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中国移动的手机用户,今年5月,在移动公司销售人员的宣传.鼓动下,凭移动手机号购买了该公司的记名式手机钱包,10月19日发现手机钱包遗失。当晚9:24,电话联系移动公司,公司工号为1477的工作人员明确告诉我,可持有关证件到公司营业厅补办领取新钱包,同时将原钱包的余款转到新钱包上,并详详细细地告诉我补办新钱包的有关手续和程序。
20日晚8时左右,我在解放碑移动营业厅补办时遭到拒绝,当再次电话投诉时,得到的答复是“不能补办,余款不能退还”,前后有3-4位移动工作人员跟我通话时的表态大同小异,当我问其理由时,几乎一致的回答是“移动的规定”,直至21日都是同样的答复。
22日晨9时左右,接工号1019业务经理电话告之,同样是;“不能补.不能退”其理由;由“移动的规定”变为“银行的规定”。午后4时左右,应1019业务经理的要求,在解放碑移动营业厅,一位性杨的工作人员,对我购买手机钱包的合约进行了鉴证,并与1019业务经理通了电话,证实合约上确实没有“不记名.不挂失”等风险性的提示,且复印了合约。
24日13:29分,接到自称是重庆移动南坪分公司职工陈女士电话,该女士向我提出“一人退一步的建议”,提出退60元给我,我当即表示;钱包遗失的责任是我,如果被他人捡拾并且消费了,损失该我自己承担,如果钱还在帐上,就应该如数退还。陈女士表示同意我的观点,约定周一[26号]查了帐后再联系我。
27日15:44,接陈女士电话告知;已查证我手机钱包帐上的钱还在,有120多元,如果要全额退还,必须请示领导。
30日15:48,工号2472工作人员电告;退60元是唯一的办法。否则不予解决。
四问移动公司
1,手机钱包是记名式,就应能挂失.补办。 购买钱包时我与移动公司销售员签有合约,移动公司为什么不在合约上明确告诉我;“不挂失.不补办”。当事情发生后才告诉我手机钱包“不记名.不挂失”。如果不是记名式,为何要签合约?
2,更为荒唐的是;移动公司工号为1019的业务经理拿出了一个理由;“如果为我退还了余款,就是破坏规矩[移动公司的规矩],对其他因手机钱包遗失而利益未得到维护的消费者不公平”。真是可笑,这种强词夺理也能成其为理由?
3 ,既然移动公司工作人员已经查实我钱包户头上还有120多元,为什么属于我的钱却不如数退还给我,请问移动公司;既要扣我60多元,总要说个理由,不能由你说扣就扣,一手遮天的做法是不是太霸道了?
4,为什么移动公司制定的规定就仅仅以自身的利益为重,置消费者的正当利益而不顾,消费者的利益又如何才能得到保障?
不义之财必须吐出来,还消费者公道!
老爷子 (43914302) 于 2009-11-05 22:38:35 对此贴进行了编辑



连打个月度的发票都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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