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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青白江区房产管理局强拆大弯镇力员电动工具行前

 一纸听证结果通知书,强拆我的房屋。
2008年6月16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房产管理局向大弯镇力员电动工具(下称被拆迁人)送达听证结果通知书,通知书写道:根据《成都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我单位于2008年6月11日下午2时30分在博能宾馆牡丹厅举行关于成都怡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出与大弯镇力员电动工具行为华金大道在段大弯村一组房屋拆迁纠纷行政强拆申请的听证会。现将听证结果通知如下:经听证代表合议,同意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强拆。
作为力员工具行的负责人,我再一次感受到黑箱拆迁、黑暗拆迁的横行无忌。房管局打着听证程序的幌子,蒙蔽听证代表的民意,又一次作出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龌龊决定。
贮望家园,悲问苍天:阳光拆迁,你在哪里?守望家园,义不容辞,维护合法权益有,天经地仪! 听证通知书的背后隐藏着什么样的秘密与阴谋?此事的来胧去脉,还从头说起。
   
力员工具行合法取得该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1996年和1998年,力员工具行以出让的方式相继取得位于青白江区大弯镇华金大道三段公交车站对面地带合计401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分别为青国用(1996)字第3103号、青国用(2006)第03845号(换证),出让期限为25年,用途为商业用地。此后,我修建了力员工具行营业用房。在2003年,随着经营的稳步发展,力员工具行拟扩大规模,在原有土地上修建国员机电商住楼,青白江区建筑工程设计室专门设计了商住楼的外观效果图。但令人不解的是,相关部门一直拒绝力员工具行建修申请。时至今日,力员工具行无法扩大规模,严重影响了力员工具行的持续发展。

力员工具行合法取得的土地突然要被拆迁
2007年9月21日,力员工具行的正常经营骤然转折。成都市青白江房管理局下发房屋迁公告,称:根据规定,同意(拆迁实施单位)成都怡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房屋拆迁,拆迁范围按青青城规管[2007]号第06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东起华金大道与同华大道貌岸然交汇处,南临华金大道,西止菁华酒楼,北临同华大道规划红线范围内;拆迁期限为2007年9月21日2007年11月21日被拆迁人将得到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式的安置。……
上述拆迁范围地处青白江黄金地段,有数20几家企业单位和住户,力员工具行正处在拆迁范围之内。
房屋要被拆迁了?依法取得的土地要被收回了?政府说话不算数了?收回土地的依据是什么?能否让被拆迁人看一看?要给被拆迁人补偿或安置?被拆迁人怎么不知道?……政府不是要求“阳光拆迁”吗?我们怎么看不到一丝阳光。

成都怡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何方神仙?
为了弄清事实,我查找了拆迁人成都怡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背景。成都怡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3日,登记机关青白江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张继平(青白江建设局局长)。
 从2007年8月3日公司成立至2007年9月21日公告拆迁,不到50天内,创造着神话:怡都公司获得了政府下发的实施旧城改造项目立项的批复;怡都公司还取得了青发改政务投资[2007]12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青城规管[2007]第06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青府函[2007]第8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青房拆许字[2007]第4号)等一系列项目批准文件(是在行政裁决中,我才知道怡都取得有上述‘文件’)!!! 要知道,通常仅就关于旧城改造的立项批复,也要在申报数日至数月后,方可获得政府的正式批复,怡都公司手段实在是高,不愧为神仙。也难怪啊,怡都的老板就是建设局局长,自己给自己办事,哪有不快的?自己找兄弟单位办事,哪有不配合的?
但是神仙速度就可以置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吗?在上述时间内,在力员工具不知情的情况下,国土部门将力员工具行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擅自收回,转手卖给了怡都公司!!!!
事态的发展
在公布拆迁公告后,怡都公司先斩后奏,才与力员工具行协商,力员工具行指出,拆迁过程中存在着的不阳光的问题,我自己取得的土地,悄无声息就给我收了,卖了,接受不了。协商不成。
2008年4月8日,怡都公司申请人青白江区房管局行政裁决。
2008年5月23日,青白江区房管局作出青房拆裁字(2008)第10号行政裁决书,裁决结果为:力员工具行限期搬出并腾空被拆迁房屋交由怡都投资公司拆除,逾期将实行强拆。在行政裁决过程,力员工具行没有看到上述政府批文,也不让看。
2008年6月10日,力员工具行对此行政裁决,依法向人民法提起行政诉讼,同月16日受理。
2008年6月11日, 青白江区房管局主持强拆听证。
2008年6月16日,成都市青白江区房产管理局向大弯镇力员电动工具送达听证结果通知书。
2008年6月18日,力员工具行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停止强制执行。

