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28日,我婆婆带上我家占地所得的赔款10万8000元,到中国农业银行长寿区川维支行办理存款业务,接待我婆婆的银行工作人员郑某(我婆婆的亲戚)因我婆婆是54岁的人了,从没有存过这么大笔款,学历也低,文化水平相当于现在小学一年级的水平,于是就问她的亲戚,问存哪种利息高点,结果被她亲戚误导,变成了生命人寿保险公司的保单。并且当时就让我婆婆在保单上签了字,根本没有考虑的时间,正式保单下来的时间为8月3日,但直到8月31日,还是我们主动打电话才要回来,这期间保单一直在他亲戚郑某的手上,把10天的犹豫期给错过了,当我仔细一番阅,这保单15年不能动,我公公婆婆都是快60的人了,现在我们没有房子,没有存款,他们没有了经济来源,完全靠这点钱养老。谁能保证这15年间,她们不动用这笔钱?而且在签订合同之前没有明确告知我婆婆 : 这是一份保险 它有时间规定 15年后才能退 提前退要收好多比例的退保费等情况。
从8月31日保单到手后,我多次找到郑某协商,但每次他的借口就不同,我说“我妈妈的出发点是存钱,她之所以到你这家银行存款说白了,就是看在你是亲戚的份上,当然我也不是说保险不好,但也要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买点还是可以的,但一下把10万零8000元全办成了保险,你有切身楚地的为老年人考虑吗?并且把最佳的10天犹豫期给耽误了,这不得不说是郑某的责任。”但郑某的解释是,我婆婆还没到55岁,她有责任为自己的决定负责。不管怎么说她是签了字的。当提到推迟了20几天才给我们保单的时候,第一次交谈,他说是因为那段时间应酬太多,没及时给我们,第二次找他谈这个话题的时候,他说他给我妈妈打了电话的,是我妈妈答应随便什么时候给保单就可以,但我妈妈坚决否定他这么说过,说:“我从来没想过买什么保险,我是来存钱的,你干嘛给我办成保险嘛?”我找到生命人寿客户经理,他说他们面对的是银行,要我找直接经办人协商。我又于9月25日上午到农行川维支行找行长反映此事,之前由于父母考虑到亲戚关系,前几次和郑某协商,均未投诉到行长那里,怕他的职务不保,当我们找到银行行长的时候却吃了闭门羹。行长一味的站在郑某那边,说郑某给他(行长)说了的,说保单下来郑某给我婆婆打了电话的,我要求行长把郑某叫到银行大厅和我婆婆当面对质,行长又不行动。作为银行行长,应该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去处理事情,而不是这种态度对待消费者!<?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o:p></o:p>
我们要求退保,行长说退可以,但我们不会赔付14000的保险损失,但我婆婆是由于郑某的误导才把存款变成了保险,责任就应该属银行负责。协商仍未果,我于当天下午打投诉电话到农行总部,总部将我反馈的信息反映给川维银行,但直到现在川维银行仍为给我答复。<o:p></o:p>
但我仍未放弃,一直坚信法律,相信有我们老百姓维权的地方。
希望银行业严惩类似知法犯法的工作人员,某些工作人员不要因为一点蝇头小利,而忘了自己的工作职责。多换位思考,多为老年群体着想!
继续关注《如此对待老年人,转眼间108000.00存款变保险》后续1——银行人员冒签名
首先感谢大家对此事发表的观点和看法,现在关于我婆婆存钱变保险的事情,有了新的进展,首先很感谢农行领导终于重视了这件事情,今天中午到我家进行了家访,但是新的问题又出现了,并且这个问题是致命的,法律是不允许这样的事情发生的。
中国农业银行长寿区川维支行的操作人员郑某滥用职权,模仿我婆婆的笔迹在生命人寿保险合同回执单上签上了我婆婆的名字!!!!!!!!!!!!!!!!!!
我总结了一下,这次保险风波,郑某有3点主要原因:
1.我妈妈之所以选择农业银行,是因为看在亲戚的角度,认为存在亲戚所在的银行里有保障些,而郑某在没有完全讲解清楚保险的利与弊的情况下误导了我妈妈,导致存款变保险。
2.保险正式合同下来有一份保险回执单,郑某私自模仿我妈妈的笔记在上面签了字。而正是由于这个签字,让我妈妈没有及时的看到保险合同,没有了解到保险和存款的差别,耽误了我妈妈享受十天犹豫期退保的权利。
3.保险合同是8月3日办理下来,直到我妈妈急用身份证时于8月31日,主动打电话才要回来的。把最佳的10天犹豫期错过了,这期间合同一直在郑某手上。
本来我们考虑到是亲戚,一直在给郑某机会,如果一开始,郑某知道自己的过错,给我父母陪个不是什么的,可能现在大家已经皆大欢喜了,但经过多次找到他协商,他一直说他没错,总是找各种理由来推脱责任,还说:反正她是签了字的,随便你们去上诉,去告晒!这种态度怎么能让我们接受?
现在已经不只是讨回钱的事情了,已经升华到讨回我们尊严的事情!
