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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原恋爱人的分手行为及程序,保障失恋当事人及“善意”第三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新胜旧汰,自由选择”的恋爱法则;并保证当事双方在分手之后继续“和平共处,友好交际,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恋爱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协议格式,凡分手者以签订此书面协议为有效。 第一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有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签署。以虚假意思表示,趁人之危 ,因迫不得已而签署的,可以撤消。 第二条 本协议的履行,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本协议由签署双方自觉履行,不由任何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任何一方的单方面毁约,不影响另一方继续履行。 第四条 本协议中分手指原恋爱人一方或双方由于主动放弃或第三者插足而导致双方结束恋人关系的行为。 第五条 本协议中善意第三者是指依“新胜旧汰,自由选择”法则插足而与原恋爱人一方相爱并带给他(她)更多幸福的人。 第六条 甲、乙在分手后,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如下: (一)本着既往不咎的原则,不得追究分手的历史责任,也无须任何自责。但因第三者插足而分手的当事人可在不扰乱他人正常生活环境的前提下激情演唱《为什么你背着我爱别人》,以此对分手的历史原因提出质疑。 (二)对待历史,要认真总结经验,汲取教训,相信明天的太阳又大又红。 (三)不得以分手为借口行大量吸烟、酗酒、发火、摔贵重物品等颓废之事;有胡须者不得以分手为由长期不剃胡须,但有意保持独特造型的除外。 (四)自觉调整自己的生活中心和生活目标,努力追求属于自己的幸福,相信“爱我的人已经飞走了,我爱的人还没来到”。 (五)本着一切向前看的原则,坦然面对过去,一切从零开始。 (六)妥善保管、处理手中持有的对方书信、文字材料等物品,必要时可发回。 (七)保持好朋友间的相互联系和重要节日的相互问候。 (八)以后的相处,不受此前一切的影响,不刻意回避,也不得恶意攻击。 (九)不得以任何理由,未经对方授权不得向自己的继承者提及曾经的故事。 (十)因第三者插足而分手的,可对第三者为“暗中憎恨、见面不理、有事不帮”或“相逢一笑泯恩仇”等行为,但不得损害善意第三者的合法利益。 详细内容如下: 一、双方从 20067年 05月 22 日开始分手,分手后两人没任何瓜葛,不能再以情侣身份自居。二、.分手后双方互不侵犯对方的自由,互不干涉对方感情与性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纠缠对方,不得干涉对方任何活动和行为。四、一经分手双方不得经常见面,只有有事时才可以见面。五、任何一方都不能破坏对方的感情或婚姻生活,不能以任何手段来威胁双方感情或家庭。六、分手后允许双方有些许联系,但仅限于普通朋友的关系,不得做任何超越普通朋友关系的行为。七、分手后即使想念对方也不能让对方知道,最多只可以打打电话。八、双方不得对自己以后的男 朋友或老婆/老公提对方的名和关系。九、分手后不能做最熟悉的陌生人,至少见到面要打招呼,Q里见到不要聊,最好不要把对方的Q拉到黑名单,实在恨得不得了的话也允许。十、换了电话号码后得告诉对方,保持联系,但对方有权利不记下来。十一、以后只能跟别人说对方的好话,不能讲对方的坏话。十二、分手后男方要经常在心里想女方,但不能告诉其他人。女方则有她的自由,要想就想,不想也可原谅。十三、分手后男方要时时关注女方的生活过得好不好,永远不能忘记女方。女方则可以。十四、男方对女方的思念只能有增无减。十五、分手后要是有人问起是谁飞谁的,保持沉默。 第七条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生效,有效期至收到对方结婚请柬,如遇特殊情况,可报请国务院批准可延长时效,但延长不得超过三次,且总有效期不得超过六十年(含六十年)。 第八条 本协议的最终解释权归签署双方各自所有,任何一方可根据自己的理解阐释本协议,但不得影响另一方或善意第三者的正常生活。 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持一份,任何一方撕毁协议时,得通知对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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