拆迁不阳光
整个拆迁过程充满问题:
1、房管局严重忽视被拆迁人已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有权的事实,亦对该宗土地的收回原因严重失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48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该法第42条第1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也有类似规定。据此规定,对于已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可以提前收回,但应依法补偿。被拆迁人已依法取得拆迁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房产管理局作出的行政裁决书中,没有充分考虑这一事实,也没有对与该事实密切相关的收回原因作任何表述。
2、严重漠视涉及被拆迁人重大权益事件的知情权。
据青房拆裁字(2008)第10号行政裁决书,拆迁人提供了项目批准文件(青发改政务投资[2007]12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青城规管[2007]第06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青府函[2007]第8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青房拆许字[2007]第4号)等批准文件。这些文件关系被拆迁人重大权益,被拆迁人对其内容却一无所知!也没有任何人告知。
政府要以某种名义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只要依法办事,符合法律规定,被拆迁人将全力支持和配合。但令人不解的是,自己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因何种原因被收回?收回依据的内容是什么?收回程序如何?是否不经土地收回程序直接将原创设的土地使用权强制性地转移给拆迁人?等等问题,被拆迁人至少可以知道,而且仅仅要求知道,但是这一权利始终都被拒绝。在听证会中,被拆迁人再次要求拆迁人及房产管理局提供批准文件,亦遭到拒绝。如此严重漠视被拆迁人权益,拆迁行为本身的合法性自当受到质疑。
3、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证》的行政许可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国行政许可法》第47条第1款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无疑,本案中,拆迁许可直接涉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房产管理局在向拆迁人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应当告知被拆迁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是,房产管理局违法行政许可法,没有告知被拆迁人这一权利,也没有举行听证。
4、房产管理局作出行政裁决时,对拆迁人的主体资格严重失查。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0条规定,“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据此规定,拆迁单位应当具有拆迁资格。在2008年6月11日的听证会上,被拆迁人请求拆迁人及房产管理局提供拆迁人拆迁资质证明,同样遭到无理拒绝。

关于强拆听证
2008年6月11日的听证会,我也参加了,在场的除双方当事人外,还有来自各行业的听证代表。在听证中,被拆迁人再次要求拆迁人及房产管理局提供批准文件,至少要看一看,但遭到拒绝。与会听证代表也没有看到这文件。主持人要与会代表发表意见时,都没有明确同意强拆,都表示:如果拆迁合法,就应强拆(以证笔录为证)。也就是说,如果拆迁不合法,就不能强拆。整个拆迁中,被拆迁人连最起码的知情权都没有,能算是合法吗?可是在2008年6月16日的听证结果通知书中同,房管局不顾听证实况,强迫听证代表民意:经听证代表合议,同意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强拆!!!!
阳光拆迁,你在哪里,我如何找到你?
今年两会期间,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牢记执政为民的宗旨,坚持一切为了人民。并要求执政领导要牢记人民公仆的职责。”两会始终贯穿着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主线。
  且不说怡都公司取该黄金地段土地开发使用权其背后蕴藏着什么惊天秘密;也不说政府各有关部门在中间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但是,在全国上下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强拆力员工具行,连力员工具行的最低权利――看一看拆迁文件――都没有保障同,试问,这样的拆迁与和谐社会是否相悖?这样的拆迁与公然掠夺老百姓财产有什么两样?!
鉴于此,力员工具行对青白江房管局有强制拆迁表示强烈抗议,要求上级主管领导认真清查在这次中的违法行为,强烈要求成都市政府领导出面干预这种黑箱拆迁行为,还老百姓一个公道!!
――听人说,强制拆迁都很野蛮,无所不用其极。
――我不信。
阳光拆迁,你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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