今天(10月15日)农行领导的回答是他们尽快与生命人寿保险公司协商,但愿不要让我们等得太久。
希望各位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因为这种案例仍在发生,真诚希望某些银行人员不要因为自己的一点点蝇头小利把别人给误导了,作为农民,108000.00不是小数目,更何况是占地赔款,他们占地后没有了经济来源就靠那点钱维持生计的。多换位思考吧!!!!!!!!!
再次强调我不是说保险不好,在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适当买点保险是合情合理的。但又有多少像我们这种没有什么经济来源老百姓会一下子投入108000.00去买保险?
希望某些贪图自己的一点蝇头小利的银行和保险人员在推荐保险的时候要站在别人的角度看待。农村老年人本来就是弱势群体,他们接触的事物较闭塞,很容易被误导。但他们知道银行是存钱而不是办理保险。多换位思考才能皆大欢喜!
真诚的希望银行业和保险业好好内部整顿整顿,不要被极少数的损人利己的职员把行业的纯净天空给玷污了!!!!!!!!!!
此事一天不解决,我就会一直坚持下去,要利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我相信富有正义感的好心人士大有人在。希望大家指点迷津!
未完,待续。。。。。。。。。。 。。。。。。
《10万存款变保险》后续2—在维权路上
首先我想更正一下保险的金额,如果按照我妈妈存进农行的存折计算的话,的确是108000.00。分一个死期存折和一个活期存折。分别存入3.5万和7.3万。每年缴纳3.5万,分3年交清,故以此类推为105000.00。
我们知道变成保险后,我们一直找银行和生命人寿方面协商,能不能将就3.5万做保险,之后不再缴纳,但得到的答复为,不行,因为我们签的合同为3年缴纳105000.00元保险。如不缴纳时我们违约,相关损失增自己担。
9月25上午9:00我陪同公公婆婆到川维支行退保,但遇见我上述的遭遇,导致我们决定先不退保。当天我陪同妈妈把还未转账的73000.00从农行里取出存到了另一家银行。避免余下的金额全部被套住。
此次到川维支行协商未果我于当天下午打电话到农行总部投诉了此问题,总部很热情的受理了我所反馈的信息。要求我等待支行的回复。但因为那段时间的国庆节,我没有追他们的时间。但一直没有答复我。
10月14下午我在失去耐心的情况下发了帖子,请求大家的帮助,希望能指点迷津。
10月15日中午农行领导终于到我家进行了家访,但只是调查,没有回复多久有结果。
10月15日下午,我打电话到重庆市保监局,他们提供了生命人寿保险公司的联系方式,要求我直接找他们协商,我向生命人寿咨询了类似相关事情的处理方案,并阐述了我们的存取变保险的过程,他们给我的回复是,先调查情况再给我答复。。。
10月19日下午生命人寿保险公司给我的答复是现在他们和农行这边设立了专案组。具体情况要专案组给我回复。当天,农行工作人员郑某陪同行长到我妈妈家家访,(这次家访不同,不像10月15日家访那样先电话通知。)所以我妈妈也没机会让我第一时间赶回家参与协商的事情。故我不知道协商的真实内容,之后我才知道,此次协商的目的就是要求我妈妈她们继续续保,要求我妈妈第二年再缴纳3.5W。第三年的3.5W郑某垫付。保险合同到期后返回郑某垫付的3.5W。说可以出具收据作为凭证。。。。。。这段话是我于10月20日下午16:00打电话给郑某询问的,他自己亲口说的。绝对真实!
但我公公婆婆没有给他们书面的答复。我们一家先得协商。
我之所以把我维权路上的时间地点写清楚,我想证明的是,我没有欺骗大家,也没有以此来博得网友的同情,像我婆婆这种遭遇的还大有人在,我只是个案罢了,希望相关部门能早日给予回复!
