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是几个军医杂种人渣
重庆市:三军医大
一帮杂种,赵建华,刘鹏,范伟力,黄海洋,兰秀夫你几爷子一定爆死,杂种些,早点死,人民早安全!!! 请不要在害人了,不会放过你们的等着吧!老子下半生的任务,就是让你们生不由己,这一天不会太久的!不怕你们是军医, 杀杀杀。
再审申请书
男,1961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铁路三村12栋2单元5-4号。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军医大学第三附属医院,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10号。
申请人因不服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5)中区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提出申诉如下。
申请事项
依法撤销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5)中区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一、一份不可思议的判决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2005)中区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判决)竟然违法、无理、冷酷地将一个手术前肌力为V级,感觉运动功能完全正常、在手术后肌力变为0级,感觉运动功能消失,立即成为二级伤残的患者要求医院赔偿的诉讼请求全部驳回!显而易见,该判决是一份严重背离基本事实、剥夺申诉人唐宝珠基本权利的判决,该判决简直不可思议!
二、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严重错误,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一)渝中区人民法院(2005)中区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在(2005)渝一中法鉴字第82号法医学鉴定书(以下简称鉴定书)明显违背事实和医学理论的情况下,原判决竟然予以采信,认定事实武断。在适用法律上混淆基本法律概念,颠三倒四,毫无可信度.在审判过程中依法应当允许申请人重新鉴定而不允许,审判程序严重违法。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且用以证明事实的证据本身存在诸多疑点,直接导致了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理由如下:
1.被申请人于2004年10月15日为申请人实施手术后,申请人脐以下感觉运动丧失,成为截瘫。而2004年10月4的病程记录证实申请人入院时四肢肌力为5级,是完全正常的,2004年10月7日的病程记录显示申请人入院后病情平稳,病情较前稍有缓减。从而可以证明是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实施手术的行为造成的申请人截瘫,申请人的截瘫后果与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实施手术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2.原判决认定被申请人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是违法采信鉴定书的结果,该鉴定书依法不能采信。理由是:
⑴
⑵鉴定书采用了被申请人提供的核磁共振检测光片,不用申请人在西南医院的核磁共振检测光片,由于被申请人提供的核磁共振检测光片是其自己制作的,所用的检测机器也没有西南医院做核磁共振检测光片的机器先进,这样得出的鉴定结论是错误的。
(三)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判决书第3页第3段第7行“故被告的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过错,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的判决主文,严重混淆了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与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这两个不同的问题,基本的法律概念不清,是明显错误的。
(四) 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影响了正确判决。
法院不允许申请人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进行重新鉴定,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
1.
2.在申请人手术后立即变成二级伤残的情况下,鉴定书的结论与该手术不可能造成截瘫的医学理论及医院的告知相矛盾。
3.
三、申请人在绝境中挣扎
此致
023-61568219:手机:15922946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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