员适用于《劳动法》。 
信访时,一些法盲还说农技员不适用于《劳动法》。可是,在核算清退费时,他们确坚持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规定。工作了38年的农技员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就按此规定领取12年的1年1个月的补偿费。难道这不在执行《劳动法》中而违反《劳动法》吗? 
2、《农业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充实加强农业科技、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保障和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并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此法于1993年7月2日施行。全县一次性清退100多名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是充实与加强吗? 
3、《农技推广法》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对于乡、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此法于1993年7月2日施行。全县一次性清退100多名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是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吗? 
根据以上之规定,足以说明清退农技员是违反了三******律的,按相关规定应该即时处理违法行为,保护农技员的权益,按相关规定给农技员落实政策。 
五、请求落实政策的依据与要求 
1、按中共中央、国务院(1991)2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不属下放对象将其下放,要分情况合理予以收回或退职退休办理。 
2、2000年9月,重庆市委组织部,人事局(2000)14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含聘用期满10年的聘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并按月发给退休工资。” 
3、按潼委办(2000)116号文件的第四条的第二款补发被违法清退时至今的工资。 
4、根据2008年3月27日至28日第六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温总理对信访工作提出四点要求给予我们落到实处。 
5、我们信访提出的事项不客观真实,请按《信访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办理听证辩论,出具书面结论;我们上访提出的事项客观真实,请按《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办理,我们强烈抗议踢皮球久拖不决。 
6、各位领导,你们一定要坚持这批人员是:建国以来的涉农人员,不属国家政策解决的范畴。我们将采取多种信访形式、加大信访力度,或采取越轨行为,直至落实政策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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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5楼[楼主] 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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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专业!!!!!!!!!!!!!!!!!!!!!!!!!!!!!!!!!!!!!!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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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6楼[楼主] 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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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科技通信处处长宋庆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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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7楼[楼主] 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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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最新消息:重庆市公安局科技通信处处长宋庆华 现任潼南县公安局局长。支持!
8月18日打黑英雄---王立军到潼南来了的!

但愿潼南的治安环境和社会环境能得到最佳改善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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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8楼三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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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的王立军出手了,昨天的消息,潼南县公安局某副局长,被双规了!
社会还些放水公司的人员也被逮了!
让暴风雨来得更猛烈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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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9楼吖。百里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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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我们一个平安的潼南。强烈期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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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0楼秋天的童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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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刑警大队大队长杨才跃被逮捕,我想潼南的大黑行动开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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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1楼&邎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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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这些狗日的黑社会全部枪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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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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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全面打黑乡镇也黑的很哦,支持支持,把那些毒流全清除,潼南真该变变了真的太穷了政府无能和贪官是关键哦.不要说全国只说重庆就潼南最穷了.我们那里<别口>就几十年没有一点变化,我看了看其他地方就是贪也还是给老百姓有那么一点好处呀,可是我们那里那些狗日不但不为发展反而把国家的救济款和用来搞基础建设的钱都贪了.这些狗日的全部枪毙我们的家乡才会有发展人民生活才安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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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3楼雾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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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的基础设施建设可能是搞得全国最差的!我们的一条公路修了十几年,只要下雨还不如没路!(全是坑坑洼洼的泥浆根本无法下脚走路)临近的其他县市全是村村户户通水泥公路!!难道潼南真的那么穷吗?答案是: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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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4楼秋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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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碧红房地产 (353363523)在 2009年8月25日 11:34:34的发表:
关于潼南县各镇乡违法清退农技员要求落实政策的 
诉    求 

同志们: 
大家好!感谢您们在百忙中来了解我们诉求、关注弱势、和谐潼南! 
