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重庆市人民政府薄熙来书记的一封信
尊敬的重庆市人民政府薄熙来书记:
我们是本市九龙坡区九龙镇大堰村原一.七,十,三个社的土地由九龙坡区政府征用,委托大堰村开发。区政府要求大堰村
按市政府(1992)31号文件规定标准对三个社的农转非人员进行安置,补偿。而大堰村在执行中却按重庆市重府发(82)122号规定
:“超过劳动力安置年龄(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应每月领取生活费62元。有根据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九府发(1987)115
号文件精神:不愿按月领取生活费的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补贴费捌千(8000)。60周岁以上和自谋职业人员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
柒千(7000)。当时我们为了补交分房款,大部分人员都在1993年2月采取一次性领取的方式领取了捌千(8000)元,或柒千(7000)元。60周岁以上和自谋职业人员可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柒仟(7000)元。当时我们为了补交分房款,大部分人员都在1993年2月采取一次性领取的方式领取了捌仟(8000)元、或柒仟(7000)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31号》文中第十二条(三)规定:当事人确有能力自力生活愿意一次性领取生活费或生活补助费的由本人向市或区县国土部门书面申请,并与承担安置责任的单位签定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将其18年应发的生活费或生活补助费等额分成两份,一份发给本人,另一份交由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
大堰村当时并没有按(1992)31号文件执行,没有把另一份给我们存到保险公司。党和政府没有忘记我们失去土地的农民,出台了许多对农民和农转非人员的优惠政策:“让我们参加个人养老保险能安度晚年。”在办理养老保险时,了解到其他地方农转非人员都有一笔存入保险公司的钱拨到社会养老保险局,唯独我们三个社的人员没有。就这一问题我们找了大堰村委会,要求把我们应得的保险公司那笔钱补给我们,使我们都能买上保险。大堰村委会的回答是:“区政府征的地,委托我们开发。”意思是推卸责任。然后我们写了一份“关于要求补发生活补助费的材料”给区国土局。区国土局作了回复,“明确了此次征地由大堰村按照市政府令[1992]31号文规定的标准,负责对农民进行安置、补偿。”
我们把当年的征地文件《重庆市人民政府令》31号文件、区国土局回复交给大堰村委会。我们曾多次要求大堰村委会把应存入保险公司那部分钱补给我们。大堰村委会的回答是:“上面(指上级)叫拿就拿”,或者推卸责任,开口就说:“你们享受了效益分配的。”
十五年前我们并不知道有一个市政府令(1992)31号文件,他们暗箱操作,现在我们找到村委会,他们就用效益分配来掩饰。效益分配的原则:是农转非时按1993年12月31日前的户口为准每人一份,当年并没有一人投入一分钱,对于我们难道非要把应得的保险公司那笔钱扣下来才能参加分配吗?
现在用效益分配这句话来推脱克扣我们保险金债务。我们认为,这不是说服我们的理由。公平、公正、公开体现在哪里。我们老百姓拿他们没办法,只有恳请政府薄熙来书记出面,责成有关部门督促大堰村委会尽快解决我们被克扣的保险金。
谢谢!
九龙坡区九龙镇大堰村一、七、十社全体有关人员
200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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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一张报子 完全是假报道 完全是乱说 明明很多人都吃不起饭 生活也不好
颠倒是非 陈大金 资产上千万 钱那里来 希望有关部门查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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