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杨华北,男,现年61岁,住河南省偃师市庞村镇掘山村。被错抓、判15年,劳改5年,妻离子散。因要求落实[(79)偃法刑裁字第1号]裁定:1.平反;2.赔偿;3.恢复工作而上访至今。06年6月9日偃法院向偃市委政府写出请求落实的报告, 7月20日法院给我答复意见书。国家信访局有复信;省、洛阳市信访局、全国人大、省、洛人大都有批转,至今未任何结果,却在08年违法把我投入劳教所:
一. 各级均有批转,至今未任何结果,法律裁定在偃师如废纸!却把我关进劳教所,根据信访条例,党纪国法的规定,到底谁在违法?我到底该怎么办?
二. 拘留证、劳教决定书均说我扰乱机关工作秩序,根本无有被扰乱机关的名称,具体地点?怎样扰乱?造成什么后果?哪个证人在现场?根本无任何实证!
三. 偃公行决字[2008]第144号拘留证:07年9月的事,08年7月拘留七天,违背当时事实,违法超时效办案。(相隔已十个月)
四. 偃公行决字[2008]426号、444号说我扰乱机关工作秩序,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二款一项车站拘留我(适用法律错误)。
五. 劳教决定书说我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却按《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三)项盗窃劳教我一年(适用条款错误)。
六. 洛阳偃师两地公安有权管北京治安?(越权办案)
七. 在偃电视台播放我被关押录像,印成宣传册散发!(以公权损害公民名誉)。
八. 依法到法院诉讼,法院说郭书记不让立案。(洛阳是不是中国的法治社会?)。
“依法治国”已载入党章宪法,所以我依法请求:
一. 落实[(79)]偃法刑裁字第1号裁定;
二. 纠正新造成的冤案;
三. 依纪依法追究滥用职权人员责任。
我61岁,残,根本无力养活我的病残儿,生活已无法维持,请求依法办事,给我全家一条生路,我全家将万分感激!
附:
(79)偃法刑裁字第1号;
偃师法院信访意见答复书(法院给偃师市委请求落实(79)偃法刑裁字第1号的请求报告,法院给我看过,但不给我)。
偃公行决字[2008]第426号
偃公行决字[2008]第444号
洛市劳教字[08]293号
国家信访局、省信访局、洛阳市信访局、全国人大、省人大、洛阳人大等批转,因为太多未附,但都能查出,请上级详查,到底谁在违法?为何毫无道理的抓关老百姓!劳改、拘留、劳教,61岁残疾人和病残儿怎样生活?实在悲惨,请上级为民作主。
多多拜上!
河南省偃师市庞村镇掘山村 杨华北
2009-11-1偃师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公行决字[2008]第444号
杨华北,男,1984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410321194802097813,住偃师市庞村镇掘山村。
经依法调查查明,杨华北有下列违法事实:2007年9月12日,杨华北与偃师市部分临时代课教师,因要求解决待遇问题,聚集在偃师市教育局进行集体上访,严重干扰了偃师市教育局的工作秩序。
上述事实有杨华北的陈述,唐丙振、赵雪、陈新泽、王平君、王丙丁、李遂轩等证人证言,偃师市教育局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
杨华北非法集体上访,严重干扰了国家机关的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此款项为车站,适用法律错误)之规定,决定对杨华北行政拘留七天。
杨华北如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须向我局提供担保人或交纳担保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洛阳市公安局或偃师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07年9月12日—08年7月14日相隔10个月,违法超时效办案),(起诉到法院,法院说:上级不让立案,百姓告状无门)!
偃师市公安局送达专用章 时间2008年7月14日
偃师市公安局
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 偃师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偃公行决字[2008]第426号
杨华北,男,1984年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410321194802097813,住偃师市庞村镇掘山村。
经调查查明:杨华北有下列违法事实:2008年6月27日,杨华北因要求偃师市人民政府落实偃师人民法院偃法(79)刑裁字第1号刑事裁定书,即对其政治上平反,经济上补偿,恢复其民师工作,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马家楼分流中心。同日被偃师市驻京信访工作人员接回并劝返。
上述事实有杨华北的陈述,赵武强、薛振卿的证人证言,偃师市信访局证明,偃师市庞村镇人民政府证明等证据证实。
杨华北皮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严重干扰了国家机关的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一项(车站,适用法律错误)之规定,呈请对杨华北行政拘留十日。
杨华北如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须向我局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洛阳市公安局或偃师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三个月内向偃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越权办案,管北京治安),(起诉到法院,法院说:上级不让立案,百姓告状无门)!
偃师市公安局
二00八年七月五日 洛阳市劳教教养管理委员会
劳动教养决定书
杨华北,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10321194802097813;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偃师市庞村派出所;现住址:偃师市庞村镇掘山村一组。
违法事实证据:
2008年6月27日,杨华北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工作秩序。(越权办案)
根据《劳教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三)项(三项为盗窃,适用条项错误)、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华北劳教教养壹年。劳教教养前被拘留,日期一日折抵劳教教养一日。劳教教养期限自2008年7月5日至2009年7月4日止。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收到本决定书之日的六十日内,向洛阳市人民政府(地址:法制局)或河南省劳教教养管理委员会(地址:省公安厅法制处)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起诉到法院,法院说:上级不让立案)!
(百姓告状无门)!
二00八年七月十四日



选择表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