一、农技员概况与现状 
这批农技员是根据潼劳发(82)字第015号、潼农(1988)字第016号文件内容安排在区或镇乡,连续工作几十年的老农技员。虽然规定工作年限为1年、3年的临时、半脱产人员;但是,到了辞退时间相关单位对所聘用人员未曾作任何辞退处理,而都是连续不间断的继续工作到2000年。都具备农学中专或大专文凭、都获得县职改办认可的农艺师资格、都是97年2月中央农业“三定”验收合格的农技员。 
《农业部、人事部关于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定编后补充人员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农(人)字第47号文件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以考核为主。1.在乡镇连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10年以上者;2.具有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或经过专业培训获得专业结业证书者;3.具有助理(含助理)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农民技师(含技师)以上职称者。聘用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一般应比照当地全民所有制性质的聘用人员工资水平确定。在乡镇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期间的工龄计算,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局(1983)17号文件规定执行”。工作期间,各级还陆续出台了大量的关于维护和保障农技员权益的法律法规文件,是临时员的早该按要求考核转为正式干部,因年龄不适早该退休安享天年,为何到2000年还说农技员是临时员?让人不得其解。 
受党的关怀、政府的关照,根据重农牧渔人发(1997)7号《关于农技推广机构管理技术人员“农转非”的通知》精神,将这些人员或家人落实了农转非,让这些人员无后顾之忧的从事农技推广事业。连超过退休年龄的老人都不甘寂寞、用低工资在岗位上默默奉献,毫无报怨。没想到,好景不常。2000年8月中旬,各镇乡“临时人员”清退领导小组的领导,拒不执行中发(2000)15号、、人发[2000]55号文件精神,也不执行渝委发(2000)5号文件之规定,在至今就没有业务部门出台清退这些人员的《应清退临时人员名册》文件的情况下,错误认定这些人员为“临时人员”,强行将这些人员赶出农技体系队伍。造成这些人员失地失业,无依无靠,时至今日年老体弱,还在生死线上作煎熬。因单位的遗弃没生活来源,造成家庭收入更加微薄,妻儿老小冷眼相待,甚至还遭到儿媳冷言冷语嘲笑而几近绝境,有一位早该颐养天年的老人因受不了这么沉重的打击而撒手人凡。2005年将50岁以下全部收回,现在又说出建国以来涉农人员不属国家政策解决的范畴。这样做,不但不正视问题,化解矛盾,制造和谐;而是隐藏问题,制造矛盾,故意造成社会不和谐,迫使这些人继续走信访之路。 
二、农技员不属“临时人员” 
1、潼编发(1996)27号文件“根据农业部人事部(1992)农人字第1号文件精神”已将我们定编。我们在岗在册工作几十年到2000年,此文件所定的编不是我们又是何人?请问:2000年前,编办有各单位的定编花名文件吗每年每月用人有出具的编制文件吗?能将档案拿出来让大家核实吗? 
2、劳动部、办公厅(1996)238号文件在给重庆市劳动局的复函中称,“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名称已经不复存在,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请问:这些农技员与单位签订了临时用工合同吗?能拿出证据吗? 
3、97年2月22日,农业部、中编委、人事部、财政部人员在永川市临江镇检查验收 “三定”落实情况,历经3日验收 “三定”合格,费用32660元是永农计财(1997)4号文件请示永川市政府解决的。能将“三定”验收档案里面装订的花名册拿出来让大家核实吗? 
4、重农牧渔人发(1997)7号文件明确规定,“农转非的范围,乡镇农技站、经管站……机构健全,并核定了编制,……且1991年在册,现在在岗的优秀管理技术干部”。按照这一规定,根据此文我们没有核定编制难道可以农转非吗?能拿出其它临时员的“农转非”文件与花名册吗? 
5、潼人农发(1999)第24号文件也明确规定,“根据县人事局、财政局「潼人发(1995)180号」文件精神,农技员每满一工龄段提高一档工资”,说明我们已进入人事局管理,能拿出其它临时员的人事与财政核发的工资文件吗? 
6、事业单位使用临时人员需要人事局长签字同意吗?农技站缺额补员是通过人事局长签名同意的,能拿出其它临时员进单位经人事局长签名同意的依据吗? 
