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博文刚被作者发出来1分钟就被百度管理员设为私有,回复如下:
亲爱的随心小菊:
非常抱歉,您的文章“写给长沙仲裁委黄幼园秘书长的一封信”被管理员设置为私有,您将无法修改该文章的状态。
我们理解您在文章撰写过程中倾注的心血和热情,但由于一些众所周知的原因,我们不得不对您的文章做出如上处理.我们为此感到非常得抱歉,希望您能理解。
黄幼园秘书长:
您好!我是一名普通的法律工作者,因为工作的关系,长期与仲裁打交道,并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深圳仲裁委员会均参与过仲裁开庭。但是今天我是以陈楚生的一名普通歌迷的身份给长沙仲裁委写这封信,希望能够引起你们的重视。
4月24日,在陈楚生案预定开庭前四天,我看到了新闻媒体的报道,该案因天娱传媒公司又一次提出延期举证申请,长沙仲裁委同意了这一请求,所以才再一次推迟了开庭时间的。
从新闻上看,我确认了几个时间点: 1月15日正式受理;2月底组庭;3月13日第一次开庭;2月23日开始,长沙仲裁委给予天娱公司一个月的延长举证期至3月23日止;3月25日,我终于看到了天娱传媒公司的动作,2600万的反请求和冻结陈楚生个人账户存款。不知道上述新闻的报道是否属实?但从目前的新闻上看,我有几点不解,想提出来供长沙仲裁委思考:
但是令我不解的是,贵会同意再次延长举证期限的申请与之前批准天娱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的申请刚好成为了悖论。首先,贵会同意再次延长举证期应该是因为天娱提交材料确有困难,而对于提交材料都确有困难的企业,有何充足的证据证明2600万的仲裁反请求并依此提出财产保全?第二,根据《仲裁规则》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仲裁庭调查收集:(一)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仲裁委员会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三)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天娱公司作为一个法人,与陈楚生作为一个自然人发生纠纷,所涉及的证据并不涉及需要到有关部门取证困难的几种证据难以获得的情形,凭什么一而再再而三的可以延长举证期限,拖延仲裁进度?
作为一个热爱自己的音乐事业的歌手,与天娱公司杀鸡取卵地逼迫歌手频繁进行商演而对歌手的音乐专辑始终没有长期规划的理念背道而驰,陈楚生依据仲裁条款向长沙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解除与天娱之间的合同纠纷,这本来是很正常的运用法律手段解除纠纷的行为。
从陈楚生案仲裁依始,我就在陈楚生百度帖吧里宣传仲裁制度,陈楚生的歌迷普遍对仲裁制度是有期待的。希望仲裁能够像黄幼园副主任、秘书长所说的公正、快捷、一裁终局、专家断案等优势,从而使陈楚生案能够在组庭之日起四个月即六月底之前能够有一个裁决的结果。我们也对长沙仲裁委员会在案件审理之初能依法驳回管辖权异议心存感激。
但是从3月13日第一次开庭至今,从3月23日举证期限届满到4月28日依然不能开庭,现在还要延长至5月中旬,一个要在六月份之前结案的案件,到了五月份依然不能进入实质审理,全国的陈楚生的歌迷对长沙仲裁委的不满主要集中在仲裁程序的拖延上。而由对程序的不满弥漫到了对公正性的质疑上。 “迟来的正义亦非正义。”( 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这是一句法学界的人都熟知的谚语。这对本案来说尤为重要,仲裁程序每拖延一天,对歌手的艺术生命的耽误则多一天。
陈楚生解约案, 这么受全国各界人士及媒体高度关注的案例,我认为,它不仅仅会是艺人解约这么简单的问题,它会从此案例的受理审理、裁决等一系列司法程序过程来体现受理该案例属地的法律的公正性、司法的诚信度,以及该地方的政治,经济、人文文化发展的进程,也会从一个侧面反映该地方是否与中共中央提出的创建“和谐”社会是否保持一致。
因此,本案对于长沙仲裁委来说,也是一次难得的仲裁宣传的机会。反之,如果长沙仲裁委不能够妥善地、公正、高效地处理此案,甚至在程序的控制上处理不当出现超期,所产生的影响则不仅仅及于陈楚生案本身,将会影响到以后很多人选择纠纷解决方式的时候对长沙仲裁委员会能否及时地解决双方的争议心存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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