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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镇子区大平乡7村五组的村民,在2003-2004年间,从镇子到大平要修一条水泥路,乡、村的干部要我每人都要缴120元。,我们家一共有五人,按他们的要求我们家要缴600元,当时也有一部份缴人了,很多人没有缴,干部们就下了最后通碟,于某月某日之前缴的话,每人只须缴100元。后来听说这只是一种个人自愿捐资的行为。也有政府部门的正式文件。(当时我在外,没有见过这份文件,不知其内容。)我们家认为,这修路是一件好事,就捐了200元。
   今年6月份,我去村干部家开证明,办理迁移手续时,他们要求我补缴当时没有缴齐的400元。现在只要再缴300元,才给开这一证明,才能去办理迁移手续。这合理合法吗?这是当年的一种捐资行为,为何到现在还以这种借口来让我再捐300元,才为我办理手续呢?
 我现在应缴这300元,还是可以不缴呢?他们以这种借口不为我办理手续对不对?如果一定要缴这300元的话,这种捐资的行为不就变了?有没有人能告诉我应怎样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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