三、农技员不属清退对象 
1、以上6条依据完全说明农技员不是临时人员,根据潼委(2000)60号文件清退范围和对象的规定,农技员就不属清退的对象。 
2、潼委办发(1994)41号文件载明,“1988年3月根据重庆市委(1986年)12号文件和重庆市财政局、农牧渔业局联合发的重牧渔技(1987)字第18号文件精神,由县人事局、农委、财政局、农业局等单位组成乡、镇农技站人员招聘领导小组,对市、乡(镇)财政负担经费的人员进行了统一考试考核聘任……乡镇农技人员违纪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单位进行处理”。具体情况请调查原常务副县长(招聘领导小组组长肖清和)便知。潼委(2000)60号文件清退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凡未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人员。根据这一规定与41号文件对比,农技员不属清退对象。 
3、国办发(1999)79号文件规定: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80%,严格控制非专业技术人员进入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对超比例安排的非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坚决予以清退。 
4、中发[2000]15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几个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的意见》的通知的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乡镇机构改革。乡镇机构臃肿、人员过多,是加重农民负担的重要原因,能否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是农村税费改革成败的关键。各地区要结合县乡机构改革,精简乡镇机构和压缩人员。首先要采取坚决措施,清退乡镇聘用人员,裁减超编人员,减少村组干部补贴人数。 
5、人发[2000]55号人事部、农业部关于印发《县乡村实用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的要求: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新的增长点,在实现培养实用人才总体目标任务的同时,要突出重点,对在本地区经济发展中具有明显实力和优势的专业和产业要加大人才培养和智力支持的力度,以形成稳定的县、乡、村农业科技实用人才队伍。 
培养对象:一是提高现有的县、乡、村各类农业技术人员的科技水平和创新应用能力,使其成为当地农业科技某项专业的技术带头人。 
6、渝委发(2000)5号重庆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要认真清理乡镇自聘人员,裁减超编人员,减少村组补贴干部人数。 
7、潼委办(2000)116号文件:《 关于切实做好清退临时人员工作的紧急通知》,四、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一)根据渝办发﹙1999﹚66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县财力的实际情况,对被清退的农技、广电、蚕桑人员,从1999年7月1日起在原工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工资20元,纳入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二)截止2000年8月9日,广电、蚕桑、农技人员已执行潼人发(1995)180号文《潼南县人事局、财政局关于提高“八大员”工资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可继续执行。已办理离岗手续的人员暂缓清退。(三)已由用人单位办理了养老保险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由个人负担养老金的5%,在经济补偿金中抵扣。“已办理离岗手续的人员暂缓清退”这一句就说明不属清退对象。 
8、潼委(2000)60号文件清退的原则与方法规定:谁雇用谁清退,向县清退办报送《应清退临时人员名册》。农技员是经人事局批准,农业局行文聘用的,农业局与人事局至今都没农技员的《应清退临时人员名册》,这条就足以说明农技员不属清退对象。 
9、渝办发(2005)86号文件出台,市政府拨出2万指标,解决被错误清退的农技人员,上报中央时称农业体系人员全部给予落实政策。沙坪坝区将工龄算至2005年,潼南却算至清退之年,造成14人至今无人过问,请问潼南卡下来的指标到哪里去了?是否执行政策要求而专编专用,请将此指标的来龙去脉让大家过目能吗? 
四、农技员受三******律保护 
1、《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第二十条“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此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已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3、5款也再次说明,2005年收回的农技员就按《劳动法》签订合同的。这些规定与作法充分说明农技员适用于《劳动法》。 
信访时,一些法盲还说农技员不适用于《劳动法》。可是,在核算清退费时,他们确坚持执行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的规定。工作了38年的农技员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就按此规定领取12年的1年1个月的补偿费。难道这不在执行《劳动法》中而违反《劳动法》吗? 
2、《农业法》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充实加强农业科技、教育和农业技术推广队伍。对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应当保障和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并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鼓励他们为农业服务”。此法于1993年7月2日施行。全县一次性清退100多名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是充实与加强吗? 
3、《农技推广法》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和改善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改善他们的待遇,依照国家规定给予补贴,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对于乡、村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专业科技人员的职称评定应当以考核其推广工作的业务技术水平和实绩为主”。此法于1993年7月2日施行。全县一次性清退100多名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是保持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和专业科技人员的稳定吗? 
根据以上之规定,足以说明清退农技员是违反了三******律的,按相关规定应该即时处理违法行为,保护农技员的权益,按相关规定给农技员落实政策。 
五、请求落实政策的依据与要求 
1、按中共中央、国务院(1991)20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不属下放对象将其下放,要分情况合理予以收回或退职退休办理。 
2、2000年9月,重庆市委组织部,人事局(2000)142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事业单位的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含聘用期满10年的聘用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男60周岁,女55周岁,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应该退休,并按月发给退休工资。” 
3、按潼委办(2000)116号文件的第四条的第二款补发被违法清退时至今的工资。 
4、根据2008年3月27日至28日第六次全国信访工作会议,温总理对信访工作提出四点要求给予我们落到实处。 
5、我们信访提出的事项不客观真实,请按《信访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办理听证辩论,出具书面结论;我们上访提出的事项客观真实,请按《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办理,我们强烈抗议踢皮球久拖不决。 
6、各位领导,你们一定要坚持这批人员是:建国以来的涉农人员,不属国家政策解决的范畴。我们将采取多种信访形式、加大信访力度,或采取越轨行为,直至落实政策为止。

 

            呵呵,此人肯定是上访专家。企业员工可以下岗,你们就不可以被解聘???你们农技员又为本地农村农业、农民的经济发展做了些什么???你们真的就该是铁饭碗???笑话,简直是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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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5楼简单点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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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技员知不知道怎么走乡下的路哦!把他们的衣服搞涨了别人又要买新的了,那样老百姓会被他们埋愿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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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帖 引用 16楼秀逗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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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愿潼南能越来越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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