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奇案
——莆田市中级法院竟然把法律当儿戏
认定单位出具收条和财务收据的款为行贿个人
2003年初,我们以2.2万元向仙游县运管所购买了四部出租车经营权证指标。我们到仙游运管所交款时,陈国新所长通知该所出纳来收款,当时所出纳在登山不能回来,陈国新所长即又通知运管所人员扬峰到所代收款,并叫扬峰以运管所单位的名义出具收款收条给我们,后该所财务科也开具了盖有运管所财务公章的收款收据。而后陈国新所长欺骗扬峰和所财务人员谎称2.2万元款退还我们,叫财务把收款收据作废,此款因陈国新调动工作单位被其私吞。因此事,陈国新和我们同时被捕,仙游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我们犯贪污罪,并已定性我们没有行贿行为,认定该笔2.2万元款是支付给运管所的。莆田市中级法院重二审撤销重一审贪污的判决,发回重审。仙游县法院在一审贪污罪不能成立的情况下,为了逃避办错案的责任,又编造横生出了所谓“行贿罪”,判我们有期徒刑一年半。同一法院,同一案件,同一事实,同一审判委员会,两次判决,两种截然相反的结论,如此判决,法律岂不是成了儿戏!法律还有尊严吗?我们不服上诉后,莆田市中级法院官官相护在二审竟然草率地维持在一审行贿的判决。我们不服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省高院于去年11月19日发出《再审决定书》,针对行贿罪问题认定“本案一审二审均未查清。据此,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够充分”,指令莆田市中级法院再审。莆田市中级法院为了逃避办错案的责任,害怕亮丑,却明错不纠,顽固地一错再错、仍认定我们犯行贿罪,但却将有期徒刑一年半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运管所出具了收条和收款收据,毫无疑问2.2万元款是给运管所的,这是一目了然的事实。收款的陈国新所长在侦察阶段原始的《自我交代》和《询问笔录》中也说这2.2万元是给运管所的,就连3岁小孩都懂的运管所开具了收款收据当然此款是支付给运管所的基本道理。但是,莆田市中院却不顾运管所已经出具盖有财务公章的收款收据这一铁的事实证据,顽固地坚持错误,依然认定2.2万元款是行贿给陈国新个人。难道个人受贿单位财务还出具收款收据吗?那我们不禁要大声地向莆田市中级法院张延灿院长发出问询:单位出具盖有公章的财务收款收据还不算款是给单位,那要履行怎样的手续才算款是给单位而不是行贿个人?天理难容,真不可思议!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马新岚院长“判后答疑,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要求”的指示,请莆田市中级法院张延灿院长给我或我的辩护人福建省国富律师事务所王玉刚律师(电话:13905016358)公平公正的在电视台或公开场合辩论,以释明法律。
正义留
MM (951212690) 于 2009-08-25 18:13:09 对此贴进行了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