未完,待续。。。。。。。。。。。。
《10万存款变保险》后续3—专业律师行的分析
首先非常感谢大渝网工作人员就此事咨询了专业的律师行,并把回复意见回复在了绿色通道上 我特意将专业律师的分析转贴过来 也让其它的网友看看 有相同经历的朋友 看看法律是怎么说的 。
银 保 维 权 指 南<?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o:p></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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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 程 璐<o:p></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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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银保业务,即银行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业务。其不但有利于保险公司拓展业务规模、增强客户服务能力,也有利于银行获取中间业务收入、改善盈利模式。因此,金融机构大力发展银保业务本无可厚非,遗憾的是,在现实的银保业务操作中,存在大量的不规范销售行为,令原本合法正当的银保业务对众多银行客户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o:p></o:p>
从法律关系上来讲,在银保业务中,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通过代理合同形成代理关系,银行是代理人,保险公司是被代理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的行为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银行销售保险行为的后果均由保险公司承担,银保客户的权利若遭受侵害,对应的责任承担人也应为保险公司。对于银行和保险公司属下的银保销售工作人员,由于其在处理银保业务时的行为均系职务行为,故其所致后果均由其所属单位承担。因此,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过失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银行工作人员的过失由银行承担责任。而在银行销售行为的后果由保险公司承担的情况下,银行工作人员的过失最终仍是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至于保险公司在承担这一责任后是否向银行追偿,这并不关乎银保客户,而是基于银行与保险公司的代理关系而产生的另一个法律关系。<o:p></o:p>
在厘清银保业务法律关系之后,可以确定保险公司为银保销售中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主体。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何种责任呢?<o:p></o:p>
首先,保险合同的形成需要银保客户的签字确认。若银保客户并未签署保单,而是没有获得授权的其他人代签,则保险合同不能成立,当然也就不能对“投保人”产生任何约束力。<o:p></o:p>
其次,对于银保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已经形成的保险合同,若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应承担合同无效的后果。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保险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有关规定,银保销售方未能履行诚实告知银保产品重要信息义务的,就可能导致合同无效。<o:p></o:p>
再者,若缔结保险合同时存在银保销售人员虚假陈述、隐瞒真相,以欺诈手段造成银保客户产生重大误解的情况,银保客户可以将保险合同撤销。但必须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时限,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5条之规定,投保人(撤销权人)有权在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o:p></o:p>
另外,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之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以主张“双倍赔偿”。对于银保业务而言,保险公司与银保客户之间是服务销售方与消费者的关系,银保客户享有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若包括银行销售工作人员在内的销售方在销售中有欺诈行为,则银保客户可以依据《消法》主张“双倍赔偿”。<o:p></o:p>
最后,即使是没有任何效力瑕疵的保险合同,银保业务也普遍性的赋予了投保人“犹豫期”(“冷静期”)内解除合同的权利。所谓“犹豫期”,即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后10日内,可无条件退保的权利。由于“犹豫期”自“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保险单”起计,因此,保单是否有投保人、被保险人签收,何时签收变得至关重要。投保人、被保险人尚未签收保单或者无授权的人签收保单,均不能产生“犹豫期”开始计算的后果。银保客户一旦在“犹豫期”内提出退保,银保销售人应及时予以办理。<o:p></o:p>
如上所述,银保客户在签订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如果遭遇侵权,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侵权人要勇于循法据理,发出自己的声音,提出自己的主张。积极维权,首重证据,被侵权人一是要保存好已经掌握的书证等证据,二是要积极调取银行录音录像等可以说明侵权事实的证据,三是应在维权过程中积极创造一些利于维权的证据。其次,要尽可能掌握有益的法律法规依据。比如,为加强对银保业务的监管,银监局、保监会等部委专门针对这一业务发布了一系列的部门规章,这些法律文件虽不足以改变保险合同的效力,但无疑是可以对维权行动产生一定有益影响的。至于维权途径,可以有多种选择:既可以向人民银行、银监会(局)等金融监管机构投诉,也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等民间社团申请调解。其中,向法院起诉是最具强力的维权手段,必要时,维权人要果断提起民事诉讼,以免延误维权时机。<o:p></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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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万存款变保险》后续4——解决方案
再次感谢大渝网全体工作人员提供这个维权平台。并且大渝网工作人员还就此事咨询了专业的律师行,并把回复意见回复在了绿色通道上 。也再次感谢各位网友站在公平公正的角度对此事发表的看法,也看见有极少数处于私心发表的谬论。不管我背上多少骂名,我这么做只要对得起自己的家人和良心就行!为维系家人的合法权益,我这么做是应该的。
10月21日,我上访了生命人寿保险公司,虽然保险公司也存在一定的过失,但他们处理事务的态度令我非常满意,他们的过失就是保险回访电话属于不成功电话,不是我妈妈本人接的,是我爸爸代接的,而且我爸爸的回复是没有收到保单,这是有电话录音的做凭证的。我也给他们说了,我一再强调不是我们排斥保险,但也因在自己经济能力能承受的情况下适当买点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将就我已经存进银行的3.5万做保险,年限缩短一点,我们是可以接受的。
今天10月23日中午12时左右,生命人寿保险公司总部终于答应了之前我们协商的方式——将105000.00的期缴保险更改为3.5万囤缴。由以前的保期15年缩短为5年。经过和家人的协商,应该异议不大,当然还得遵循我婆婆当事人的意见。
我想在最后送给郑某一段话:做事先做人!事实已经如此,你最大的错误就是在回执单上代签了我妈妈的名字和延迟了保险合同的时间,导致我们没有了10天的犹豫期。我和我婆婆也看了你的辩论,我婆婆看后就一句话:“太气人了,这不是在挑拨我们婆媳的关系嘛,一个大男人怎么说出这样的话,以后做什么都不要再相信亲戚了,上回当买回乖。”
从我婆婆的言语中,我觉得我的付出是值得的!为了这个家庭,背上极少数的骂名也值得,清者自清,浊者自浊!
郑某我预祝你工作顺心、心情愉快!
无语 (932632002) 于 2009-10-23 12:51:15 对此贴进行了编辑
无语 (932632002) 于 2009-10-24 00:33:00 对此贴进行了编辑
无语 (932632002) 于 2009-10-24 00:33:12 对此贴进行了编辑



。但是我想你们这些后人当时在哪里,我知道为了工作,但那么半小时都空不出来吗?
我被建行骗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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